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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民主的法治保障(2)

中国式民主的法治实践

名非天造,必从其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仅停留于理论层面的纸面民主,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法治实践形式。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不断创设并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以法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彰显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鲜明特色。并不断将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体系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统一起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价值的制度化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价值化的有机融合。[6]这些法治实践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从阶级属性、人民民主属性、社会主义属性等维度对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及其特点作出的深刻揭示。[7]就概念而言,民主与专政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范畴:一方面,“民主”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为人民所有,人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另一方面,“专政”体现了国家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充分履行专政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主政治制度、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关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民主发展的阶级特性。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是保障人民广泛享有民主的政治前提。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权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就法治角度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和发展中国式民主。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有效代表人民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中国的民主》白皮书的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人大代表262万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94.5%。人大代表的构成涵盖了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最基层的群众意见能够通过乡、县、市、省、全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逐级向上传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发展成熟。有目共睹的是,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汇聚北京共商国家发展大计,党和国家领导人当面倾听意见建议,各国家机关依法认真研究办理议案、建议。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能够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有效表达人民意志。世界民主政治实践表明,人民意志的表达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方能实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虽然不存在党争,但人大代表的个体意见往往较为分散,需要通过议事规则加以动员整合才能使人民意志得到更好的表达。为此,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面囊括了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专门事项调查,发言和表决,结果公布等议事程序问题。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正式通过,以更完善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为全过程民主护航。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程序法治的方式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将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法治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议机关,人大机关位于国家权力体系的顶点。根据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均由人大任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均应由人大审查批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一切重要决定事项必须要符合人民的意愿,公共决策机制必须要有人民的广泛参与。[8]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实行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式民主本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所体现的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人民民主的共同愿景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发展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政治协商一词反映了我国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基本关系,揭示了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基本实现方式。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就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和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会议上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推动中国式民主的发展。协商合作是中国式协商民主成功的制度密码,积极吸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是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合作共事,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均占一定数量,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此外,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要自觉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保障各政治团体有序、高效表达意见,极大地推动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平等地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充分考虑了民族与地区差异的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典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化的重要依托,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中国式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实行以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效衔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筑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使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国家事务层面、体现在经济和文化事业层面,也体现在社会事务层面,[9]使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链条更加完整。全过程人民民主包括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社会民主、基层民主、公民民主等民主政治的全部要素,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充分展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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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