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五五”规划纲要在关于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部署中提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工作体系性理解的不断深化。“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既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子系统,也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未来,需研究制定反制外国非法干预的法律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中的反制措施,提高涉外反制措施的整体效能;探索建立维护国家利益的诉讼检察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实施体系;构建协同贯通的执法协调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提高司法层面的反制效能。
【关键词】干预 制裁 “长臂管辖” 涉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9
【作者简介】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涉外法治,主要论文有《涉外法治:概念、特点与学科属性》《〈反外国制裁法〉的国际法意涵》《国内法的域外效力:美国机制、学理解构与中国路径》等。
引言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秩序遇到严峻挑战。特别是极少数国家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利用各类议题和借口,对我国实施“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正加快构建并完善涉外反制法律法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这一法治体系,已历经逐步构建、持续发展的历史进程。需要强调的是,2026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1]这反映出我国相关法治体系建设在理念、范畴和重点任务等方面发生哪些变化?如何从制度和规则上进行构建和完善,以确保中央相关工作最新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这些问题亟需进行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
核心概念辨析
准确、完整理解中央关于“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工作的整体布局、工作重点及其演进逻辑,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核心概念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下的含义进行准确界定。
“干涉”与“干预”概念辨析。在国际法上,“干涉”(interference)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强迫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2]因此,“干涉”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干预另一个国家对内或对外事务的行为。由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外交政策,因而对这些事务的介入即可能构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可见,禁止干涉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必然要求。如果干涉行为包含使用武力,还可能违反《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如果使用武力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构成侵略行为。
与“干涉”相比,“干预”(intervention)尚未形成统一且精准的定义,其在国际法上的定性更为复杂。从国际法和国际交往实践来看,干预一般是指国家或组织介入他国事务的行为,既可能表现为强迫性手段,也可能采用非强迫性方式。[3]因此,干涉与干预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
首先,“干涉”的构成要件较之“干预”更为严格。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干涉”,相关介入行为须具有强制性、专断性或胁迫性,在实际上剥夺被干涉国对有关事项的自主控制权。例如,一国对另一国政府予以承认或不予承认,或对其认定的非法行为提出抗议。这些行为通常不构成干涉,因其不具有强制性或专断性,尚未达到胁迫的程度。同样,一国与另一国断绝外交关系,中止对另一国的出口或暂停援助项目,或者组织对另一国产品的抵制,这些措施通常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因为这些措施往往是行为国对其不赞成或视为非法的行为或政策所作出的自主反应。尽管此类措施可能在间接、部分地表达不满,并具有说服其他国家实施或停止特定行为的意图,但所施加的压力未达到专断或强制的程度,因而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4]
其次,“干涉”在国际法上有明确的定性,而“干预”的国际法定性则较为模糊。不干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已为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所普遍确认。[5]与此不同,国际法并未确立禁止干预的普遍性原则。干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非强制性或未构成干涉的干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亦不为国际法所禁止。但在特定情况下,干预行为仍存在违反国际法的可能性。
一是干预行为违反具体的国际条约义务。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方之间,一成员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义务,对另一国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或加征额外关税。又如,在两国间存在应适用的国际民事取证条约的情形下,一国法院无视该条约机制,仅凭其国内法要求位于另一国境内的主体提交案涉证据。
二是干预行为构成一国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依据1927年“荷花号”案判决所确立的基本立场,[6]国家原则上可行使域外管辖权,但不得违反国际法中的禁止性规则。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下,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最常违反的禁止性规则。[7]据此,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时,不得将本国的主权凌驾于他国的主权之上,不得侵害他国主权,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以强迫或阻止该国实施特定行为。此外,当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形成如下共识性原则:除不得违反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则外,国家不能对毫不相关的人、物及行为行使管辖权。[8]因此,一国行使域外管辖权,如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或对与其无实质关联的人、物及行为主张管辖权,应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法。
进而言之,一国对位于另一国境内的人、事及物行使域外管辖权,如果构成对该国主权的侵害,或与该国境内的人、物及行为不存在任何关联,即便该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未构成干涉,也应被视为对国际法的违反。例如,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5月13日,对中国华为公司生产的“昇腾”系列人工智能芯片实施全球出口管制,[9]主张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此款华为芯片,否则将被追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责任。[10]美国对中国企业自主研发和生产的高技术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已逾越国际法上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合法边界,[11]甚至缺少美国国内法依据,此举遭到我国坚决反对和有力反制。[12]
“制裁”概念辨析。国家之间,特别是大国之间的竞争与博弈,已从历史上的“热战”,经由20世纪下半叶的“冷战”,发展成当前的“法律战”。作为法律战的核心方式,“制裁”(sanction)已成为国家,特别是大国实现其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
从国际法性质来看,制裁可以分为“多边制裁”和“单边制裁”。[13]在当代国际法机制下,经由国际条约机制明确授权的多边制裁,因体现了国家(包括被制裁国)的共同意愿,具有合法性;而单边制裁的合法性则不能一概而论。从当代国际实践来看,一国对另一国采取的常见单边制裁措施包括旅行禁令、进出口管制和金融制裁等,对这几类措施的合法性,可分析如下:
首先,旅行禁令通常不违反国际法。主权国家是否对外国人签发入境许可,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际法原则上不评判一国不损害他国主权的管理政策。
其次,进出口管制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须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评判。当代国际经贸条约通常以便利跨国经贸交往和推动贸易自由化为宗旨,因而此类制裁措施往往受到国际经贸条约的规制。不过,当代绝大多数经贸条约均通过安全例外条款为主权国家维护本国安全利益设置“安全阀”,从而为国家在国际贸易、金融层面的单边行为预留弹性空间。因此,此类单边制裁的合法性,仅能结合具体国际条约与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评判。
再次,金融制裁原则上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美国通过掌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和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等核心基础设施,将美元塑造成国际金融公共产品的核心载体,并由此获得美元霸权和实施金融制裁的制度性优势。然而,权力的拥有不等同于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由于金融制裁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强,能够精准打击他国的生存与发展利益,美国援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安全例外相关条款实施金融制裁措施,理应受到比贸易管制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此外,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定,任何基于安全目的的金融限制,均应事先通知该组织;若其在30天内未提出反对意见,即视为对相关措施的默许。可见,美国对他国实施金融制裁,本质上是将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美元“武器化”,将之异化为实现自身利益和政策的私器,且在形式上并未满足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程序性要件,故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均明显不足。
此外,无论单边制裁采取何种具体措施,若其违反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均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因此,美国对涉台涉疆等属于中国内政的事项进行立法,并通过“初级制裁”对我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制裁,这一行为违背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已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而美国依据其制裁第三国的国内法,对我国实体和个人实施“次级制裁”措施,是将其本国主权凌驾于中国主权之上,并以制裁手段强迫中国改变对外政策,干涉中国自主展开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权利,故同时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其行为毋庸置疑已违反国际法。
“长臂管辖”概念辨析。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将美国漠视他国利益与国际法规则,且缺少合理关联及正当性基础的情况下,对位于域外的人、物及行为进行管辖并实施制裁的行为,形象地称为“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例如,中国政府于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以“以国内法‘长臂管辖’制裁他国”为标题专设一节,对“长臂管辖”进行了界定:“‘长臂管辖’是指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近年来,美国不断扩充‘长臂管辖’的范围,涵盖了民事侵权、金融投资、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众多领域,并在国际事务中动辄要求其他国家的实体或个人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否则随时可能遭到美国的民事、刑事、贸易等制裁。”[14]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语境下使用的“长臂管辖”加上了双引号,与美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特有概念——长臂管辖相区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长臂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本国甚至非本州居民或法人的被告,只要其与法院地之间存在“最低联系”,甚至只要不违反美国宪法及本州宪法,美国法院便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诟病的美国“长臂管辖”,与美国国内法上的长臂管辖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美国以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方式无节制扩张域外管辖权行为的形象概括,带有明显的贬义和否定色彩,而后者是美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通常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单方面挑选法院的结果,美国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具有相对被动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语境下,干涉、干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是四个在意涵和实践上紧密相关、但并不相同的概念。一方面,四者界限清晰:干涉原则上被国际法所禁止,因此,各类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原则上均属于我国反制的对象。鉴于干预在国际法上的定性具有复杂性,我国的反制对象原则上应限于外国实施的非法干预,主要包括违反国际条约义务以及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干预措施。同时,鉴于制裁类型与具体措施的多样性,我国反制的外国制裁原则上应限定于非法单边制裁。此外,作为我国反制对象的“长臂管辖”,是指外国以不合理、不合法方式无节制扩张域外管辖权的行为。
另一方面,四者关联密切,在实践中存在相互交叉、同步并存的现象,难以割裂应对。干涉与干预存在一定的交叉空间,部分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干预和干涉;一国对另一国进行干涉或干预,往往通过对该另一国境内的人、物及行为行使“长臂管辖”,或实施单边制裁来实现,反制外国干涉或干预,亦往往需要借助反“长臂管辖”和反制裁措施。
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发展脉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5]
关于“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工作表述的梳理。2021年3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阐述“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时强调:“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16]由此,涉外法治与反制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成为我国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任务。
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17]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反制的“长臂管辖”是指外国以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方式无节制地扩张域外管辖权的行为,而非美国国内法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概念。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两个维度,对涉外法治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被置于“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工作部署中。[18]这一工作任务的布局表明,中共中央已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机制被明确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组成要素。
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段落中规划未来五年涉外法治相关工作,表明我们党将涉外法治放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整体布局中运筹和推进。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一段强调:“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19]“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正式调整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从提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到“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从“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到“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我们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认识日益深化,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已经历从无到有、从构建到完善的历史性发展进程。
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建设现状。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近年来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建设快速推进,呈现立法先行、执法稳步跟进、司法效能逐渐提升的发展态势。从立法层面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律,不断健全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中的反制制度和规则。[20]例如,2023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对我国依法采取必要反制与限制措施作出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建立配套制度机制。此外,我国还在其他十余部涉外法律中设置反制条款,明确在相关具体领域,若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采取限制性措施、歧视性措施或者其他不当特别措施,我国可采取对等或者相应反制措施,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1]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近年来开始制定专门性的涉外反制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奠定并夯实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构架。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构成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石。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2025年3月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从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完善反制法律体系。在部门规章层面,商务部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颁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
由此,以《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为基石、《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办法》为支柱,以及分散在各涉外法律法规中的反制措施条款为侧翼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
从执法层面看,我国已形成由外交部和商务部主导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执法格局。《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以来,外交部于2021年7月23日依据该法作出首个反制裁决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外交部依据该法共作出反制裁决定30个;商务部依据该法共作出1个反制裁决定。自《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以来,商务部于2023年2月16日发布首个不可靠实体清单公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共发布15个不可靠实体清单公告,其中1个不可靠实体清单的相关措施暂停实施,3个停止实施。[22]
从司法层面看,我国法院已经陆续积累一些涉及“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的案例,[23]并开始出现示范性案例。如2024年南京海事法院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审结的我国反外国制裁民事侵权索赔“第一案”,[24]入选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5]人民法院案例库,[26]并被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受到各方广泛关注。[27]
尽管相关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面对当前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和日益复杂的涉外法律竞争,我国现行“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薄弱环节和体系短板,需要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系统工程中加快完善。
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完善路径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子系统,也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该体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的战略高度,予以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维度协同施策、一体推进。
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28]加强该领域立法是建立健全法治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当前,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完成,但距离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一定距离。
首先,须构建反制外国对我国实施非法干预的法律制度,以有力支撑从“反干涉”到“反干预”的工作目标。当前,《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办法》基本构建起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主体框架。具体而言,《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反制的是外国非法干涉我国内政的各类行为;[29]《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旨在反制在经贸活动中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外国实体;[30]《阻断办法》意在阻断外国次级制裁措施。[31]然而,针对外国违反国际条约义务以及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干预”措施,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尚无法直接应对和反制。
需要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国家打着“法治”幌子,无视自身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通过不当行使域外管辖权,强制我国企业和相关当事人遵守其本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此类情形愈演愈烈,严重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尊严。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在其国内诉讼中对中国当事人直接采取跨境取证、强制获取信息等单边司法措施的情形日益增多。如在“古驰美国公司诉李某等(Gucci America, Inc. et al v. Li et al)”案中,美国纽约州南区法院无视对中美两国均具有约束力的《海牙取证公约》,直接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中国银行冻结李某等涉嫌侵权的被告账户、暂停交易并向美方提供被告交易信息。中国银行拒绝美国法院不当要求后,被法院认定构成“藐视法庭”,并被处以每日5万美元的强制罚款。[32]
美国司法部、商务部、财政部等行政执法机关近年来也频繁依据其国内法中的“长臂管辖”条款,对中国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开展调查,要求提交数据、供应链、产业链信息等。如美国司法部于2025年12月对中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指控该公司在拉美地区违反以“长臂管辖”闻名的《反海外腐败法》,并准备启动制裁措施。[33]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还开始出现美国立法机关对中国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开展调查的情形,亟待我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应对。美国国会的立法调查程序通常由参众两院常设或特设的委员会,或委员会下辖的“附属小组委员会”组织主导。不同委员会有时还会展开联合调查。[34]美国国会调查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要求调查对象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陈述或证据材料、到国会出席听证会并作证等。[35]当需要强制调查对象配合调查时,美国国会还可能发出“国会传票”(Congressional Subpoena)。如被调查对象无视传票,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藐视国会”(Contempt of Congress),进而面临包括民事诉讼、刑事乃至行政处罚在内的法律后果。[36]在对华政策转向战略遏制后,美国国会对华态度日趋强硬,不仅加快制定涉华法案,更直接对中国企业及相关主体展开立法调查。如美国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于2025年4月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电信企业发出国会传票,要求其就在美开展的云服务和互联网业务是否存在数据风险作出说明。[37]
需要强调,外国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当行使域外管辖权或违反国际条约义务,强制我国相关主体遵守其法律、指令或措施的干预行为,通常尚未达到国际法意义上的干涉程度,故难以直接适用《反外国制裁法》。[38]此外,由于此类干预行为大多数不属于贸易措施,不构成歧视性措施或次级制裁措施,也无法直接适用《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办法》。
可见,对于外国的非法干预,我国现行“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相关法律法规尚缺少针对性的应对工具和手段。我国需抓紧研究制定反制外国立法、司法或执法当局对我国实施非法干预的规定,补齐“反干预”领域的制度短板。[39]构建反制外国对我国实施非法干预的法律制度,其立法要旨在于:为我国反制外国立法、司法或执法当局实施的非法干预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当事人抗辩外国非法干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针对在外国实施非法干预措施中起到推动、协助、支持等作用的外国当事方,制定打击精准、威慑有力的反制措施。同时,鉴于反制外国非法干预措施需要统合多个政府部门的职权,该制度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构建,仅靠部门规章难以支撑其有效运行。
其次,我国立法机关需通过立改废释并举,持续完善、优化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中的反制措施条款,提高涉外反制“工具箱”质效。构建系统完备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应制定好相关立法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相关立法工作作出部署。对涉及海外利益保护、海关管理、进出口管制、跨境数据流动、反跨境腐败等重点领域的涉外法律法规,须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考虑设置专门的反制章节或条款,做好各领域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同时,鉴于一些涉外事务需“因时而异”“因势而异”,部分涉外法律中的反制条款可作出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并对相关部门给予适当授权,从而预留较为充分的弹性空间。涉外法律的这一特点,也对相关部门执行、适用法律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细化,丰富相关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场景。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指南等方式,细化“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制度的适用场景、相关程序、部门职责等要求,稳步打造系统完备、衔接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40]
构建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1]为建设高效协同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实施体系,我国应探索建立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外国机构和个人无视国际法和我国法律,以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措施为由,严重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由政府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42]此外,我国行政机关在执行涉外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权益方面,秉持审慎履职的原则,在主动作为的力度和范围上仍有提升空间。这些方面,当前仍是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环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43]涉外检察工作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44]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有责任、有义务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可在检察公益诉讼积累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等措施,探索建立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即由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涉外监督管理职责,并以国家利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国际法治。
在此制度框架之下,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履行国家利益诉讼检察职责。国家利益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负有法定职责的涉外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国家利益诉讼,则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将违反国际法和我国法律、以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等措施严重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外国机构和个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国家利益诉讼制度,是填补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实施体系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构建。
质言之,通过探索构建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系可在现有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基础上,形成体系更加成熟、功能更加完备的“五大检察”体系。如此一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成效将更加显著,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的实施体系将更加完备有效,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能力也将得到实质提高。
提高“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执法司法水平。构建和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相关工作兼具法律与外交属性,既涉及公法问题,也包含私法事项。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及适用,对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均提出更高要求。
在执法方面,我国反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点完善方向在于优化执法协同机制。当前,我国反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多种反制措施,在功能上存在一定交叉,各项制裁措施尚未形成体系贯通的执法协调机制。而在各类反制措施中,针对反制对象实体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手段,往往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因此,我国亟需建立统一的反制工作协调机制加以统筹整合,厘定不同反制措施的功能差异,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程序和规则,促进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配合,提升执法反制整体效能。
同时,“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在统筹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的战略维度予以考量,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把握宽松适度、全国统一的尺度。未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布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推进“以案释法”,通过执法实践提高我国涉外反制法律法规的透明性、稳定性,有力维护国家权益和遵守国际法治的国家形象。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能否实现其立法意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与有力支撑。首先,当外国的干预、制裁和“长臂管辖”措施侵害我国主权和重大利益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维护国家权益,是新时代我国全方位、立体化构建涉外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与行政机构相比,人民法院参与“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建设,能够更好彰显司法机关的中立性与专业性,更易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再次,通过对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或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厘清我国涉外反制法律规范中的模糊空间,进而增强规则的可执行性和可预见性,弥补立法的相对滞后性,或调和行政执法的相对刚性。[45]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46]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当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裁判。
需要指出的是,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案件涉及领域广泛,通常会产生一定的国际影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尺度统一、宽严有度的司法裁量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行使司法解释权,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和司法政策指导,一方面明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力,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指导各级法院妥当行使司法权限,合理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效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实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47]面对国际环境新形势和国际博弈新态势,我国日益重视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在此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体系,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和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
经过持续努力,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面对日益激烈复杂的外部环境,仍存在相关规则制度不够健全、法律实施体系有待完善、执法司法经验相对不足等有待加强的方面。未来,我国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快“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规则配套衔接水平,提升执法司法效能,加快形成维权有力、阻断有效、攻防兼备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及其运行体系,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安全屏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外国制裁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3AFX024)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年3月13日,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60313/085af5de5a4b4268aa7d87d90817df2f/c.html。
[2]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13页。
[3]B. A. Garner(ed.),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ition), Minnesota: West Publishing Co., 2009, p. 897.
[4]P. C. Jessup, A Modern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 1948, pp. 172-173.
[5]周鲠生:《国际法》,北京:商务出版社,2018年,第183、196页。
[6]The Case of the S.S. Lotus (France v. Turkey), 1927 P.C.I.J. (Series A), No. 10.
[7]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功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75~276页。
[8]参见巴里·E. 卡特、艾伦·S. 韦纳:《国际法》,冯洁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875页。
[9]"Guidance on Application of General Prohibition 10 (GP10)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Advanced-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s (ICs)," 13 May 2025,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general-prohibition-10-guidance-may-13-2025.pdf.
[10]"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nounces Rescission of Biden-Er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 Rule, Strengthens Chip-Related Export Controls," 13 May 2025, 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department-commerce-announces-rescission-biden-era-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rule-strengthens.
[11][39]霍政欣:《中国企业应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的道与术》,《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1期。
[12]《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企图全球禁用中国先进计算芯片发表谈话》,2025年5月21日,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5/art_9eadf7e9c71c4a4f80d7ca5ea5759a28.html。
[13]霍政欣:《〈反外国制裁法〉的国际法意涵》,《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4期。
[14]《〈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2018年9月24日,http://www.scio.gov.cn/ztk/dtzt/37868/39004/39006/Document/1638353/1638353.htm。
[15]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1年3月14日,http://www.npc.gov.cn/c2/kgfb/202103/t20210314_310760.html。
[17][47]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
[18]《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
[1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9日,第1版。
[2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制定)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制定)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1年制定)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制定)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制定)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修订)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修订)第308条第2款。
[21][28][4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加强涉外立法 为涉外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红旗文稿》,2025年第5期。
[22]以上数据系作者根据外交部和商务部网站公开信息检索整理得出。
[23][45]参见霍政欣、陈锐达:《反外国制裁的司法维度展开》,《世界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24]参见谭筱清:《反外国制裁侵权责任诉讼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冲突及其纾解》,《法律适用》,2025年第7期。
[25]《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6年1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N1x2eFvm9nxg9ZscTf6G8w。
[26]某海洋工程公司与S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为:2025-10-6-504-001)。
[2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2025年3月8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7991.html。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3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3条。
[30]参见《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2条。
[31]参见《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2条。
[32]Gucci America, Inc. et al v. Li et al, No. 1:2010cv04974 - Document 158 (S.D.N.Y. 2015).
[33]《中兴通讯回应涉美合规调查:正与美国司法部进行沟通》,2025年12月11日,https://www.caixin.com/2025-12-11/102392358.html。
[34][36]"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Congress's Contempt Power and the Enforcement of Congressional Subpoenas: Law, History,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2 May 2017, https://www.congress.gov/crs_external_products/RL/PDF/RL34097/RL34097.24.pdf.
[35]"U.S. Lawmakers Subpoena China Telecom Giants Over Security Concerns," 24 April 2024, https://www.cnbc.com/2025/04/24/us-lawmakers-subpoena-china-telecom-giants-over-security-concerns.html?msockid=074a6175bd9e666634b674a1bcf867a8.
[37]C. Liu, "US Lawmakers' Subpoena of Chinese Telecom Firms Over Security Concerns a Clear Case of Political Manipulation: Expert, Global Times," 24 April 2025, https://www.globaltimes.cn/page/202504/1332811.shtml.
[38]参见《反外国制裁法》第3条第2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3条。
[4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19年第18期。
[42]为确保国家利益诉讼制度实际运行的有效性,我国还可建立在满足外国当事方协助我国检察机关调查、分享信息、承认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缴纳罚款和承诺不再违反我国法律的条件下免予起诉的制度。
[4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8月2日,https://www.xinhuanet.com/2021-08/02/c_1127722859.htm。
[44]《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 涉外检察要服务大国外交、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2024年12月30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412/t20241230_677994.shtml#1。
[4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
Fight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Interference, and "Long-Arm Jurisdiction":
Conceptual Definit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Huo Zhengxin
Abstract: The Draft Outlin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tates, in its arrangements for foreign-related national security work,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fight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interference, and 'long-arm jurisdiction'", which demonstrates the deepening systematic understanding of relevant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work b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t its core. The "fight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interference, and 'long-arm jurisdiction'" legal system is a subsystem of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and an organic component of the foreign-related national security mechanism. Looking forward, it will be necessary to study and formulate legal systems to counter illegal foreign intervention, adhere to the simultaneous advancement of legislation, amendment, repeal and interpretation,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untermeasures in China's foreign-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nhance the overall efficacy of foreign-related countermeasures. It is imperative to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litigation and procuratorial system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interests and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system of relevant laws. Additionally, it is important to build a coordinated and integrated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to raise the law-based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Last but not least, greater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the role of the People's Courts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intervention, sanction, "long-arm jurisdiction",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责 编∕邓楚韵 美 编∕梁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