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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金融:国家治理转型的交集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在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作用愈加受到重视。“生态金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提出。作为横贯生态治理和金融治理两大领域的制度安排,“生态金融”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被寄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望。

生态金融兼具金融生态和绿色金融的含义。从引导资本流向的角度看,生态金融被定义为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潜在成本、收益、风险、回报纳入投融资决策中,由此引导经济资源流向,促进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发展。从金融交易的角度看,生态金融本质是生态环境权的价值的跨时空交易,即生态期权,是金融产品与市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

中国商业银行的生态金融“试水”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生态金融相关的业务主要含三类:一是开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相关传统业务。二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即商业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客户基础和交易网络,为碳交易各方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有的甚至参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成为交易中间商。三是研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碳基金受托管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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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项目相关的贷款业务

节能减排方面,早期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水平有限,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缺乏大量的资金,这个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商业银行的支持。正因如此,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整车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和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要关注能源问题和环境保护。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核时,对环保部门通报的未经验收和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得给予信贷支持,不按规定排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商业银行也不能发放贷款。2013年2月,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评估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流程中加强环境和社会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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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中的中介服务

碳交易方面,早期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主要是为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直接和间接融资、参与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的交易和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等。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非“附件1”国家,我国可以通过参与CDM项目用温室气体减排量向发达国家出售来换取资金和技术。虽然碳排放交易体系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但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催生了各地的交易平台。2008年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大环境交易中心以及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地方性的交易平台。对此,商业银行也纷纷试水,2011年,兴业银行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抵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开立国内首笔碳交付保函等排放权金融业务。并与上海、湖北、广东等地的交易所合作提供排放权交易和清算等服务,对外推出排放权抵押贷款、减排项目融资、CER履约担保等一揽子产品和服务。

与碳排放挂钩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还根据客户开展节能减排项目需要,以及根据客户融资、财务管理、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分析、方案设计等咨询服务。除此之外,还提供与碳排放挂钩的理财产品。2007年,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推出国内首款与二氧化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2008年,浦发银行推出国内首个《绿色信贷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旨在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和推广金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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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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