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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期的全球金融监管新变化(2)

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的变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苏联解体以及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化进程,全球贸易、投资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全球治理理论主要创始人James N. Rosenau(1992)将全球治理定义为“全球范围内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但是,2008年危机之前,在全球金融领域,G7借助于其主导的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SO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掌握着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并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国际机构对各国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估等。总体而言,当时的全球金融监管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一是不同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二是各国为维护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均倾向于采取较低标准(race to bottom);三是缺乏严格的评估机制导致各国实施国际监管标准的进展不一,金融监管的强度差异很大,IMF和WB对各国金融稳定性评估既缺乏权威性,所提出的建议对各国也没有实质性约束力。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治理问题受到各国政治领导人、监管界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其一,危机之前,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经济金融化”趋势,金融资产占GDP的比例显著上升,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显著上升,金融领域问题的外溢效应非常强大。据统计,2012年底,美国、欧盟、日本和英国四大经济体的金融资产占GDP的比例分别高达476%、530%、417%和800%。其二,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显著加快。1985~2005年,全球贸易占GDP的比例从15%缓慢上升到40%,而同期全球外部资产占GDP的比例却从40%急剧上升到180%,全球金融变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紧密交织同时又乱成一团的网络、一个真正的系统(Haldane, 2014)。据IMF统计(2010),欧美二十家左右的国际化大银行在全球跨境贷款、银团贷款、并购市场和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实际上承担了全球信贷中介的功能,但这些银行却仅受制于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导致所谓的“长在全球,死在本国”的问题,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置框架,这些银行无序破产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其三,新兴市场崛起,这些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中逐步占据了半壁江山,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治理的热情和能力明显上升,发端于发达国家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为新兴市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治理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发达国家也意识到其实力的逐渐式微,同时也试图将新兴市场纳入他们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新兴市场就这样“半推半就”地搭上了后危机时期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列车。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是G20主导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正如法国前总统萨科齐所言,G20峰会取代G7预示着21世纪全球金融体系进入行星式治理(planetary governance)阶段。2009年4月2日召开的G20领导人峰会确立了雄心勃勃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涉及领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监管、影子银行监管、衍生品市场改革、应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procyclicality)、缓解“太大不宜倒”潜在的道德风险、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等诸多方面,其目标是彻底修复引发危机的金融体系“断层线”,从各个角度强化“全面无缝隙”的金融监管,以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及稳健性。在之后的历次G20领导人峰会上,全球金融监管改革都是重点议题。

二是FSB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协调平台。根据G20领导人伦敦峰会的决议,将之前由G7主导的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G20主导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SB成员包括所有G20成员国的财政部、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IMF、W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机构,以及BCBS、ISOCO和IAIS等金融监管标准制定组织。FSB的职能包括监控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评估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协调不同金融部门的监管政策、监督并评估所有成员国实施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进展。由于获得了G20的授权,FSB自身也发布了一批金融监管标准,要求成员国实施。为履行其职能,FSB还在全球范围内成立6个区域性组织,加强与非FSB成员国的联系,以扩大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FSB在某种程度上承接了危机之前IMF承担的监控全球金融市场和评估各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功能。目前,FSB已通过了章程,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程序,正在谋求独立的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以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机构。未来,FSB可能演变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并驾齐驱的国际组织,将在全球金融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是BCBS在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中的地位显著上升。1975年BCBS成立初期只是发达国家内部搭建的银行监管信息交流平台,随着《巴塞尔资本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BCBS逐渐演变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危机之后,为扩大其影响力和代表性,BCBS分别于2009年4月和5月、2014年7月三次扩大成员,其成员由G20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以及西班牙、瑞典、荷兰等非G20成员重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以及IMF、WB、BIS、欧洲央行的高级代表组成。BCBS基于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经2010年11月召开的G20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其公信力大为增强。除承担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外,BCBS还承担推动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实施的职能,建立了一整套评估程序,以评估各成员国执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的进程和程度。目前已完成了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巴塞尔III实施评估工作,并向G20领导人峰会报告各国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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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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