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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宪:个税改革要有利于壮大中等收入阶层(2)

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文汇报:个税起征点的确定,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事。免征额的提高会直接降低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大多数经济学家皆希望免征额能够有所提高。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提高到5000元。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否是个税改革的最主要内容? 个税改革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陈宪: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税免征额定为800元。但事实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只局限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因为,那个时候老百姓的月收入很难达到800块。2006年,个税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2008年调整为2000元,2011年,再次提高到每月3500元。调整个税免征额无疑是历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视之为个税改革的最主要内容则属误读。

去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新一轮个税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已经敲定,长期来看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这次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案,体现征税的总体原则,那就是广税源,低税率和简征收。同时,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能力原则。

不过,这套理想的“大综合”方案,目前仍困难重重。我认为2016年可能实施的个税改革,实行“小综合”的可能性很大。不同于“大综合”的是,“小综合”仍以个人为纳税人,只是将原来的11项个人收入分类综合成若干大类,同时扩大一些税前抵扣环节,比如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房租等。

文汇报:2011年个税改革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一级税率调整为3%,扩大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这样的调整是否合理?

陈宪:2011年,个税改革将一级税率由5%调整为3%,进而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对于此举,我举双手表示赞同。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为7级累进,除3%的最低税率外,其次为10%、20%、25%、30%、35%、45%。在10%至20%和35%至45%之间的累进幅度较大,而这部分收入群体正是月收入5000元到12500元和58500元以上的两个群体。前一个群体对应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橄榄型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激励机制,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努力工作。对后一类高收入群体来说,虽然缴纳35%到45%的个人所得税,符合“抽肥补瘦”的调节功能,但从税收激励来说,美国最高边际税率仅为35%,而香港只有16.5%。虽然欧洲一些国家的个税最高税率为45%,甚至更高,但其多为高福利国家。我国现在和将来都不具备成为高福利国家的条件,过高的税率累进恐怕会留下高收入人群避税、逃税的隐患。

再观美国个税的6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其次为15%、25%、28%、33%、35%。中间那段对应中产阶级的税率变化比较平缓,上升幅度不会太陡。也就是说,在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内,采用同一个边际税率。累进程度的缓和设计,直接影响着美国民众的生产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产阶级的生活负担,甚至对于中产阶级的形成亦有相当的贡献。这一点,可供我国个税改革参考。

此外,香港的税率设置也颇具特色,公司利得税与个税的最高税率一致,均为16.5%。在香港有很多自谋职业的人,面对同样的公司利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人便避免了把利润放到个人名下,还是留在公司的投机考虑。而在中国内地,25%的企业所得税,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45%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这么大的“空子”,难免一些企业主钻这个“空子”。我相信,随着“双创”的步伐不断推进,创业者越来越多,我们自然会慢慢地把45%的最高税率降下来,使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接近或一致。我们完全可以期待个税改革对于税率的调整,力度再大一点的话,或许直接将45%的最高税率降至35%或更低,7级超额累进税率或修改为5级,从而使得中间的累进幅度更趋平缓,进而有利于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也有利于增加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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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