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抵押、交易买卖最符合农民利益。
这种观点有一个最强有力的理由:农民可以卖粮卖菜,为何不可卖地?难道农民多一项权利反而不利于农民吗?这种观点强调不必担心有农民会因赌博受骗或生计被逼卖地,农民很聪明,农民的利益自己最懂得如何保护。
这种貌似铿锵有力的论证,其实主要混淆了两类不同的农民的概念。对于不在城郊的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有两类农民。一类是准备不当农民、卖房卖地的原农民,一类是准备继续当农民的真农民。对前一类农民来说,他们确实不反对甚至欢迎土地的自由交易(只要村镇不借着这个名目软硬兼施地强迫他们流转)。但是他们也很明白,无论怎么自由,他们的那点土地、房子远离城市,在市场上卖不了几个钱。对他们来说,最需要和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当农民后能够在就业城镇安家落户、家庭团聚、安居乐业,而不致年龄一大,又被迫返乡(这是今天的绝大多数情况),那样他们既不能在城镇安居,回乡又失地失房,这是他们最可怕的噩梦。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如果不是被迫,并不愿意放弃土地得一点小钱,而更愿意留着土地做个退路和保险。只有当他们真正在城市安居,融入城市成为市民,他们自然会考虑家乡土地处理。由此可见,对于土地流转,农民并不着急。
对准备继续务农的真正农民而言,他们欢迎离开的农民把土地流转给自己,但土地不加限制面向任何人的自由流转,并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农民靠种地收益能付得起的那一点流转费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可以将土地非粮化乃至非农化运作的城市工商资本竞争,因而土地自由流转不会使他们的经营规模扩大和经济状况改善,相反会因工商资本拿走大量土地进一步恶化他们的处境。这是为什么在城市化转型期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严禁资本下乡购地的原因,也是美国最大的九个农业州立法限制农业土地资本化公司化经营的原因。因此,限制农地面向任何人的自由流转交易权,恰恰是真正务农农民利益的要求。限制土地自由交易反而保护农民这句话并不荒唐,而是真真实实的道理。
实际上,纵观全球,即使是人少地多的美国,家庭经营也是农业生产的主导形式。对于人多地少的我们来说,即便20年后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仍会有4亿多农村人口,每家平均经营规模也只有二三十亩地,更接近于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业农户规模。因此,资本下乡搞大农场脱离了我国人口资源的客观条件,只会加剧我国农村人口的流民化。
误区之五:小产权房是农民要求自主城市化的抗争,有其合理性,应在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合法化。
这个命题中的农民也偷换了一个概念。能盖小产权房的农民不是广大农村的绝大多数农民,而是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这些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其实主要已不务农,而是当起了地主房东,很多靠土地过上了寄生生活。在城市化转型时代,重要的已经不再是占有多大的土地,而是占有哪里的土地。由于土地价值的升值和分化既不是由于土地天然的肥沃程度,也不是土地占有者的投入造成,而是由于人口聚集、公共财政集中投入和土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造成的。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城市及城郊土地增值的重新分配(即孙中山所说的涨价归公),就和农业社会中平均地权的土地改革一样,对于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在用途和规划管制下,规划就是钱,原住民的土地无权自由流转入市获益,否则,既破坏了社会公正,也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外来进城农民利益的挤压和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