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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4)

“塌方式腐败”治理:几点对策建议

面对局部地区发生的“塌方式腐败”,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治理呢?毫无疑问,完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治本之策。在具体思路上,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完善控权的“制约”设计。当前我国控权制度设计,往往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忽视多向度的制约。监督以结果合法性为导向,保持事权完整以实现效率;而制约以过程合法性为准绳,保证事权分解以达到制衡。监督控权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自上而下进行权力控制;而制约控权通过维持权力关系的制衡性,多向度地进行权力控制。监督控权的单向性、随时介入性、主观性、可选择性,决定了被监督者和监督者都存在着实施腐败、且规避惩罚的机会。在山西窝案中,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部门,也成为了腐败网络中的一部分。强化制约控权,强调要对事权进行合理的分工,让地方党政、人大、司法之间构成一种多向度的制衡关系。

强化对行贿的惩处力度。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企业或社会向公职人员行贿,行贿者若配合检察机关,往往能够获得较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贿者的腐败代价,助长了行贿者的腐败交换动机。而对于政府内部的公贿行为,则由于其往往能够给地方或部门带来政绩,从而得到地方领导的庇护,甚至妨碍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的查处。加大行贿惩处力度,提高对贿赂行为的风险认知,有利于遏止贿赂的裂变式扩散,进而防止“塌方式腐败”的形成。

提升政府信息的公开度。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是杜绝腐败的必要条件。将政府行为置于社会群众的目光之下,能极大地限制各种腐败行为的产生。然而,对目前政府而言,社会监督渠道的严重缺乏,政府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政府内部运作容易成为一个“黑箱”。“塌方式腐败”是一个不断积累膨胀的过程,是由无数环节的腐败相互扣连叠加而成。因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了解各个环节的运作,发挥监督作用以避免腐败塌方性地出现。

(作者为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4ZDA016;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毛益民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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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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