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王芳(化名)曾在两年前投资15万元,加入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徽融通”P2P平台,并被承诺将有最高18.8%的年化率。2016年5月底,她发现平台无法提现,客服电话也暂停了。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循环吸收资金24亿元,涉及注册会员12万余人次,案发时有约2.8亿元无法兑付,其中包括王芳的15万元。
如今,王芳每天在微信上与十余个受害同伴商量如何追回各自的血汗钱,“有的人还在琢磨要不要集体写原谅信,原谅负责人的过失,希望警方放他们出来协助追款;有的早已经失去信心,在群里不吱声了”。
业内人士指出,跑路平台的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偿付都很少,最低只能拿回10%左右的本金。“30%已经是目前我们接触到较高的非法集资清退资金比例了,很多案件甚至更低,在10%左右”,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负责人透露。
“e租宝”案发时,未兑付集资款共计380亿余元。有业内人士计算,“e租宝”投资人目前可以返还的比例也仅为3成左右。
公安及法律界人士指出,难赔付与针对性法律缺位不无关系。据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针对性法规条例只有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十八条提出“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提出“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认为,《取缔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同时因《取缔办法》在非法集资界定、政策部门职责分工、法定授权、法律责任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有时甚至成为制约工作开展的因素。
呼唤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应用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具体实践,很大程度上仍体现较为浓重的“先刑后民”或“重刑轻民”的执法理念,这样对于有效打击相应刑事犯罪是必须和必要的,但集资参与人通过刑事诉讼不能或无法充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时应在立法上积极主动探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永胜呼吁,非法集资案件,不能单纯当成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办理,不仅要打击犯罪人,更重要的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财产、追债减损为目的,出台有利于老板坦白交代资金去向的政策,各公司应成立债权人清算委员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返本付息”方案。
有专家提出,应尽快建立与广大投资受害者的沟通渠道,例如,每个案件都应像“e租宝”案一样建立公安登记平台,政府也可以通过平台及时发布案件进展信息,避免投资者上访和申诉无门。
银监会受国务院授权委托,是国家层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近日透露,银监会目前正在制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该行政法规出台后,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将会有很大促进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孙兆奇建议:“非法集资目前已由以前的高息揽储向更隐蔽的方式转变,急需出台诸如‘放款人条例’‘反高利贷法’这样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记者 陈诺 姜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