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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督查工作及其法治化建议(3)

规定督查结论的效力。为了体现督查的实效,强化督查结果的运用,在很多督查实践和文件中,督查结果往往具有作为机关和公职人员尤其负责人的考核依据的效果。应当说,督查结果的确反映了督查事项上有关人员和机关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起到重要的依据作用。但是,如果将之作为有关机关、公职人员考核的决定性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则对于查出问题的对象就会是“一棍子打死”。在干部考核中,若不论具体督查事项为何,一概实行“督查一票否决制”,恐怕并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而且,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23]因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科学设定各类考核的加权比重,明确有关督查结果在考核依据方面的归类和应用,从而可以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如何合法、有效地应用督查结论,还需进一步综合研究督查的制度性效果,并对接法律后果,依法考核与问责。

建立科学、权威的督查统筹机制。如前所述,当前各级各类督查主体众多,许多督查事项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关联,亟需在督查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督查统筹机构。2018年7月和8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现在下去督查的太多,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基层不堪负担,要统筹解决。[24]

建立科学、权威的督查统筹机制至关重要,需要明确统筹机构、统筹事项范围、统筹原则、协调方式和程序规则等问题。以统筹机构为例,当前在有些国家机关已经设置了相应机构。例如,根据国办“三定规定”,国办督查室的职责除了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中央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组织拟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还要指导和协调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司局的经常性督查工作。又如,在党的督查方面,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力求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工作实践中,一些地区成立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由党委办公厅(室)、纪检机关、组织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是强化党委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的有益探索。[25]

再如,中办、国办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督察单位应当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26]不过,这些尚属各领域各部门督查工作的内部协调,而从督查工作的大格局来看,为防止督查过多、任务重叠、甚至工作冲突等问题,更需权威机构进行不同督查主体工作之间的协调统筹。2018年10月,中办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致力于解决督查重复扎堆、层层加码等问题。笔者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央、省级地方各自的督查统筹协调机构、职能及其组成,加强集中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总量,实行计划管理,对依法需要统筹协调的督查事项,确定审批报备和年度计划等制度。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

[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2条、第24条。

[4]张德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8年3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8年3月25日,第1版。

[5] 参见李干杰:《依法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人民日报》,2019年6月18日,第14版。

[6] 参见董臣:《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督查组严督细查共查处问题隐患2045项》,《中国应急管理报》,2020年1月9日,第1版。

[7]央广网:《中央依法治国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答记者问》,http://china.cnr.cn/gdgg/20200109/t20200109_524931852.shtml,访问时间2020年1月10日。

[8]《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8〕3号)。

[9]蔡仁坦:《乐东县人大政协开展联合督查》,《海南人大》,2015年第8期,第39页。

[10][25]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积极构建督促检查工作大格局》,《秘书工作》,2017年第6期,第11、9页。

[11][15]宋俭:《督查检查考核:“重”在实效,“要”在规范》,《人民论坛》,2019年1月(下),第98、98~99页。

[12][13]李声宇:《从嵌入到独立:督查机制的模式演化与政策匹配逻辑》,《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12、111页。

[14][16][24]参见《把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中办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8年10月10日,第4版;李洪兴:《激荡督查检查考核的正能量》,《人民日报》,2018年10月18日,第5版。

[17]虽然如此检索统计会遗漏相当一部分部门的规定和文件,但是有关督查规范的基本情况还是能有所反映的。

[18]在行政督查领域,在部分行政部门的“业务督察”之外,“政务督查”是较常用的概念。

[19]《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

[2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年5月。

[2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9年3月29日,第1版。

[22]刘运琦:《把握规划督察工作定位和重点——把问题解决在事前和事中》,《城乡建设》,2016年第11期,第20页。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

[26]《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

责 编∕郭 丹

 

 

On China's Supervision Work and Suggestions for Its Legalization

Tang Can

Abstract: Supervision is a unique arrangement and practice in our country's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t present, China's supervision practices are rich, and the governance effect is remarkable. However, problems such as excessive supervision, formalism and bureaucracy directly lead to the increased work burden of the lower-level institutions. The lack of legal basis for supervision is prominent. The supervision work need to improve institutionally and should be made law-based in the following areas: clarify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nature of supervision; reasonably defining 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establishing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for supervision; limiting the scope of people exercising supervision powers; making clear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and effectiveness; and prescribing the supervision powers and functions, while paying attention to creating a scientific and authoritative supervis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supervision, legalization, national governance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唐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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