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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转型之路探讨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赋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逐步摆脱了“权力贫困”的尴尬,各项合法权益陆续得到保障。时至今日,本来不成问题的“经营方式选择权”却成了迫在眉睫的大问题,成为事关农业成败的根本。

前车之鉴:效法苏联的集体农庄,人民公社的历史教训惨痛

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进步显著,生产力长足发展,但超英赶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激情不断膨胀,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合作社,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简单化为规模化。1958年开始,效法苏联集体农庄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疾风暴雨般在全国推广,不仅脱离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状况,而且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给农业和农民造成了严重损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1962年以后,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农村固定下来,在以后的20余年里对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大公社的一个显著特点。没有政社合一作保障,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与维系是难以想象的。公社所有权与政府在乡村中的基层政权是完全重合的,因而公社所有制成了同级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附属物。在这样的体制下,公社所有制构成了政社合一的重要基础,而政社合一又保障和强化了公社的所有制。公社体制中所有权对行政权的严重依附,使得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成为理所当然。其所以能在较长时间内勉强维持,就是仰仗行政力量的强制和保障。政社合一是公社制度得以维持的支柱,有力、健全、发达的行政体系是公社制度的命脉所系。

远远超过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其建立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行政权力的鼓动与强制。人为促成的公社制度既违背了经济规律,又束缚了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剥夺了农民的选择权,扼杀了农民的创造精神,难以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必然遭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惩罚,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的大衰退和严重饥荒。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才终于有了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十多亿中国人由此才真正斩断了沿袭几千年不得温饱的代际传递。农业有了剩余,乡镇企业勃兴,进而激发了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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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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