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天然的全球性特征,部分国家和地区既有人工智能治理路径虽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国或本区域的治理需求,但也使得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合作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在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中,中国主张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多边主义机制构建开放合作平台、积极满足发展中国家人工智能技术需求、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均衡治理等,以此凝聚力量、优化人工智能治理模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 国际合作 人类命运共同体 多边主义 安全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合作是应对跨国风险的必然选择。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隐私侵犯、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系统性认知扭曲等风险,不受地理疆域的限制,具有跨国界传播的特性,单一国家之力难以实现有效防控。况且,在“各自为政”的碎片化治理模式下,因监管力度的差异,极易形成“治理洼地”,成为高风险人工智能滋生的“温床”,进而威胁全球安全稳定。
目前,欧盟采取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规制路径。美国采取传统的去中心化、分部门、创新友好型监管路径。亚太国家采取更加多样化的治理路径,寻求安全和发展的均衡。不同国家和地区人工智能治理路径存在较大差异,治理格局的分散化、碎片化易引发治理赤字。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加速国际权力体系重构,加剧规则主导权争夺。占据人工智能技术领先地位的国家和地区凭借人工智能应用的优势,可以对其他国家实施影响、干涉或控制。各国对战略利益和技术优势的追求可能会导致彼此间的不信任以及在共同标准和治理框架上的不愿妥协,加剧全球技术发展失衡,凸显建立包容性国际治理框架的紧迫性。
世界主要经济体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异同及影响分析
作为当今世界的三大经济体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实践应用较为广泛的区域,中国、美国、欧盟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等因素,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路径。
中国:政府主导、发展安全兼顾的敏捷治理路径。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第一,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法律为基础,确立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立法、执法理念。针对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第二,我国逐步确立了覆盖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安全与伦理等多层次的技术标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提出,到2026年,制修订100项以上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目标。第三,在伦理指南方面,我国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伦理先行的治理理念。此外,我国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积极倡导并推动多边合作治理模式。
美国:产业主导、技术先行的自由宽松治理路径。在市场导向性技术政策影响下,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制定全面且具有约束力的法规之前,人工智能技术仍需要成长和发展的空间。美国联邦政府各监管机构在各自权限下对人工智能进行指导,联邦政府与企业采取发布指导方针等宽松式治理规则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监管与治理。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发布的《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为未来人工智能做好准备》两份重要文件,设定了“提高前沿人工智能性能与可靠性”的发展目标。在特朗普政府第一任期时签署《维护美国人工智能领先地位的行政命令》,强调保持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拜登政府时期,通过了《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等,从而将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治理提升至关乎美国国家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重要位置,从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维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布局。2025年,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实施“去监管”“去治理”的政策:取消人工智能开发者的安全测试强制报告义务,转而倡导行业自律。地缘政治影响下,美国对内治理松绑和对外技术封锁的策略,加剧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复杂性。
欧盟:主权战略主导、伦理监管与创新发展兼顾的治理路径。欧盟以对技术监管采取严格的态度而闻名,以维护欧盟的数字经济利益为核心。其试图以植入欧盟价值观的规则先行的方式引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变革。2018年欧盟推出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此后又连续推出了《数据治理法》《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2024年8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生效,这是全球首个综合性人工智能监管法案,采取了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方法。欧盟希望通过这部法案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系列数字治理规则,为人工智能监管制定全球基准,通过“布鲁塞尔效应”继续输出治理范式,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事实标准。
三种治理模式的全球影响
以中国、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治理路径之间存在差异化的竞争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世界范围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设计,加剧了治理规则的碎片化与合作困境。
三者通过不同路径影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建构与扩散。美国始终强调产业主导、技术自律的宽松监管模式,欧盟倾向通过严格的立法管控和强制合规要求主导规则输出,而中国则体现出国家主导下的弹性治理特征。三者并行发展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制度参照,使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呈现出多元化的路径建构态势。
在治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上,虽然中美欧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趋同,但治理逻辑及具体规则配置却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在于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及技术发展阶段存在差异。同时,伴随着地缘政治博弈,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逐渐呈现“阵营化”趋势,技术“脱钩”风险日益凸显。这导致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合作的信任根基逐渐削弱,并带来治理规则的碎片化和标准冲突,甚至是人工智能治理广泛不确定性等问题。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绝非照搬单一治理模式即可达成,而是需要超越传统国家利益竞争,尝试构建更具柔性和包容性的规则互认及标准兼容机制,在诸多分歧中寻求最大共识。唯有依托这样开放且富有弹性的治理框架,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才能真正走向多元模式之间的协同。
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主张
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贡献中国智慧。我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合作提供了伦理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各国命运相连,需要在应对人工智能治理等全球性挑战方面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因此各利益相关主体应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关注人工智能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这是我国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的不同于传统西方模式的视角。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应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和发展路径选择权,在尊重差异基础上寻求最大公约数。我国强调对构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多边格局的追求,以及对多样文明的尊重。2021年9月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强调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在国际合作中,我国主张构建开放包容的多层次治理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规则制定。
坚持多边主义机制,构建开放合作平台。中国始终强调多边主义与包容性治理框架。我国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等文件,倡导尊重现有国际协定与国际规则,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主张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范,反对技术垄断和阵营对抗。倡议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治理,打破个别西方国家主导的单边叙事,为全球南方国家争取了话语权。同时,我国积极倡导在联合国机制下建立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合作平台。2024年12月,中国倡导建立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之友小组,推动建立广泛伙伴关系,采取务实有效行动,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各国可持续发展。这些行动表明,我国正在采取务实的措施推动国际人工智能合作,提升治理环境的包容性。
聚焦发展中国家需求,弥合“数字鸿沟”。中国强调注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中国作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认识到当前治理中存在南北不平等现象,并积极呼吁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参与决策权。具体而言,2024年9月我国提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该计划围绕各方尤其是“全球南方”期待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产业赋能、人才培养、数据建设、安全治理等领域合作提出“五大愿景”,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人工智能大国的胸怀与担当,彰显了中国对全球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引领作用。同时,我国通过开源技术共享、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数据协作等核心要素,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赋能路径,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利用先进人工智能技术的成本和资源障碍。例如,我国企业开发并共享的开源大语言模型DeepSeek一定程度降低了全球人工智能参与门槛、促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我国加大算力支持,优化全球算力分配。随着我国国家算力大通道总体布局不断推进完善,算力大通道也将延伸拓展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充分利用区位优势面向亚洲、中东输出算力资源和算力能力。
强调安全与发展并重,实现均衡治理。中国一贯强调人工智能的安全与发展并重,这意味着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和利用其益处的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并确保负责任的部署。这种平衡的观点对于在全球范围促进可持续和有益的人工智能创新至关重要。在国际合作维度,我国正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重构。通过建立跨境监管对话机制,分享我国在人工智能测试、评估、认证和监管方面的政策和技术实践,推动形成兼容多元文明的互认体系。这种开放协作的治理路径,既展现了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方案的担当,也为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参与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平等对话的平台。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竞争与合作并存的背景下,我们既要推动技术创新及其社会效益转化,更要构建前瞻性风险防控体系。这种既注重创新发展动能又强调伦理约束的双轨推进策略,不仅体现了科技治理的中国智慧,更为构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范式提供了实践样本。
(作者为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
【注: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项目编号:24DTR05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精武:《人工智能治理中的技术自主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
②宫云牧:《技术权力视角下的中美欧人工智能技术竞争》,《欧洲研究》,2025年第1期。
③鲁传颖:《人工智能重塑国家安全的范式和逻辑》,《人民论坛》,2025年第2期。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