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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政府间财政能力建设的要点

分税制下的政府财政能力现状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对规范且稳定的分权性财政体制。从收入权限上看,分税制在提高收入制度规范性的同时,有力地增强了中央财政收入能力,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比就上升到了接近60%的水平。尽管在转移支付后该比重下降为不到20%(目前也基本维持这样一个水平),但是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在分配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仍有待提高,这部分财力的最终使用权虽然属于地方政府,但其分配权完全是集权性的。

然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可支配财力范围内的支出权限,是高度分权的。首先,考虑到地方政府接受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预算外财力,地方政府实际支配的财力有一个极大提升,其最终支出占的比例基本达到70%以上,说明地方政府在支出规模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其次,无论是宪法,还是相应的财政法规,都没有对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进行过排序或量化,因此地方政府在可支配的财力范围内,对财政支出的用途安排拥有决定权,从而在地方公共品供给及其结构形成等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综上,在笔者看来,对于我国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政体制,是不同于发达国家事权财权基本匹配的经济性分权体制的。相对而言,其更属于一种收入上高度集权但支出上实质性分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财政体制。

特殊体制引发的问题

理论上而言,在上述的特殊体制下,必然会产生“预算约束软化”(Soft Budget Constraint)和“地方政府收入失范”两个问题,并在现实中有三个表现。

转移资金浪费严重,效率低下。在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大,且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提出各种理由,动用各种关系,以尽可能争取更多的上级转移支付。面对节约资金提高财政效率和“跑部钱进”,地方政府的选择必然是倾向后者。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公共品的生产效率呈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

地方公共品供给结构扭曲。正如上面所提到,当前,无论是宪法,还是相应的财政法规,都不曾对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进行过排序或量化。在制度不完善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就连那些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也很可能被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偏好加以利用,继而进一步扭曲地方公共品供给结构。

非正常收入手段的极度利用。表面上的收入短缺,不仅不能对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形成约束,反而还助长地方政府在预算外的非正常、甚至非财政渠道获取资金的动机。其中,卖地(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行政性收费成为主要的收入手段。不过,预算外收入的不断膨胀,也并未促使地方政府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医疗、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居民最需要的民生项目上。相反,其更多被用于地方领导干部所偏好的“政绩工程”项目上。

由于这类预算外收入的手段最终来源不清晰,公众缺乏对这些公共支出内容安排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的动力、能力,进而导致地方公共收支活动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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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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