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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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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经验的中国借鉴

摘要 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力,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目前中国文化软实力不强、文化创造力不足的现象,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由于政府对文化管得太少而造成的。政府不能撒手不管,更不能管得太多、管得太死。关键是要调整好国家和社会、社会和个体的关系,深入反思和清除计划体制的弊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有序地增强社会的自主性和自组织能力,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的活力和个体的创造力。

关键词  文化创造力  政府迷思  文化体制改革

发达国家环境公共治理的基本经验

通过梳理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5个发达国家的环境公共治理理论、制度及管理模式,其主要经验有:

环境公共治理实践离不开环境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在发达国家的环境公共治理实践中,环境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对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保护、环境权、环境公平、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关系等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科学思潮的涌动也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环境理论界、公共决策机构与社会公众密切互动,推动了环境公共政策方向和侧重点与时俱进,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公共治理绩效。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涉及到受损者与受益者,环境公共治理理论与环境公共治理实践之间也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双向交织的一多关系”:一种环境公共治理理论可以对多个环境公共治理实践有效,而一种环境公共治理实践则必定牵涉多种环境公共治理理论。正因为如此,不能简单地用一种单一的环境公共治理理论来指导一切环境公共治理实践活动。这或许正是在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诸多学科,与环境问题相伴而生并得到蓬勃发展的原因所在。历史地看,环境社会科学的创新为环境公共治理实践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从碎片化向系统化方向发展演变。从发达国家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轨迹看,基本上都是沿着从碎片化到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演进的。18世纪的英国在环境立法初期,其处理污染问题的立法规定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法律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联系,是单项性的,系统性欠缺。直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环境问题的增多、复杂化,环境立法数量骤然增加,环境法律也由此步入系统化轨道,立法范围覆盖了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20世纪60年代,法国在总结法律制定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对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归并,逐步建立起了完备的、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德国的环境立法特色鲜明,它是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与尊严为目标,以预防原则、责任人、合作等为准则,具有环境法律法规逐步增加和细化、环境法内容的生态化、环境法的一体化、环境法机制的间接化,以及环境法的区域化和国家化等鲜明特征,各种法律规定非常完备严谨、具体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作为环境基本法,对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做出了重要界定,以此为指导,形成了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资源保护两大类环境法律体系,全面细致地对环境污染控制的目标、手段和职责做出规定,保证了美国环境法的实施效果。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价值并付诸实践。1996年,美国出台“美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的美国和新的共识”,并由两个机构负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总统可持续发展理事会、可持续社区联合中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美国通过改革税收和补贴政策,采用市场激励手段等改革环境管理体制,确立了新的、有效的政策框架,并在资源保护、社区建设、人口与可持续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入21世纪后,英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手段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包括颁布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布新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统计,对生态价值进行货币评估,综合运用行政管制与经济激励约束手段等,全国上下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国前后发布了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涵盖了10个领域的500多项行动,成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际委员会”。2005年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部环境法规的集大成者——《环境宪章》,该宪章将环境利益上升到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对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了宪法性解释和说明。德国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目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建了对社会和生态负责任的经济秩序,以循环经济和环境税改革为代表的成功经验尤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日本则明确把21世纪定位为“环境世纪”并实施“环境立国”战略。2007年6月1日通过的《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确定了可持续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经济成长和地区振兴等四个主要方案,以及具体实施的八项重点政策。

环境公共治理手段逐步转向经济激励和社会创新。与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环境管制手段相比,经济激励性政策和社会创新性政策对经济社会的扭曲最小,而且治理效果更为明显。德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将环境保护政策的重点转变为采用市场机制,使短缺资源的成本和环境污染的代价变得昂贵,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及市场调节工具,出台以“产废付款”为准则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废物减量、节约型社会建设及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工业和污染上产生了向更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面转移的效应。日本在环境公共治理中,除了政府直接干预外,注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并给予必要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研究和开发工作,鼓励环境技术创新和专利研发。

环境公平与公民参与是环境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以环境权为基础,环境公平理念在环保领域的渗透是社会发展的大势。美国在环境公共治理法律制度和环境政策制定过程中,越来越重视由环境污染及环境管制所引起的环境收益与环境负担在不同人群中的公平分配问题。日本政府从国民教育、非政府组织发展、企业环境经营多维度构建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的激励制度,维护环境公平。英国在加入《奥胡斯公约》后,就从信息获取公开、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纠纷法律诉讼三个方面积极推动公众参与,不仅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强制要求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方面也鼓励地方政府将居民的意见纳入考量。公众参与机制既有助于政府环境治理决策的公开性、规范性及有效性,也有助于增进环境公共治理的公平正义性。法国各级环保机构和环保组织,十分重视让各阶层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与管理,在制定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和排污收费标准时,都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以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良好的公民环境意识、环境权意识、环境参与意识是环境公共治理的基础性条件,这在德国已经得到了充分验证,而增强与环境相关的公民意识,需要宣传教育,更需要通过民主政治及法律手段来予以保障和实现。

环境科学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美国环境科学研究的内容广泛,包括基准研究、数据库建设、模型开发、预测预警等。对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视充分体现了美国环境管理尊重科学的核心价值观,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与环境决策相结合,为美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及环境控制手段的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1996年,美国政府还以制定“国家环境技术战战略”为主线,通过实施项目计划,开发新的环保技术,推动环境技术的出口和转让。日本政府重视环境科学技术研发,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不确定性:加强在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投入,最大限度地进行科学决策,基于预防为主的思路制定对策,并以此决定针对不确定性的政策措施,对实施策略进行调整。

以绩效为导向的环境预算体系是环境支出效率的有效保证。美国联邦环保局的新绩效预算模式整合了战略化的目标管理、企业化的业务运作和项目化的资金统筹,将基于国民环境权益需求的环保战略目标作为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依据和评价标准,预算目标明确、预算过程精细、预算实施效果显著。这种以绩效为导向的环境预算体系,在环保资金管理与信息披露上都具有明显优势,保证了环境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借鉴和学习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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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环境治理   中国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