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学术前沿 > 成果首发 > 正文

法治中国同样需要礼教文明重建(3)

——从中西方制度文明的比较展开

今日中国,为何仍需要礼教文明?

两个人有事发生关系,比较圆满的结局是双方事后都感到心安。万一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则已撕破脸皮,从此不能心安。这就是中国人的法律观:法治的理想境界是无需法律,即“无讼”——人们自觉礼让,秩序自发形成。故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此即所谓“礼大于法”的由来。“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礼察》)礼防于内心,法防于外表;礼诉诸自律,法诉诸他律;礼比法意义更大。

这里涉及如何看待法治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个人权利——的问题。按照梁漱溟先生的观点,法治之所以难以完全适应于中国文化,根本原因之一恰在于它以个人权利为核心,这是因为个人权利会导致争斗,而争斗会破坏关系,导致无法合作。早在上世纪30年代,他就指出,中国文化是“伦理本位的”,重视人情人心,故适合于礼制;西洋文化是“个人本位的”,重视个人权利,故适合于法制(用今日术语即“法治”)。如果说法治的特点是以势迫、以力争,那么礼治的特点就是“伦理情谊、人生向上”。中国人“本乎伦理以为秩序”50,难适应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治。

梁漱溟总结认为,西洋文化中有效的社会整合方式就是注重权利、外势和制衡,表现为运用各种强力“相质相剂”,在碰撞中求平衡,在平衡中相制约。51 他认为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体现了西洋人的文化习性:摆脱限制,不断外冲(今天也被称为外在超越);进一步导致社会生活中特重个人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特重私人财产,在官僚制度中发明三权分立,在政治制度上借助政党竞争。

这种以相互制衡、彼此竞争为特征的设计,在西洋文化中“本是他固有的精神”,但在中国文化中实行起来却意味着对于人的不信任,后患无穷。52 孔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论语·宪问》)中国人需要在礼让中达成谅解,在谅解中变得和气,在和气中建立情谊,在情谊中找到安宁,这才是做事的正常路数。相反,“走防制牵掣的路,越走越窄,大家都是不好的心理,彼此相持不高,心气越降越低,弊端越来越多,这个完全不是救弊之道!”53 用这种方法搞地方自治,等于是让地方自乱。他说:

欧洲人以其各自都往外用力,向前争取的缘故,所以在它制度里面,到处都是一种彼此牵制,彼此抵对,互为监督,互为制裁,相防相范……所谓政治上三权分立,就是这个意思……中国于此尤不适用。用在中国政治中,则惟有使各方面互相捣乱而已。54

另一方面,他还指出了人权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在中国治理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即大家都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结果不再注意给别人留面子,人家也不给自己留面子,于是双方较上了劲,斗来斗去,什么事也做不成。

如果从个人权利出发,那如何能使他合!55

由于受西方影响,有些地方搞乡村自治时,特别强调村民的权利,乡村自治法规充斥着相互检举、罢免的内容。但是如果真的这样做,就会导致人与人反目成仇,“从此你办事我捣乱,我办事你捣乱”,公家的事一事无成。56

所以中国社会的治理,“不能走法的路,就只能走礼的路”,“走的是与西洋恰好相反的路”。57 这条礼的路有什么特点呢?就是重视人与人的伦理情谊,从人生向上的角度引导人们。58 对于团体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不和,“总要以情动、以理喻,而必不可以势相胁”。59 他说:

我们这种组织的运用,与西洋比较起来,是各走一路。所谓各走一路者,即刚才所说的一条是法的路,一条是礼的路。

礼仪就是让每个人的生命力出来。

中国将来的组织构造是礼俗而非法律。

他明确提出中国要建的新组织就是新礼俗:

所谓建设,不是建设旁的,是建设一个新的社会组织构造;——即建设新的礼俗。为什么?因为我们过去的社会组织构造,是形著于社会礼俗,且不形著于国家法律,中国的一切一切,都是用一种由社会演成的习俗,靠此习俗作为大家所走之路(就是秩序)。……西洋社会秩序的维持靠法律,中国过去社会秩序的维持多靠礼俗。不但过去如此,将来仍要如此。中国将来的新阶级组织构造仍要靠礼俗形著而成,完全不是靠上面颁行法律。所以新礼俗的开发培养成功,即社会组织构造的开发培养成功。新组织构造、新礼俗,二者是一个东西。63

笔者曾在有关论著中指出64,在中国文化中,当制度没有了礼的精神,就成为机械死板的框框;当社会没有了礼的统治,就变成没有灵魂的机器。今天的人,在西方思想影响下,或者普遍认为只有民主、法治等制度才是决定一个社会是文明、进步还是野蛮、落后的主要标准。但若衡诸中国文化,因为文化的逻辑不同,制度至上、规则主义在中国文化中是行不通的。

礼治思想代表了中国文化需要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建设理想社会秩序的重要特点。尽管近代以来人们大量批评儒学的所谓“泛道德主义”,可是如果我们从中国文化的习性出发,即可发现这一批评之片面。不管现代人是否承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要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重建秩序,而不能过多地指望法治等制度建设。所谓伦理道德,并不就是今人通常所理解的道德说教,而主要包括社会风气的改造、行为规矩的塑造、社会道德的提升等内容。我们要明白,中国人历来都是相信非正式的制度胜过正式的制度,习俗、传统的力量大于制度、法律的力量,心理上认可的权威大于官方政策的权威。

如果法治代表的是用统一的、一刀切的制度来管理这个社会的话,礼治代表的则是通过习俗、传统和规范的力量来管理。中国人认为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凡是不符合人情的制度、法律和规则,随时会被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变通。所以,礼才是维护社会和人间秩序最重要的纽带,礼比法更能发挥约束中国人行为的作用。“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这当然不是说中国人自古以来不重视法律,或中国文化不需要法律。笔者只是说在中国文化中礼大于法,没有说以礼代法。可以这样说,礼是中华文明成为文明的关键所在。

礼教文明亟待重建

通过前面的讨论,我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文化中,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法治(法制)从来都必不可少,但作用不能与礼治(礼制)相提并论。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一观点仍然适用于今日,它恰当地描述了礼、法在中国文化中不同的功能:法充其量不过是消极的防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德和礼让人们从内心树立道德感和尊严意识,从而自觉地建立和维护秩序,是更加治本的解决之道。65

多年来,我们在社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受到一种我称为“性恶论思维”的支配,即相信圣人千载难逢、常人难免有欲,所以只能寄希望于以恶制恶,由此相信制度决定论,特别是以制衡和对抗为特征的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这种法治主张认识不到:在中国文化中,从制度谈制度,而上升不到礼的高度,就会违背人情、伤害人心,往往堕落为法家式的严刑峻罚,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可以这样说,西方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文化中可能造成社会分裂,权威扫地,什么事都做不成。

在性恶论思维支配下,今天许多中国人都相信,竞争、利益激励和奖惩机制是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单位活力最有效的管理措施。结果,鼓动竞争导致勾心斗角、人心狡诈;利益激励导致唯利是图、风气败坏;奖惩机制导致伤人自尊、寒人良心。因而,作为治理措施,这些做法往往不可能建立好的习惯、规矩和传统。梁漱溟之所以倡导“新礼俗”,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性恶论的消极后果。可惜许多中国人不自觉地接受了性恶论,用法家的方式管理中国,主观上却认为自己在推行现代法治。儒家从来都主张治理的最大任务在于“得人”,而“得人”的最大关键在于尊重人。性恶论的大忌是不把人当人,把下属当动物来激励,当小人来防范。无怪乎下属们心领神会,纷纷用动物之道来谋私,用小人之心来钻营。

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国家制度,还是学校制度、公司制度、地方制度,只有当他们不是压人、约束人的法则,而是养人、敬重人的规矩时,才是活泼的,才能转化为礼制。强调它们是法则,乃是法家的态度——不遵守就会有惩罚。于是人们绞尽脑汁,争相规避,人心日益狡诈,世风日益败坏。追求成为礼制,才是儒家的态度——遵守是出于自重。于是人们学会自尊、懂得自重,人性得以复苏,人心得以向上。因此,今天的主要任务未必是彻底重建新制度,而是赋予旧制度以新意义,为之输入精神、找回灵魂。

今日之中国,礼仪的缺失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人与人之间只有利益,没有温情;只有利用,没有感恩。人们彼此冷漠,毫无爱心;相互争抢,毫无礼让。用顾炎武《日知录》“正始条”亡国与亡天下之辨来看,则可以说,当礼仪丢失殆尽时,人也就变得禽兽不如,因为人们彼此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意,因为人们都以他人为手段,甚至干尽伤天害理之事。今天,一个外国人旅行到中国来,看到中国人在马路上互不相让、乘公交时彼此争抢,看到服务人员面无表情、冷若冰霜,我们有什么理由说这是一个文明之邦?

礼的重建并不是人们想象得那么复杂。不妨以学校为例,今日校园里有先贤纪念、先师纪念、校庆纪念、周年纪念等,均与祭礼有关;有学生联欢、师生联欢,有入学典礼、毕业典礼,有演讲比赛、体育比赛,有音乐会、报告会,还有在教室里相遇、在食堂里相遇、在马路上相遇……所有这一切,无不需要靠礼来维持,体现礼的精神。然而,今天我们的大学之所以失去了灵魂,是因为没有真正把人当人看待,没有真正调动每一个人追逐生命价值和意义的积极性,没有找到让人全面发展的道路,所以也只能靠一个又一个政策、一道又一道命令来控制,这才是礼失落的体现。

今天,许多中国大学校园里仍然流传着昔日大师与学生们一起共患难、同欢乐的动人故事,这些人用他们的人格激活了大学的体制、诠释了大学的礼制;因为他们与学生们一起的过程,从教学到生活,从读书到娱乐,无时无地不体现着礼。《诗》云:“礼仪卒度,笑语卒获”,此之谓也。礼制的塑造,主要依赖于人,依赖大师们。然而,当一种制度完全以利益为激励机制,以防范为管理措施,以威吓为监督手段,以欺骗为维持途径,如何能出得了大师?当一种体制把每一个人都当成了工具,成为不信任的对象,时时告诫之,处处提防之,如何能培养出大师?没有大师,如何能铸造大学的传统,形成大学的礼制?

因此,今天中华文明的重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礼乐的重建(本文只谈礼)。而礼的重建,决不是在各行各业设立一系列新的文明的行为规范这么简单的事,而是从整体上重新思考中国文化中的制度建设问题。即自从清末以来,中国人抛弃了过去的礼教,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法家的路子,一切制度的建构都是就制度谈制度,而不是依礼乐谈制度。我们前面说过,礼是中国文化中衡量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主要标准;没有了礼,中国文化就会像一架没有灵魂的机器一样,失去生命力。我们今天讲从礼的角度进行制度建设,就是指本着顺人之情、养人之性等激发人心活力的方式来引导社会,塑造风气,树立规矩,形成传统。这决不是可以靠颁发条文、下达文件等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需要真正从尊重人的角度推动我们的工作。

“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荀子·强国》)必须彻底改变一种思路,即完全靠法律、制度和政策来治国,这是受西方法治的影响,在中国只能流变成压抑人性、摧残活力的霸道。我们要实现一种转变:从主要依靠法律、政策、制度治理,转变为主要依靠礼俗、礼制和礼乐治理(当然不是不要前者)。必须从根本上反思我们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单位制度等。它们究竟是制度,还是礼制?当一套体制把人当作追求利益的动物,处处防范,时时警戒,它就体现了制度的特征。这时人们相互争抢、毫无退让,而整个体制也成了失去精神的机器和丧失灵魂的躯壳。反之,如果一套体制把人当作高贵的生命,处处引导,时时激励,它就体现了礼制的特征。这时人们相互尊敬、彼此礼让,感受到集体的神圣与和职业的自豪,这就是礼治。

今日之中国,礼乐的重建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要彻底解决问题,必须首先改变认识问题,必须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社会,在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全面开展礼乐重建工作。为此,首先必须实现观念的转变,认识到社会制度重建主要是礼的重建,具体内容包括以激励人为宗旨,通过尊贤使能,让人心得到温暖、让人性得以复苏,从而建立行为的准则,塑造集体的风尚,铸就行业的传统。其次,必须在公共生活领域实现礼的重建,包括通过“三祭”(祭天地、祭始祖、祭先师)来确立敬畏,通过“五礼”(吉、凶、宾、军、嘉)来培育自尊,通过行仪(公共礼仪、社交礼仪、人生礼仪等)来塑造规范;其三,必须在各行各业内部进行礼乐共同体的塑造。总之,只有通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风俗、明人伦”,才能真正建设礼制。

礼的重建与乐的重建要同时进步。礼和乐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它们是中国文化中理想共同体生活的两个必要方面;如果说礼代表行为的规矩,乐则代表行为的境界;礼代表共同体生活的秩序,乐代表共同体生活的情调。礼是乐的基础,乐是礼的提升。乐(音约)者,乐(音洛)也,有感化人心的效果。

上一页 1 234下一页
[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礼教   中国   法治   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