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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4)

——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六、中国的正规经济

我们最后要检视今天的法定正规经济的组成。上面已经看到,2010年城镇正规工人总数只是全国76105万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2765万人,即16.8%……如表5所示,其中有不止一半(6516万)是“国有单位”的职工,包括不止2200万的党政机关职工、将近2200万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2000万的国有企业职工。显然,这些职工中的大多数其实是“白领”的职员,只有少数是“蓝领”的“工人。他们的共同点是享有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较高的工资和较优厚的福利。

此外则是表中所列的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最主要的是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约3600万职工,以及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单位,共约1800万职工。上面已经说明,即便是如此的正规单位职工,也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因为企业可能与地方政府串通违反或无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较高比例是具有正规法律保护和福利的。

这些就是今天中国正规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占据今天所谓的“中产阶级”的大多数的群体。他们多是城市的有房、有车者,其消费上的要求和习惯已经越来越趋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和农民以及农民工差距悬殊。

无可怀疑的是,今天的劳动法规已经把原来革命传统中“劳动人民”或“工农阶级”的大多数排除在其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强烈倾向维护特权身份和收入阶层的既得利益的法规,和革命传统中的劳动立法十分不同。

结论

我们惯常用的“工人”和“农民”两个范畴其实对中国当前的社会实际都带有比较严重的误导性。他们其实更多地源自西方而不是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还是与其对立的新自由主义历史观,都以为从农业进入工业社会将会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即大多数的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农民将转化为个体化的城市工业工人和其他职工。一般头一代的农民进入城市,便不会再返回农村,而会完完全全地成为城镇人,成为工人。但中国的近现代历史其实是一个很不一样的过程。今天的中国的劳动人民其实不是可以清楚区分的工人和农民,而是两者紧密缠结不可分的“半工半农”家庭的成员。这个现象具有长时段的历史渊源(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12)

传统的“工人”和“农民”两个阶级范畴其实掩盖了改革期间的最庞大、关键的社会经济变迁。今天,大多数的“工人”不是城镇居民而是农村户籍人员,部分家庭仍然在农村,而大多数的“农民”不简单是务农人员而是非农就业人员,部分家庭人员同时在城镇和农村打工或从事非农就业。这些“半工半农”的家庭其实是中国最庞大、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他们结合农业和工业、农民和工人,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大群体。对这个群体的表述,可能最贴切的还是原来的中国革命的“工农”(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我们常用的、能够清楚划分的传统“工人”和“农民”范畴。

但是,不符实际的传统意义的“工人”和“农民”对我们关于中国社会和经济史的思考影响深远,也对我们的劳动立法历史影响深远,更对我们思考中国的社会不公问题的根源影响深远。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促使我们的左派学者们聚焦于正规的产业工人“无产阶级”的研究。他们的用意是为广大劳动人民说话,但是实际上,他们所研究的只是广大劳动人民中的较少数——即全职、正规的产业工人,实际上局限于劳动人民中的不到10%.(更详细的讨论见Huang[黄宗智]2013)

同时,国家对源自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法”概念范畴的使用,同样促使我们忽视位于正规法律之外的绝大多数的真正劳动人民。劳动法今天其实只被适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正规职工,同样只是劳动人民中的少数,约六分之一。

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拐点”理论同样促使我们简单聚焦于正规经济,并想象全国的劳动人民已经、或行将被整合为一个同等待遇的单一劳动市场,完全无视规模极其庞大、占到劳动人民绝大多数的非正规经济。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美国的“橄榄型”社会模式理论的影响。它促使大家想像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结构,以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达到、或快速地趋向这样一个模式在发展。他们同样忽视了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把约六分之一的“中产”职工等同于大多数就业人员。

本文论证的是,今天中国,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大企业家之外,主要由两个差别悬殊的阶层组成:一方面是新兴的占到人口约六分之一的“中产阶级”。他们在生活习惯、消费要求和价值观上,已经越来越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趋同。另一方面则几乎是另一个世界,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之外的非正规人员——主要由9亿农村户籍的“半工半农”家庭所组成的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既非传统意义的“工人”,也不简单是传统意义的“农民”,而是亦工亦农的农村户籍人民。他们才是中国的真正劳动人民,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

引用书刊目录

蔡昉(2007):《中国经济面临的转折及其对发展和改革的挑战》,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第4~12页。

“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24-34页。

《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综合分析报告》,2009.中国工商时报北京。http://money.163.com/09/0326/09/55AQSU10002524SD.html.

方云梅、鲁玉祥(2008):《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载《中国统计》,第3期:25-27页。

高学强(2010):《新民主主义政权劳动保护立法的历史考察》,载《历史研究》,1:109–10.

工商总局(2012):《十年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www.gov.cn/jrzg/2012-10/03/content_2237467.htm

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1980):《中国劳动立法资料汇编》。北京:工人出版社。

黄宗智(2012):《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还是个人?》,载《学术前沿(人民论坛)》,第1期(创刊号),3月:76-93页。

黄宗智(2011):《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82~105页。

黄宗智(2010):《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9):《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第2期:52-73页。

黄宗智(2008):《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1-14页。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黄宗智、彭玉生(2007):《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74-88页。

简新华、黄锟(2007):《中国农民工最新情况调查报告》,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第17卷,第6期:1-6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2010):《2008–2009年中国就业报告》。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劳动纠纷起诉书——劳动纠纷案例一》,2010.5.4,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xzss/bjtt/201005/564760.html.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2012.9.12,华律网,www.66law.cn/laws/45557.aspx.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诉讼难得仲裁支持》,2012.4.11,中国劳动资讯网,www.51labour.com/newcase/showarticle.asp?artid=1760.

《劳务派遣》,201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253.htm.李干(2008):《新〈劳动法〉实施后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的管理》,载《宏观管理》,第12期:9-10页。

李强、唐庄(2002):《城市农民公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13-25页。

陆学艺(2003):《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与流动》,载《江苏社会科学》,第4期:1-9页。

陆学艺编(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引出的诉讼》,中国劳动资讯网,2007.9.8.,www.51labour.com/newcase/showArticle.asp?artid=1115

倪豪梅(2012):《论延安时期党的工会工作方针》,载《湖湘论坛》,第2期:68–72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

《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200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农业卷》,200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7.,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简称《总报告》),2006,载《改革》,第5期。www.tecn.cn

中国私营企业课题组(2005):《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www.southcn.com

《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0,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见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劳动立法资料汇编》,366~92页。1980.北京:工人出版社。

英文

Blunch,Niels-Hugo ,Sudharshan Canagarajah and Dyushyanth Raju.2001.“The Informal Sector Revisited :A Synthesis across Space andTime,”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0119.SocialProtection Unit ,Human Development Network,The World Bank.

Canagarajah ,Sudharshan and S.V.Sethurman.2001.“Social Protectionand the Informal Sector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0130.Social ProtectionUnit,Human Development Network,The World Bank.

Das ,Maitreyi Bordia.2003.“The Other Side of Self-Employment:Household Enterprises in India ,”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Series,no.0318.Social Protection Unit ,Human Development Network,The World Bank.

Gustafsson,Bjorn A.,Li Shi ,and Terry Sicular eds.2008.Inequalityand Public Policy in China.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uang ,Philip C.C.2013.“Misleading Chinese Legal and StatisticalCategories:Labor,Individual Entities,and Private Enterprises,”Modern China,39,no.4(July):347-379.

_____.2011.“The Modern Chinese Family :In Light of Socialand Economic History,”Modern China,37,no.5:459-97.

ILO (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2002.Women and Men in the InformalEconomy :A Statistical Picture.Geneva: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____.1972.Employment ,Incomes and Equality :A Strategy forIncreasing Productive Development in Kenya.Geneva:International LaborOrganization.

Khan,Azizur Rahman and Carl Riskin.2008.“Growth and Distributionof Household Income in China between 1995and 2002,”in Gustafsson ,Li and Sicular eds.2008,pp.61-87.

Lee ,Ching Kwan 李静君(2007)Against the Law :Labor Protestsin China‘s Rust Belt and Sun Bel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Training andEmploymen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d.[2002].“Skills Trainingin the Informal Sector in China ,”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

The Nobel Peace Prize 1969,Presentation Speech.http://nobelprize.org

Weber ,Max.1978.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Sociology ,2vol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Wright,Erik Olin.1997.Class Counts:Comparative Studies in ClassAnalysis.Cambridge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最突出的研究之一是李静君(Ching-Kwan Lee,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Philip C.C.Huang 2013)。

[2]代表性的著作是陆学艺2003,陆学艺编2002.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3]代表性著作是蔡昉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4]煤矿则有使用“亦工亦农”的“轮换工”者,被认为是特别适合煤矿用工的一个型式(国家劳动总局1980:44~45)。

[5]ILO 统计的是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和叙利亚,未纳入中国。

[6]这是因为它在组织上比较强调实践,其管理机关和每年的国际劳工会议由分别来自政府、企业主和工人代表组成(见The Nobel Peace Prize 1969,PresentationSpeech)。这里引用的2002年的报告是由一组知名研究人员所写,牵头的是哈佛大学的Martha Chen 和联合国统计部的Joann Vanek.

[7]根据本文使用的概念,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人员应该包括承包正规企业工程的非正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登记的人员,不限于正规部门单位正式上报的在册临时工。如果简单地从正规部门单位上报的在册就业人员数出发,减去正规职工,得出的只是几百万的人数,完全没有考虑到绝大多数实际存在的农民工。例见制造业、建筑业的就业人员数与职工数(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6,135页;表5-9,142页。

[8]《总报告》对“城镇”范畴的定义是和国家统计局就业人员统计一致的,即限于县城关镇及以上的城镇,不算其下的镇,但人口普查则纳入所有的镇,两个口径的统计因此有所不同(《中国统计年鉴2007》:123,180)。

[9]例如,北京市丰台区2002年的一项有关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城市居民平均工资是1780元/月,而农民工则只有949元。他们之中有1/3的人员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1/6超过14小时(李强、唐庄2002);另一项关于合肥市的研究,基于836份有效问卷,发现80%按月报酬在800元以下,86%每天工作10到14小时(方云梅、鲁玉祥2008);另一个2007年关于武汉、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城市的研究,根据765份有效问卷发现,农民工工资在2004年以后有显著的增长(49.5%月薪达到1000元以上),但他们平均每周工作65小时。如果按小时计算,他们的工资只达到2005年全国正规职工平均的63%(简新华、黄锟2007)。当然,《总报告》是最为全面的调查。

[10]比如,加上了在自家所有房子居住人的房租等值估算,但是仍然没有纳入城市居民在医疗和教育上所享有的“暗补”的估算(Gustafsson,Li and Sicular2008:15-17)。应该指出,也没有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差别。

[11]这是按每就业人员计算。如果按人均计算,则低35%.

[12]这里的“城镇”再次指县城关镇及以上,“乡村”则包括其下的镇。见脚注8.2009年,私营企业数增加到624万,人员增加到9000万人,平均15位员工一个单位(《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综合分析报告》,2009)。

[13]2003年年底全国有0.0344亿(344万)这样的企业。当然,也有极少数符合美国语境内想象的那种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

[14]当然,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也包括那些可被视为小型“资本家”的5百万企业所有者,以及一些高技术的高薪人员。但其绝大多数无疑是普通员工,也是待遇差于正规经济职工的就业人员。

[15]当然“私营企业”、“个体”和未登记人员中不仅包括农民工,也包括上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00年代初期数量可能达到5000万的就业于非正规经济的城镇居民。其中许多是下岗职工,在非正规经济重新就业,大部分在服务业(“第三产业”)就职。我们缺乏全面、可靠的材料,但根据1997年一个相对系统的在17个省55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大部分下岗职工是“中年”的人员(年龄30到50的占64%),只具备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其中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占56%,上过大学或大专的仅有5.7%),绝大部分成为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或在小型的所谓“私营企业”工作,或者变成自雇的个体户,大多只比农民工稍高一个层次。只有很少部分的下岗人员(4.7%)认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工程对他们有过“很大的帮助”(“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亦见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n.d.)

[16]这里应该附带说明,中国农村今天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同时从事不止一种职业——譬如,部分时间耕种、部分时间在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就业,或以个体身份从事小买卖、运输、工匠等工作。以上的统计是按照主要业务——每年就业6个月以上——来归纳的(详见《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2008以及《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农业卷》,200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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