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这样的模式,使得金融创新回归了资金融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这样本质的回归理论上讲是非常好的。但是这样的回归也会带来风险。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易平台将场内和场外打通,将一对一和一对多的产品销售打乱了。必须重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应该吸收金融纠纷解决当中的FO S(金融督察员/金融审查员)机制。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最为典型的是余额宝等各类“宝”、“通”等,此外,以第三方支付、网上个人间借贷即人人贷(peer topeer,P2P)、比特币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为代表的“草根”金融力量迅速崛起,这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挑战。一行三会也在密集调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近日,有媒体报道,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
互联网金融应如何监管?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杨东在“2014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上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和传统金融产品的最大区别是强调通过互联网渠道构建金融产品的销售。最为典型的是余额宝等各类“宝”,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基金公司有金融牌照,而互联网公司没有牌照(但向证监会申请了支付销售的许可),利用其渠道,低成本高效率地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
杨东认为,从金融产品的监管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掌握几点:一是虽然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但是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二是销售金融产品的平台应该有合法机制,而现在的P2P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牌照,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应该作为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准入门槛、日常经营风险管控等等需要监管。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传统金融衍生品最大的区别是直接强调了金融脱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