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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法需要公众参与

【摘要】新时期,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必须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壮大公众参与力量,增强法律权威,加大公众宣传教育。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难的问题。

【关键词】农业食品安全  立法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于2009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日臻完善,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此,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当前我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析,着力加强公众参与立法,才能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有助于提升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从概念上看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食品在供应环节的安全,确保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所食用的食品都是安全的。另一种解释是从质量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进行解释,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的一种担保,这种担保确保食品质量过关。我国通常采用第二种解释,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食品被有害物质侵害,人体食用之后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一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就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从食品源头开始,对整个出问题的食品产业链都会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非常不利。因此说,食品安全对于国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参与主体,在国家赋予的权利义务范畴之内,对所关心的社会事物进行有目的参与的社会活动,这种社会参与活动带有较强的目的性和计划性,通过参与双方互动,借以使公众能够参与到决策之中,对解决参与双方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积极意义。新时期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公众参与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之上,通过一定合法途径参与到国家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之中,使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更加关注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发生问题和矛盾时我国农业食品安全法能够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被损害。

公众参与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基本要求,是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表现,是公民直接参与到关系公民自身利益的国家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实利益,推动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有助于提升公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从而提升新时期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参与不仅是公众对自身利益诉求的合理表达,也是国家落实依法治国重要战略的有效措施,是培养良好法治生态文化的战略步骤,通过公众参与农业食品安全立法能够进一步提升公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目前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当前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体系复杂,致使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在适用法律时产生偏颇。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责任划分也不是十分明确,相关法律体系存在冲突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其二,在农业食品卫生标准设置上还相对滞后,在标准设置上存在标准粗、更新慢等问题,在划分界限上多是按照类别划分,多个农业食品使用一个标准,显然不符合社会需求和安全要求。现有农业食品法律往往对农业食品经营阶段作出详细规定,但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等关键环节并没有作出相关要求,很难从源头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对监管部门处罚力度过轻,有的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根治。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积极性不高。新时期虽然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但从效果上看依然不够理想,公民知法、懂法、用法情况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对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参与积极性不高,虽然多数民众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热心,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义愤填膺,但很少有公民真正从立法角度考虑如何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公众参与度不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有效推进的重要课题。

二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渠道不够畅通。从目前看,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牵头单位是农业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相关农业食品安全方面法律专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等会参与法律起草制定,但广大民众并没有出现在被邀请之列。从法律审核发布机关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也没有接受公众参与。可以说,在整个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从起草到公布,公众缺少必要的参与渠道。

三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缺少文化支持。虽然我国正在积极营造法治文化,将依法治国战略引向深入,但从社会大环境看,我国法治文化还没有真正形成,公众在社会活动中尚未广泛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宣传引导不足。在法治思想宣传上单依靠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进行立法宣传显然是不足的,加之政府和各级司法部门对法律宣传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惰性思想严重,很难在广大民众中形成广泛影响,导致公众对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都不甚了解,更别提如何参与其中发挥作用。

推进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公众参与的现实路径

壮大公众参与力量。单靠个体来完成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显然是不可能的,需要更多个体和组织参与到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之中,加强食品安全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不断壮大公众参与立法人数、规模和力量。特别是要将食品安全和卫生领域的专家吸纳到组织中来,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在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推动性作用的发挥。

畅通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公众参与渠道。从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提案开始,就要有公众参与的身影,在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提案形成之前,要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深入走访等多种形式收集公众对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整合融入到立法提案之中。在立法草案制定阶段,除邀请广大法律工作者之外,应适当扩大立法草案制定群体范围,按照一定比例从人民群众中吸纳部分群众作为立法草案制定的参与者。草案形成之后,也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对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力求符合公众要求。

广植浓厚的立法文化。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中,法治文化由来已久,从商鞅变法开始我国立法文化就逐渐形成,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已经植根于法治国家建设之中,面对多元文化的冲击,立法文化要坚持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到立法之中,提升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立法文化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战略中开枝散叶。

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宣传引导。当前,公众对我国农业食品安全及立法相关事项缺乏科学认识,公众参与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为此,应该将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相关知识作为专项知识纳入到国家法治宣传之中,发动政府、学生、社会团体在公众参与立法宣传的作用,创新宣传引导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作者为辽宁警察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

②孟雁北、何思思:《我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4年第5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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