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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从商业保险看社会保险

我们每个人都面对生老病死,甚或遇到天灾人祸,人们希望规避风险损失,于是“保险业”应运而生。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但却可以分摊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说得直白些:保险是利用多数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少数人发生风险时,由所有参保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机制。

从承办主体看,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顾名思义,前者由市场主体(保险公司)经营;后者由政府主导。我写这篇文章,是想重点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从历史上看,商业保险早于社会保险出现,可为何有了商业保险还要有社会保险?第二,社会保险的“功能”如何定位?保费率高低怎样确定?

人类最早的保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那时在地中海运输货物的商人,每当遇到海难时,为避免船毁人亡,通常会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而由此形成的损失,则由相关利益方共同分摊。现在回头看,这种“共同海损分摊”的做法,是商业保险的雏形,也为后来商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据文献记载,第一份真正的商业保单,出现于1347年10月。事情是这样的:意大利商船“圣·科勒拉”号要运送一批货物到马乔卡,航程虽然不远,却极有可能遇到飓风。船长不想冒险,于是找到了勒克维伦,两人约定,船长先放一笔钱在勒克维伦手里,若6个月内货船能顺利抵达目的地,这笔钱就归勒克维伦。否则,勒克维伦将承担货物的损失。

在上面例子中,船长的那笔钱其实就是“保费”,而勒克维伦则是保险的提供者。也是从那时候起,商业保险迅速发展起来。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率先颁布了“海上保险法典”;1556年,颁布了保险经纪人法令;1563年,对保单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自此,商业保险成为市场避险的普遍方式。

相对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要晚200多年。社会保险最初起源于英国,直接原因是“圈地运动”后大批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为失业贫民。为了对付农民反抗,政府一方面用酷刑镇压,同时也采取救济措施。1601年,政府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各地教区要征收“济贫税”,凡是在教区居住一定年限,并从事过劳动的失业者,皆可领取救济金。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世界发生大萧条,由于大规模失业,社会动荡不安,1935年8月,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规定为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者等提供救济金,并为妇女保健、公共卫生等提供补助。同时,政府还建立了社会保障局,专门负责社会保障事宜。1967年,又对《社会保障法》作了修订,社保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以上是保险业的发展简史,现在让我们回到第一个问题:既然商业保险出现在先,为何还会出现社会保险?或者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为何商业保险机构不提供而要由政府提供?读者不要以为这是个简单问题,其实并不简单,不仅关系到商业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保险的“功能”定位。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背后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能提供的保险,当然可以交给市场;若市场不能提供,政府就应发挥作用。问题是商业机构能提供哪些保险呢?经济学认为,商业保险机构选择险种的前提有三:社会平均出险概率可以确定;个体出险概率存在差异;投保人不能左右出险概率。

理由简单:若平均出险概率不能确定,保险机构将无法设定保费率,定低了保险机构会亏损,定高了投保人不接受;若每个人出险的概率完全相同,保险机构就无法用多数人的保费赔偿少数人损失。再有,若投保人能左右出险概率,防止骗保的成本过高,保险机构岂不是稳赔不赚?

据此分析,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需要社会保险了。比如养老保险,虽然全社会平均退休率可以确定,可人们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都得退休,个体退休概率没有差异。失业保险呢?每个人失业概率虽有差异,可失业概率自己可以左右(如自愿失业),也正因为如此,故商业机构通常不会为养老、失业提供保险。

商业机构不提供保险,就只能由政府提供。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补充,也是弥补市场失灵。更准确地讲,社会保险的实质是“社会补贴”,属于社会保障。以国内“五险一金”为例,职工个人虽需出钱,但大头则是由用人单位(企业或政府)出。这样就带出另一个问题: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怎么确定?

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始于2016年。2015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阶段性地降低其缴存比例。2017年又进一步提出:适当降低“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区,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同时将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9%,2019年又降至16%。事实上,这几项调整今天仍在执行。

国务院推出上述政策之初,曾有不少人担心,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会降低参保人员的待遇。对此,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回应说:“降低保费率是在确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不会影响保险金发放和逐步提高。”事实证明的确如此。你知道为什么吗?

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率,客观上有一个最高点,若超过最高点,会过度推高企业成本,抑制企业生产。相反,若适当调低保费率,可降低企业成本、扩大生产。从动态看,企业利润增加,职工工资也会增加。如此,即便缴费率降低,社保费未必会减少。

写到这里,本文最后的结论是:社保缴费率并非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读者可以想想“拉弗曲线”,降费与减税的道理相通。总的原则,企业承担社保缴费不能影响正常生产,否则企业不堪重负,会得不偿失,我想这才是政府适当降低保费率的重要原因吧。

[责任编辑: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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