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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亟待提高风险意识(4)

杨东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的趋势,在此大背景下,金融组织的统合规制是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统合规制的传递与延续。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规制统合是一个引子,金融组织统合规制是金融市场整体统合规制体系的中间核心。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传统的金融监管包括有两大块,一是审慎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就是保护金融机构,避免金融机构倒闭;二是行为监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

杨东认为,对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金融组织的监管,虽不能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监管,但是应该掌握其具体特点,不能没有门槛。

在类金融机构监管措施中,无论是P2P平台还是众筹平台,都应该有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保证准入金、保证金、准入门槛、防止平台受到攻击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当前最受关注的,比如各类“宝”、移动支付、手机金融。如果手机丢了怎么办,密码认证手段恐怕不行了,现在正在探索手纹的,或者是声波、脑波等等认证方式。

除了这几个问题还有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的分工协调机制是新的举措和亮点。金融创新的监管全部交给中央是不行的,几大交易所可以交给中央,可是除了几大主要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交易所可以交给地方政府。比如P 2P平台、众筹平台,很多情况下天高皇帝远,这时候地方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混业的格局趋势更加明显,基于这种趋势,金融也应该实施大金融的监管模式。

杨东强调,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监管统一性、监管规则相统一。这里面临着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

除了中央层面的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之外,地方金融办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可以作为思路和方式。如果是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必然会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和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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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