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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应如何劝教生活方式(3)

——自由主义、国家完善论与儒家的不同见解

当代国家完善论错在哪里

笔者认为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概念存在问题,因此希望国家完善论是正确的,而政府可以合法地推动好的生活方式,即使当这些生活方式只关涉自我的时候。然而,虽然国家自由主义提出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看法,至少对主张国家中立性观点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国家完善论的论证还有并不令人信服之处。

在与自由主义者论争时,完善论者似乎认为,凡是政府容许公民相互之间所做的事情,政府自己也可以做。例如,我们已经看到,托马斯·霍尔卡认为“中立并非传统自由主义的理想,因为它被密尔所拒绝:他认为如果一个人作出了糟糕的选择,那么,尽管没有理由去逼迫他,但‘责备’他、和他‘讲道理’则是正当的”(Hurka, 1993: 159)。密尔这里所说的是个体公民相互之间可以做的事情:尽管彼此之间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关于好的生活的观念,但可以尝试说服对方。这是他关于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一般理解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注意到密尔的以下看法,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我们不仅在一个人伤害自己时可以责备他,与他讲道理,劝说他或恳求他不要伤害自己,例如我们可以劝一个人不要抽烟(Mill, 2003: 80);而且,我们也可以建议他去做社会认为对其有害的事,例如我们可以劝一个人抽烟(Mill, 2003: 160)。因此,一个自由国家允许其公民所做的事显然不一定就是国家本身可以做的。例如,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里,国家可以允许不同宗教成员之间相互说服对方皈依自己的宗教,但很显然政府本身不能使任何人皈依任何宗教。

史蒂文·沃尔也混淆了自由政府允许公民去做的事情和政府自己可以做的事情。沃尔用了这样一个例子。你的一个朋友对你说,如果你去自然公园,他就给你50美元,因为“他认为这一赞助可以吸引你去发现和欣赏一种价值(自然美的价值),而他不这样做的话你就可能会忽略它;或者也许他认为你知道这种价值,但你需要一些帮助才能充分欣赏它”(Wall, 1998: 200)。沃尔认为,很显然,你的朋友那样做没错,自由国家也允许她这样作,你也不会抱怨说,你的朋友这样做损害了你的自主性。沃尔由此得出结论:“如果我们的朋友可以用钱来诱导我们去自然公园而不破坏我们的自主性,那么我们的政府也可以这样做”(Wall, 1998: 203)。这一观点与霍尔卡的想法有一个类似的问题。你可以有很多的朋友,每一位都拿出50美元来诱导吸引你去从事在他们各自看来都是对你有意义的活动,其中一个要你去自然公园,另一位要你去参加体育比赛,还有的一个要你去看电影、参加教会、收集邮票(笔、枪或硬币)、狩猎、买彩票、赛车、学会抽烟。这显然都没有错,他们都没有影响你的自主性,因而政府也应当容许他们这样作。然而,除非政府认为所有这些活动都对你有益,并且如果你从事其中任何一项活动都会为你提供50美元,否则政府站在你朋友的任何一方都是不正确的。

霍尔卡和沃尔的论证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后者那里尤其明显。为了澄清这一问题,让我们对他的例子稍加调整。假设你的朋友先是从你那里拿走50美元,你本来打算让它派上最好的用场(不管你关于“最好的用场”是对是错)。然后你的朋友用它来吸引你去自然公园,而你原本对此并不感兴趣。你的朋友这么做有错吗?你是否觉得你的朋友这么做影响了你的自主性?我认为答案也许是肯定的。在调整后的例子中,钱是你的朋友从你那里取走的;而在沃尔原来的例子中,钱来自你的朋友。这是两个例子的相异之处。而这也正是政府与个人的相异之处。政府本身没有钱;所有的钱都来自于公民。因此,每当政府用钱来吸引公民去过它认为最好的生活方式时,这本质上无异于你的朋友从你那里拿走钱然后用它来吸引你去做他/她认为对你来说最好的事。霍尔卡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劝说来促进特定类型的活动或生活方式。这种劝说也有上面所说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广告来做这样的劝说,但这肯定要花钱,而钱只能来自包括广告对象在内的公民本身。

完善论往往混淆了政府能对儿童所做的事和能对成年人所做的事。例如,我们已经看到,为了证明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以提高公民的自主性(第一种完善论),沃尔用了一个宗教小团体不允许其子女接受自由教育从而影响其自主能力的例子。为了表明政府在推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方面的作用(沃尔的第二种完善论),霍尔卡也强调了教育体系的重要性。它教给学生文学、音乐、历史、科学以及体育等,而非吸毒或职业摔跤之类的东西。然而,自由主义者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例如,密尔指出,政府不能正当地强迫一个人去做它认为对其有益的事,但他紧接着声明,这只适用于心智成熟的人而不适用于儿童,对于儿童,“我们必须保护他们,使他们不仅不受到他人行为的伤害,也使他们不受到自身行为的伤害”(Mill, 2003: 81)。

如果完善论者不同意自由主义关于儿童和成人的这一区别,他们就应该证明,政府对待儿童的完善主义措施也可以同样合理地应用于成人,这不仅因为政府对待儿童的完善主义措施是合理的,而且同样的措施对成人而言也是合理的。然而,完善论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论证。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沃尔对政府促进自主性的论证。如果涉及到的人不是儿童而是成人,那么政府是否可以禁止这样的宗教团体或教派:它们由魅力型领袖所控制,其成员只是虔诚地追随其后,因而没有自主性;但同时他们是自愿加入这些团体,并且起码有自主权决定是否留下或离开他们所在的团体?笔者认为答案至少并非十分明确。第二,让我们看一看霍尔卡关于政府推动关于好的生活方式教育之有效方式的观点。霍尔卡认为,教育的对象应当不限于儿童而应包括成人,尽管对于成人,教育的主要场所不是学校体系而是广告(Hurka, 1993: 159)。这一看法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这里政府是在使用个人自己的钱去购买广告,来说服这些人过上政府认为有益于他们、而他们未必赞成的生活方式。

然而,完善论者可能会问,如果政府可以通过教育体系向儿童推广它认为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并阻止它认为无价值的生活方式(这也花费纳税人的钱),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就不能对成人做同样的事呢?自由主义者可以不难回答。下文在讨论到完善论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时,笔者将会解释自由主义者为什么认为政府不应当在成人中间推广它认为是好的生活方式。这里先说一层也许不会引起争议的意思:为什么政府可以理所当然地不允许儿童接触某些成年人可以接触的生活类型?当然,这里所说的生活类型是政府或社会总体认为既对儿童也对成人有害的那些生活方式。政府或社会也许会犯错,这些生活类型中某些或全部可能有益于有些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话)。然而,儿童显然缺乏辨别孰真孰假的理性能力,或者至少比政府或社会更容易犯错。因此,让政府或社会为儿童决定什么是最好的,通常比让儿童自己决定更安全。然而,对于一个具有理性能力的成年人,尤其是在儿童时代已经接受过政府教育体系教育的成年人,应当允许他/她过上另一种他/她可能认为比他/她在儿童时代受教育所接受的生活方式更好的或者至少是一样好的生活方式,或起码是值得尝试的生活方式。当然,他/她也可能判断错误,但是,他/她在关于自己的最好生活方式方面犯错的几率,总体而言,不仅大大低于儿童而且大大低于国家或社会或其公民伙伴。

完善论者往往不对以下二者进行区分:政府对人们关涉他人的行为可以做什么和政府对人们关涉自我的行为可以做什么。例如,拉兹在讨论自由主义者所接受的伤害原则时就认为,根据这一原则,“为了防止伤害而强制干涉一个人的唯一原因在于,导致这种伤害是错误的。但是,如果根据这种理由而从事的强制干涉行为是合理的,那么,这样的强制干涉行为也就适用于强化道德。倘若如此,为什么要止步于对伤害的防止呢?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强制推行道德的其他方面呢?”(Raz, 1986: 415)。易言之,政府强制推行伤害原则也就是在强制推行一部分道德;如果政府可以合理地强制推行这一部分道德,即与涉及他人的个人行为相关的道德,那么,政府也就可以强制推行另一部分道德,即与涉及自我的个人行为相关的道德,尤其是因为在拉兹看来,道德的这两部分均来自同一基础,即自主性。如果某人受到别人的伤害,他就会失去自主性,或者他的自主性状态就会受到损害。这正是通常所理解的为什么伤害原则能够证明,阻止任何人对其他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的政府行为是合理的。现在,拉兹希望将这一伤害原则扩展到以下这种伤害:它虽然没有使受害者的自主性状况变差,但使其自主性状态不能达到应然状态,因为“有时未能改善另一个人的处境就是在伤害他”(Raz, 1986: 416)。在这里,拉兹所考虑的不只是因某人的不作为而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比如,因没有施以援手而造成一个人溺死的伤害,因为这也是使得受害者的自主状况变差的伤害,因而属于密尔的伤害原则之运用范围(Mill, 2003: 81-82)。相反,拉兹所说的是由以下原因所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未能阻止别人采用我们认为对他来说有害的生活方式,或者,未能使他过上我们认为对他来说有益的生活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讨论政府对个人可以或应当做什么的时候,完善论未能区分关涉他人的个人行为和关涉自我的个人行为。

自由主义者显然认为,我们不能把关涉他人的行为和关涉自我的行为如此这般直接关联起来 。托马斯·霍尔卡曾经看到了这一点,但笔者认为他过于草率地将其束之高阁了。他在讨论人性观念的时候提到人有六类基本特性。除了作为个体的人分别与(1)一切存在物、(2)物理存在、(3)生物、(4)动物及(5)其他人所共有的特性之外,他还提到了(6)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质特性,也就是说,使这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那些特性。霍尔卡承认个人完善这一观念是有道理的,但他认为其有不合理的结果(Hurka, 1993: 15)。然而,我们已经看到,这正是自由主义者必须强调个性的原因。密尔主张,“人之所以成为高贵而美丽的沉思对象,不是因为我们可以将个体自身独特的东西敉平为一,而是因为它在不伤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条件下唤起并培育个体所独有的东西……一个人的个性越是发展,这个人就变得对自己越有价值,从而也能够对他人越有价值”(Mill, 2003: 127-8)。显然,如果个性完善的观念是有道理的,那么,政府促进个性完善的最好方式就是让每一个体追求各自的个性完善,因为政府无法知道每个人的个性完善,并力图促进这样的完善。

当然,自由主义者没有必要否认,存在着一些所有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都愿意追求的东西,比如知识、理性、欣赏艺术和音乐。这些东西对于一个人成功追求个性完善来说往往起决定作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自由主义者承认应当教给儿童这些东西。问题在于,政府是否应当对成人做同样的事。对此,自由主义者心存疑虑。因为一个人不可能集爱因斯坦、莎士比亚、莫扎特、梵高、张伯伦等于一身,一旦基本智力、实践能力和审美能力得到发展,每一个体都必须决定准备成为哪个领域的优秀人才。此外,一个人的决定往往与他作为独特的个体所必需的特性密切相关。刚已提到,对这些特性政府不可能(通过作为)加以积极推进。个人的决定还可能与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温和完善论者也认为,国家不应当支持相互冲突的宗教信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由主义者没有必要反对完善论者试图利用税收加以支持的很多项目,比如知识、音乐和艺术。不过,他们的理由不是要吸引原本没有兴趣追求这些活动的人去追求它们,而是为那些原本想要追求但缺乏资源这么做的人提供支持。换句话说,自由主义者支持这类项目的基础是人们得到基本善物的平等机会,而不是促进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类似于密尔关于酒类刺激性饮料的看法。如果我们认为饮用刺激性饮料有害,因此试图通过增税使消费者更难消费它,密尔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然而,如果我们需要提高税收而必须决定是要对食品还是对刺激性饮料增税,那么,对刺激性饮料增税则是合理的。这不仅因为人人需要食物但不是人人需要刺激性饮料,而且还因为那些喜欢刺激性饮料的人如果正在挨饿也无法享用刺激性饮料。

虽然几乎没有一个温和完善论者对作为自由主义中立概念之基础的自主概念持明确的反对意见,事实上,温和完善论对自主性观念并不像它所主张的那样友善。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点。一方面,温和完善论确实强调强迫人们去做或不做某事和吸引人们去做或不做某事之间的差异。它认为国家应当采取的措施只是让人们更容易去过某些生活方式而更难去过另外一些生活方式;它认为国家不能强制性地将某种(些)生活方式非法化。我们可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分,它确保了这种国家完善论不会破坏自主性。由此我们也可能不同意密尔的观点,因为密尔认为,这两者只有程度上的不同而没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仅当我们可以正当地使人们无法采取某些生活方式时,我们才可以正当地使人们较难采取这些生活方式(Mill, 2003: 162)。然而,密尔的说法可能仍然是有道理的。假设政府通过增收烟草税以使人们吸烟变得更难。这些措施要么成功要么失败。如果失败了,政府则不能实现它的完善主义目标;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国家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直到人们不再能负担得起吸烟。但这样一来,他们不吸烟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吸烟对他们有害,而是因为国家使他们(在他们没法负担的意义上)根本就“不可能”抽烟。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自主性仍然遭到了损害,因为他们无法过自己喜欢的生活。

另一方面,温和完善论认为,它所促进的并不是单一的最好的生活方式。相反,它所促进的乃是一系列好的生活方式。例如,霍尔卡认为,一个完善主义的国家所做的工作不过是对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等级划分,然后仅仅作末位排除。因此,公民仍然可以在许多好的生活方式之中进行选择,所以他们的自主性没有遭到损害。问题在于,社会中的所有个体对不同生活方式的等级划分显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国家对这些生活方式的等级划分。如果所有个人对这些生活方式的等级划分与国家对这些生活方式的等级划分完全相同,完善论反而就没有用武之地了,因为每个人都会自然而然地追求他/她最高等级的生活方式,而它也就是国家视为最高等级的生活方式。事实上,一个人可能会把被完善主义国家排在最末因而准备排除在外的生活方式置于顶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仅限制了一个人的选择范围,而且从根本上排除了一个人选择他/她所喜欢的生活方式的可能性。对此完善论者可能会说(实际上霍尔卡与谢尔确实说),不同生活方式的等级序列是客观的,而国家接受客观的排序。因此,如果谁的排序和国家的排序不同,那是因为他的排序是主观的,因而也是错误的。如果(当然是一个大写的“如果”)这些都是真的,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可以以非强制的方式(虽然我们已经模糊了强制和非强制之间的区别)使人们过一种他们错误地认为是没有价值的生活?约瑟夫·拉兹的回答似乎是肯定的,因为他认为,“的确,自主选择坏的生活使得一个人的生活比相对缺乏自主的生活更糟糕”(Raz, 1986: 412)。然而,这一主张至少与密尔的相反主张一样有问题(如果不是更有问题的话):过一种本身不是最好但一个人错误地认为它最好从而加以选择的生活,胜于过一种本身“最好”但一个人没有认识到它最好从而没有加以选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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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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