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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3)

——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四、城镇的正规与非正规就业人员

上列的农民工数据,结合2011年根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对就业人员所做的更精确的统计和对之前的就业数据的全面调整,我们今天可以获得比较完整的关于农民工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的数据。由此,我们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论述农民工和中国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和演变过程。

表2根据最新调整的就业人员数据列出中国历年的正规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数(2000年及其前的数据没有变动)。这里“正规经济”范畴纳入了统计局惯用的正式登记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这些都是国家相对比较严格要求执行国家正式劳动法规的在册单位(虽然有一定比例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劳动法规所定标准也没有达到正规职工所享有的福利水准)。在正规单位之外的是规模较小的(虽然是经过正规登记的)、不具有法定正规“用人单位”身份的“私营企业”(区别于较大型的民营股份单位和公司以及港澳台和外资单位)和个体(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人员。他们更适合我们这里采用的非正规经济范畴。

所谓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定义,乃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控股”的单位。因此,它们不具有“法人”身份,与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单位”、或“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较大的非国营企业不同(《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7,138页)。我们绝对不应像在美国语境中(和有的美国研究中)那样把“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义理解为所有的非国有企业。事实上,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在2006年只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4%,绝对不应被等同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2,128页;Huang [黄宗智]2013)。

私营企业多为小型企业。2006年全国共有0.05亿(5百万)家经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在城镇登记的共雇用0.395亿人员(在“乡村”登记的共0.263亿人员),每个企业平均13个员工(《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13,150页)。[12]根据2005年对这些企业的第六次(1993年以来每两、三年一次的)比较系统的抽样(每一千个企业抽一)问卷调查,其中只有1.13%是规模大于100位员工的企业。[13]极大多数乃是小型的、平均13位员工的企业,包括制造业部门(38.2%)、商店和餐饮部门(24%)、以及“社会服务”(11.1%)和建筑业(9.1%)部门。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规员工大多数没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国家劳动法律保护。(“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5)[14]

至于2010年在城镇登记的4467万自雇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登记人本身和一、两位亲朋的个体经济(2006年平均2.2人/个体户——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14,151页)。这些“自雇”人员包括小商店、小摊子、旧的和新型手工业工人及其学徒、小食品商人、各种修理店铺等。这些人员快速扩展的部分原因是新兴现代经济部门对这方面的服务的市场需求,部分是新近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对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旧式(类似1949年前)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业主的大规模复兴(人民公社化之后几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这样的需求。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数据,个体工商户的户均注册资本在2002年是16000元,2010年上升到39000元(工商总局2012)。显然,这些都是较小的生意。即便与(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相比(其户均注册资本在2007年是170万元),也相去较远。我们绝对不应该像有的美国学者那样,把个体户等同于所谓的“私人企业家”(private entrepreneurs )(详细讨论见Huang [黄宗智]2013)。如此的就业人员有相当高比例经常从事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当然大多没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从阶级分析角度来说,这些“个体户”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视角关于“小资产阶级”所突出的特点,即以自家劳动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工具、资本)的阶级(因此也可以称作“自雇者”,self-employed ——Wright1997:第4章),因此既不同于资本家,也不同于无产阶级。同时,也符合韦伯从市场关系视角所突出的“阶级情况”,即销售自家(部分)产品的农户、手工业者或销售小商品的小商业者,因此与那些靠占据稀缺资本而具有垄断销售权力的资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场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工人阶级不同(Weber 1978,1:302-307)。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韦伯同样把小资产阶级这样的个体生产经营单位当作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外的第三阶级看待。(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8;黄宗智2010:第9章)

然后是11384万(2010年)未经登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技能和工作稳定性方面,他们还要低一个层次,许多是临时性的人员,诸如保姆、清洁工、社区保安、餐馆服务员、运送人员、学徒等。不用说,他们绝大部分同样没有福利和劳动法律保护。

总体来说,以上三种主要城镇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个体户和未登记人员)共同构成一个低报酬、低稳定性、低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城镇经济体。[15]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来,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经从所有城镇就业人员的3.5%爆炸性地扩展到2010年的63.2%.这部分是由于(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人员数的膨胀,2010年分别达到6000万人和4500万人的数目。更主要的则是未经注册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从1985年的零数达到2010年的1.1亿人,其中当然主要是农民工。同时期,正规经济职工2010年的就业人员总数(1.28亿)则仅和1985年基本一样(1.24亿)(1985年~1995年十年中有所增加,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营企业改制,其工人大规模下岗,正规职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绝对数),而其所占城镇总就业人员的比例已经从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这是个非常急剧的变化。

五、乡村的就业人员

至于乡村就业人员,2010年人口普查发现,之前根据抽样调查估计的数据有比较严重的误差。国家统计局根据更可靠的2010普查对乡村就业人员数据作出了相当幅度的调整,下调4369万人,如表3所示。

此前,根据全国6.8万农户的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低估了2001~2010年全国城镇化的幅度,所以要以每年平均485万之数对这些年份的乡村就业人数进行调整。农民的更快速城镇化意味着农业就业人数以相同幅度比较快速递减。同时,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在这十年间每年平均增加281万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1.59亿人员,乡村私营企业也比较快速扩增,每年平均增加216万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3347万就业人员。[16]毋庸赘言,农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人员大多同样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至于农村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在1995~2000年间达到3000万左右人员的顶峰之后,下降到2004年的2066万人,之后再次攀升,2010年达到2540万人。和城镇个体户一样,我们当然可以把他们理解为一种“自雇”的“小资产阶级”。但是,应该指出,许多农村的个体户其实经常处于一种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关系之中(例如工匠、裁缝、修理铺、理发师、运输者)。小摊小贩也一样。

这样,在四亿多(4.14亿)的农村就业人员中,今天已有不止一半(2.17亿,其中1.59亿乡镇企业人员、0.33亿私营企业人员、0.25亿个体人员)从事非农就业,其中大多数处于“劳务关系”中,同样不会受到国家劳动法保护。无论从国家劳动法规还是收入水平来考虑,他们也可以被纳入非正规经济范畴,不可简单地用传统的务农“农民”一词来理解。

至于以农业为主业的就业人员,在这十年间平均减少1213万人/年,多于国家统计局过去的估算。也就是说,从每年1个百分点提高到2个百分点。第1个百分点可以根据彭玉生和我在07年文章里分析的三大因素(生育率下降、城镇非农就业扩增、农业结构转化)来理解(黄宗智、彭玉生2007),第2个百分点则一半来自比我们预测要更快速的城镇化,另一半来自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到的乡村非农就业(即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的扩增。结果是,2010年的(以农业为主业的)农业就业人员已经下降到低于2亿人,仅为1.97亿人。而且,即便是以农业为主的人员,根据国家2006年的全国农业普查的定义,也不过是每年从事农业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2008)。

在我看来,中国的农业就业人员也应该纳入“非正规经济”范畴。在总数2.53亿的外出和本地农民工的现实下,当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都有人在打工。他们几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也可以说是“半无产化”了的家庭。他们和农民工是同一家庭的不同就业人员,密不可分。

改革之前,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划分工人和农民,前者属于城镇和工业部门,后者属于农村和农业部门。但是今天我们已经不能如此划分,因为大多数的城镇工人已经不再是来自城镇的人员,而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户籍人员。我们也不再能够简单区别工人和农民,不仅因为大部分的工人属于“农民”户籍,也因为大部分“农民”已经变成“非农”就业人员。中国社会今天的主要差别已经不再简单是工业和农业、非农就业和农业,甚至也不简单是城镇和农村间的差别,而是城镇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规经济人员与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镇与农村非正规经济人员间的差别。

当然,“非正规经济”这个概念也不完全理想,因为ILO 等使用此词的出发点也是传统的工人和农民概念,没有考虑到中国这样的工-农特别紧密缠结不分的情况。这是它的局限。我们使用“非正规经济”概念的时候,需要说明这方面的“中国特色”,明确把“半工半农”的中国农民也纳入其中。如果我们像国际劳工组织那样,把非正规经济限定为城市经济的现象,便会过分隔离中国的城镇与农村,过分隔离农民工与农民,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我们固然可以特别突出务农人员之不同于其他非正规经济人员,而继续用“农民”、“小农”、“农业就业人员”,或“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等范畴来概括这个群体。我们也可以用以上提到的“小资产阶级”范畴(黄宗智2008)。那样的话,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个三元的分析框架——(城镇)正规,非正规,以及务农人员。但是,那样的话,我们继续掩盖了1.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这两大事实。它们是改革以来最庞大的社会经济变迁,也是工人和农民之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群体的主要原因。

在我看来,目前更简洁的办法是把“乡村”的就业人员也纳入非正规经济之内(当然,要加以明确的解释)。这样,更可以突出中国的现实和特征。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绝大多数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不会真正完全脱离农村和完全城镇化,部分原因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和承包地权制度。他们不容易在城市买房长期居留;同时,在农村的承包地权也是促使他们返回农村的一个因素。另一原因是中国家庭长期以来顽强地持续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单位——之前是农村的农业+手工业的家庭,今天是跨越农村和城镇界线的农业+打工家庭。改革期间的快速工业发展,并不像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那样简单依据个体化的城镇工人,而主要是依据既是农村也是城镇的半工半农家庭。(详细讨论见Huang [黄宗智]2011;黄宗智2011;2012)

在人们惯常用的阶级概念中,其实还是中国革命原来的“工-农”或“劳动人民”概念比较合适。当时,中国处于工业化初期,工人多是来自农村的第一代工人,因此显然与农民密不可分。今天,在改革后期,情况其实同样。传统意义的、可以清楚划分的“工人”和“农民”概念是不合适的。今天,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可以清楚划分的城镇工人和农村农民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半工半农、亦工亦农的农村家庭。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在今天的蓝领工人中,具有特权身份的已经为数甚少,并且不一定能够长期保留那样的身份地位,我们更应该使用原来的“劳动人民”范畴。其中的关键概念在于中国工业“工人”必需连同农民来理解,而今天的农业农民也同样必需连同非农业农民工人来理解。今天中国社会的主要差别,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企业家之外,其实在于占据总就业人员较少数的“白领”“中产阶级”和大多数的真正的“劳动人民”间的差别。

表4按照以上的正规与非正规的定义来划分中国历年的就业人员。可以见得,在大规模市场化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解体的大潮流下,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在1980年代从一个基本全是正规+集体经济的体系极其快速地成为一个大部分是非正规、非集体的体系。2005年,全国就业人员中的85.0%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和劳动法规保护。到2010年,伴随最近几年正规大“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扩充以及把部分非正规经济正规化的一些措施,正规经济所占比例稍有增加,非正规经济略有减少。同时,伴随福利制度的初步重建,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福利情况稍有改善,但是和正规职工的保障差别仍然非常鲜明,和集体时代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医疗服务对农民来说要相对昂贵得多,虽然比之前现代化)。对农民工来说,农村的低等合作医疗保险所起作用比较有限,达不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并且,和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同样,基本只在户籍所在地才起作用,在打工所在地并不起作用。当然,非正规身份意味不被纳入国家法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下,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制度整体显然是个区分两个不同等级的经济和社会。该年,非正规经济人员占到总就业人员数的83.2%.

上述非正规经济的图像也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它有以下的主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一是1980年代乡村工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兴起,其人员绝大多数是非正规的;一是198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工大规模入城就业,也基本都是非正规的;一是1980年代农村集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解体,以及农村非农就业(非正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1990年代开始的快速兴起;一是19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大规模下岗以及在非正规经济中重新就业。以上各个组成部分中最关键和人数最多的是小规模的农业+打工家庭。今天,非正规经济及其半工半农人员(劳动人民)已经极其快速地成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就业人员,占到总就业人员中的83.2%.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则只占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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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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