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监管统一、出资多元新型国资管理体制
中国庞大的国有资本总量决定了一个统一的国有资本监管部门存在的必要性。国资委要想在直接充当出资人的情况下,实现国有资本的统一监管者是十分困难的,“终极出资人代表”概念的提出为国资委的定位提供一条崭新思路。即由国资委来行使营利性国有资产“终极出资人代表”职能,营利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高度统一,但履行直接出资人职能的主体则多元化。这一多元化主体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行使统一监管职能的国资委与直接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共同构成“国资委系统”。同时,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实体企业形成“三层架构”。
第一层是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政府授权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作为终极出资人代表,充当赛场上国家队的“领队”,制定国有资本整体战略布局规划,并据此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对任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制定章程、审批重大事项、收取与支出国有资产收益等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层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它作为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机构,是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本战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载体。定位于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原则上保持国有独资形态,专门以股东身份从事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和运作,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通过资本层面的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产,充当赛场上的“教练员”。
第三层是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国家出资实体企业(包括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定位于国有资产的具体运营,通过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当赛场上的“运动员”。
三层次架构的最大意义在于,虽然履行统一监管者职能的国资委和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相区分,但二者又共融于“国资委系统”,通过国资委系统“二身二任”,实现监管者的统一与出资人多元的并行不悖。
实体企业实现国企管理到国资管理的跨越
在三层次架构中,大部分实体企业都应采取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方式,在这种背景下,国资与非国资共同出资的企业,是与外资、民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股东权益中只有部分属于国有,该类企业不宜再称为“国企”。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企”,而“部分国家出资企业”中只是存在“国有资本”。即现代股份公司中只有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别,而无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言。在区分“国企”和“国资”的基础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股权多元化的实体企业的管理,应从简单地对企业实物形态的管理和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调整为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即实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跨越。
总之,我们应在营利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分类的基础上,建立营利性国资统一监管的三层次国资管理框架,于国资委系统内实现出资与监管职能的分离与整合。这一新型管理体制的构建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战略布局与结构调整,有利于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最终惠及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