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地方要闻 > 典型经验 > 正文

共谋“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2)

二、“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中现存问题

(一)资金问题

资金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作用。存在着资金匮乏、资金分配、资金偏好等问题,严重影响资金的合理使用、分配,使一些亟待解决问题缺乏资金。

(二)制度问题

目前各国多依赖政府首脑会议、部长会议等形式开展合作,缺乏常设机构来协调和约束各国环境政策、监督监管;同时存在生态环境合作机构重叠现象;国家利益的驱动和诱使减缓了生态环境合作步伐,国内政治利益集团影响了合作效率;机制化制度化法律化进程迟缓。

(三)意识问题

很多国家政府和公民对环境恶化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认识,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个别国家缺失地区认同感,乐享于生态环境搭便车。有些国家或地区缺乏生态资源与环境问题发言权,而是由西方的研究机构与环保组织代劳。

(四)安全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政治局势和安全形势大量存在暴利和动荡的阴影,根深蒂固的敌意、历史的隔阂、宗教的分野、领土的纠纷等造成的军事和政治的对抗远超过区域合作的预期,为生态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设置了障碍,“安全困境”成为导致沿线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困因之一。

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者和发起者,中国更应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表率和贡献,不仅要积极地深度参与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的生态环境合作,更要总结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发挥生态文明理念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优先加强生态环境合作。

三、完善“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提出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与联合国规划署共同发布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倡议,并在技术转移、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教育领域开展深入合作,这为构建完善“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指明方向。我们应从构建组织机构体系、制度法规体系、绿色金融体系、指标监管体系、科技合作体系等五大体系贯彻落实。

(一)构建组织机构体系

《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落实完善合作支撑服务体系和组织保障。构建组织机构体系,应加快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建设,使之成为生态环境合作的政策决策者,行动执行者,争端协调者。联络各国生态环境部门,接洽生态环境政策、整合生态环境资源,提高沿线环境治理效率、促进环保技术升级,培育专业环保人才,集中力量攻克重点生态环境问题、高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组织机构。可研究和借鉴先进国际组织的发展模式和经验,做好顶层规划和实施方案,为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二)构建制度法规体系

制度法规体系是保护各国生态环境的硬性要求和行动规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生态环境制度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环境标准及执法力度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构建制度法规体系,需要深度地逐步地接洽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消除沿线国家间的绿色贸易壁垒,推动共同发展。应将国家按照法律标准的完善程度进行划分,根据各国国情、区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标准分层次进行适宜的对接,标准接洽流程是开展政府间高官会议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多双边合作协议或备忘录,最后监督和执行合作协议。不求统一“一带一路”沿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但尽力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遵守一套沿线各国都认可的具有严格标准的制度法规参考体系。同时建设信息共享咨询平台——“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资源环境综合管理大数据平台,研究制定适合的争端解决方式。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问题都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生态环境治理成本也势必增加,仅靠政府出资负担过重,因而需要寻求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设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基金,可以如“绿丝路基金”,用于生态修护、清洁能源、生态产业,激活“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要素,支持沿线国家生态环保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项目;也可设立绿色金融基金,探索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在各类金融经营活动中要充分考虑潜在的生态环境影响,在项目立项、在建、建成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追踪,分析生态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也可将此资金作为“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机构的一部分,由其开展监督管理、生态补偿等有效利用。

政府间可通过合作制定绿色金融政策,挖掘沿线国家的绿色投融资需求;引导投资决策绿色化,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并使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工具开展环境风险管理;部分资金的筹集可通过具体项目的开展与沿线各金融机构合作。

(四)构建指标监管体系

自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以来,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监管体系的构建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成熟经验。把中国经验综合WHO、联合国等的生态环境指标体系,可以整理出不同评估因素下环境指标的具体指标,如环境指标是指对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如大气、水、土壤、生态等方面。政策指标包括两方面,一是当地环境评估政策的完善程度,二是当地环境政策的严苛程度。社会指标主要考量当地人民的环保意识与当地环境组织的活动、社会安定程度。同时加强各类指标的统计监测、核算监管能力,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与评价、合作项目的合理性评价、协调和监管能力评价、实施后的生态环境质量阶段性评价和终期评价。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设网络监测系统和监管制度,提高准确性、及时性,实现指标监管体系信息共享。建议优先展开“一带一路”沿线八大区域、六大走廊定性和定量的环境风险评估。

(五)构建科技合作体系

科研技术合作是有效解决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支撑。构建科技合作体系,重点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要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建立生态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解决重点生态环境问题。要构建绿色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推进绿色技术银行完善改进,推动节能环保、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技术、装备、产品的交易。要储备大量具有国际视野和高尖端技术的专业人才,建设既能合作解决区域性问题,也能解决国内问题的高科技人才队伍。要加强人才培养合作和交流,建设人才培养基地、扩大沿线国家相互间留学生规模、开办大型国际环境专题会议、企业人员外派培训等方式培养大量亟需人才。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不仅是一种切实行动,也是一种思想输出,可成为生态文明思想、绿色发展理念、“两山论”向世界展示和输出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共建“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机制构建中,中国要主动发挥更大作用,要勇于担当、舍我其谁,要成为新时代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作者:孟东军,浙江大学西部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王小后,浙江大学生工食品学院;张春花,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文明建设   生态   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