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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国资管理体制如何构建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这不仅为国资管理体制两层次架构和三层次架构的长久之争画下句点,也为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奠定了基础,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攻坚大幕已然拉开。笔者主张,以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为契机,在区分营利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的基础上,构建监管统一、出资多元的新型国资管理体制。

应对国企做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科学分类

国企分类一直是国资改革中争论激烈的焦点问题,对国企进行科学分类是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构建新型国资管理体制的前提。在近几年的改革历程中,普遍存在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的观点。简单把国企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两类不仅没有解决公益性国企该不该营利的问题,而且现实中自然垄断行业算不算公益性国企也很难界定。具体而言,该分类主要存在两大误区:

一是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边界不清。

首先,竞争性与垄断性界限模糊。在当前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很多垄断行业逐步向民营和外资开放,竞争和垄断的边界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这使得在现实中很难区分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

其次,垄断性国企是否能营利认识不清。像电网、电信、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虽然受到相关部门的价格管制,但这些企业本身是追求营利的,垄断并不排斥企业的营利属性。

二是竞争性国企提法的背后是国企全面退出。将国企划分为公益性与竞争性,公益性国企由财政部监管,竞争性国企由国资委监管,表面似乎合理。但在打破国企垄断呼声高涨的背景下,此种分类伴随的潜台词是“国有企业应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这种分类的最终结果是国有经济的全面退出,实质上是否认国有经济、否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背离,也是对30年改革成就的否定。

那么如何科学分类营利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从长期看,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中,国有企业应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数,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为主,主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

另一类是国资部门管理的营利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式,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国资委的监管对象应当是营利性国企,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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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国资管理体制   国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