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化环评体系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结合我国环评体系的发展实际,按照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在系统梳理环评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要解决问题、优化环评体系,就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在环评体系中,宏观与微观是互相关联且辩证统一的。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另一方面,简政放权又要求减少微观管理,还企业和市场决策的主动权。但是,政府的宏观决策和企业的微观行为之间又不能完全割裂,战略和规划等宏观层面环评的强化,必须要能够指导和满足微观行为简化的需求,防止微观行为失控。而微观行为的简化,必须要以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为前提。否则,只强调强化宏观或者简化微观,都会使环评体系的作用失效。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我国的管理体制下,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微观行为的管理都是分级进行的。因此,在环评体系的优化中,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层面要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宏观和对地方的指导。地方层面要从改善环境质量角度切实落实,或者提出需求及有关意见反馈。这样才能上下联动,推动整个环评工作发挥作用。
三是简政放权与放管结合的关系。当前,简政放权是大势所趋,而且是必须要落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现在环评体系调整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风险,就是仅仅重视了简政放权,没有真正做到放管结合。在放权的同时,没有注意到宏观的强化和制约,或者在宏观层面的问题还没有研究清楚的情况下,就从形式甚至本质上将微观层面的内容大幅度精简,下放再下放,很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
四是生态区划、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划的关系。实践证明,所有跟经济发展行为相关的决策,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必须落实到相应的行政主体,才能真正实施。环评工作,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提出的意见,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可能会涉及经济区划和生态区域,但是这些工作都需要落实到最基层的行政主体。因此环评体系的优化,必须考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环评意见的落实。
五是决策、实施与责任的关系。环评的出发点是预防,要真正实现预防,就必须考虑开展—决策—实施一系列过程,而不能只停留在做的环节。因为在任意一个环节做不好的情况下,环评的预防作用就会落空。这里就必须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就是责任主体在环评整个决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落实相关责任是否到位,不到位如何追责,这是推进环评落实的制度保障。
3、加快优化调整环评体系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环评体系在优化空间格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推动改善环境质量上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快优化调整环评体系。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快优化形成层级清晰、范围明确、宏观与微观相协调的环评体系。
政策环评方面。政策是最宏观层面的决策,因此建议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的经济技术政策范围,包括对现有政策环境影响评估跟踪的范围,推动环境因素切实纳入政策的制定、实施及优化中。
跨行政区域(流域)战略环评方面。在现有战略环评尚未明确纳入立法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现有工作基础,进一步界定跨行政区域的战略环评工作范围。建议包括现有的大区域战略环评,省(市)级行政区域的战略环评,国家级经济区域的战略环评。战略环评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生态环境目标开展评价,推动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协同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