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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的责任与规则意识调查报告(2016)(3)

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现状

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也是权利的主体。公民主体意识的表现就是把自己当作国家的主人,具有参与社会活动和国家政策讨论的积极性。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部分。一方面,积极的权利意识和由此产生的权利主张对于社会规则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作用,权利意识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对掌权者的权力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亦更为有效。另一方面,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权利意识的表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促使自己尊重他人的权利。本次调查发现,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水平较高,分数为66.2分(见图1)。

我国公众具有较高的政治权利认知

有研究认为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主要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私权领域,而缺乏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共领域权利的关注。然而,本次调查显示,64.6%的受访者认同“在公共事务中,老百姓与干部有同等的发言权”(见图3)。可见,我国公众对公共领域权利认知已经开始觉醒,公众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愿意积极地参与公共领域事务的讨论。而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是现代公民观念和公民资格最典型的标志,只有将自己视为国家的主人才会积极参与到社会、国家等公共事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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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众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较高的行动意识

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遭到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的侵犯时,公民应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积极地为维护权益而斗争。本次调查发现,有67.8%的受访者认同“民告官是正常的”(见图3)。“民告官”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唯有富有权利意识的公民才会积极地为实现权利而斗争,而法治的实现恰恰需要人为了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同时,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对公权力的使用形成监督,提醒政府部门有权不能任性。

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依法治国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抗争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既依赖于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公民法律、权利和规则意识的养成。总之,维权行动的实践,可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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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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