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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小鲜@基层之治 |加强“后脱贫时代”农村人居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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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虹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中央实施精准扶贫政策以来,全国各地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陆续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然而不能放松的是,已摘帽的农村还面临着“后脱贫时代”乡村振兴与跨越式发展的新挑战。实现乡村振兴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空间,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脱贫,意味着摆脱落后的物质生产、生活环境与方式,跟上社会整体发展步伐,同时驱动农村人居空间的建设与治理迈向“内涵式、健康化”的治理新阶段。为此,有效把握农村人居空间治理中的历史病根,树立新的人居空间治理逻辑成为新时代农村人居空间有效治理的重要前提。

实施“健康化”空间诊治,强调“内涵品质”的农村人居空间治理重点

《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农村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文化生活建设等作为新时代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其实质在于推动新时代农村向“内涵化、品质化、文明化”转型升级。然而长期以来贫困地区农村粗放型治理模式缺乏对农村人居空间内涵品质的建设,所滋生的各类病理现象严重制约了农村人居空间的转型升级。为此,要实现已脱贫村庄后续的振兴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空间健康检查机制,以对农村人居空间的各类病理进行“健康化”诊治,从而推动农村人居空间的内涵品质塑造。

首先是“基础病理”的动态反馈。尽管很多村庄在脱贫攻坚阶段已经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完善供给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基础工作,但对于未来农村人居空间建设仍然缺乏长效、动态的反馈机制。“后脱贫时代”应避免再次陷入粗放型治理模式,必须吸取其他地区农村发展经验,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发展理念。同时,根据村庄发展阶段不断完善村庄设施供给,塑造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与健全的设施环境。

其次是“深层病理”的科学根治。对于稀释的居住空间,应进行农村空置用地的集中整治,结合宅基地改革制度进行建设用地腾退转换,在满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对于失序的公共空间,应重新确立农村公共空间位序与补偿—替代关系,合理、弹性划分不同类型公共空间的职能,明确公共空间的维护与治理主体及其责权利关系,提升公共空间使用率与村民公共事务参与度,同时为乡村振兴与可能的文旅产业发展提供功能拓展的弹性空间基础。对于失衡的文化空间,则需要根植地域传统文化,并结合农村文化需求结构与乡土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在地性和共同参与性特点,合理共建、有效增加农村文化设施与空间建设,以促进传统地域文化回归的方式推动乡村文化事业的兴盛与发展。

跨越“私有化”治理陷阱,树立“共有共享”的农村人居空间治理观念

共有,不是剥夺农民的财产权利,而是一种人居空间共同享有的价值观念。过去我国农村一直延续“私有私治”“私有公治”“私有共治”等空间治理逻辑,缺少对于私有领地内的空间建设的有效监督,导致村庄内部建设呈现无序状态。而“私有制”在确立村民财产权的同时,也造成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领域分割,导致农村公共空间陷入空间治理上的“公地悲剧”。事实上,农村人居空间是一个既包含私人化居住空间,也包含公共化的文化空间与社会交流空间等的复杂空间系统,其空间肌理、风貌、尺度、设施等要素建设都必须面向全部社会成员综合考虑。为此,脱贫后的乡村(尤其是易地新建社区)应该主动跨越“私有制”治理陷阱,树立“人居空间共有共享”的价值观念,摈弃传统公私分离式治理路径,实施面向全部社会成员的农村人居空间公共化治理。

推动“契约化”社区建设,走向“共建共治”的农村人居空间治理逻辑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作为村庄公共事务,农村人居空间治理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农村社会成员间达成的一种“共识行为”。达成“契约平等”是农村人居空间治理发挥公共事务属性的重要标志。为此,“后脱贫时代”农村人居空间治理应在树立“共有共享”理念基础上,秉持“契约化”精神,达成“共建共治”的农村人居空间治理逻辑。考虑到传统乡村的人情社会特点,这种“契约化”不一定要求是标准的契约文书,可以是口头协议记录,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村庄规矩,但必须获得全部社会成员的认同。

共建共治,是强化“契约化”社区建设的制度保障。“共建”意味着人居空间的集体营造,提倡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人居空间的总体发展目标与具体项目的筹划、建设过程,其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合作共建的协商机制。“共治”则意味着治理权力的公平分配,实质是实现“全社会成员的治理平权”。实践证明,农村人居空间治理必须建立在共建共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空间使用绩效的最大化。对于脱贫村庄而言,在脱贫过程中积累的基层政府信任与社会认同为社区共建共治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脱贫后村民的主体行为能力获得释放,在收获生活更新、环境更新、技术更新、信任更新过程中积累了观念更新以后,能够以更大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参与到空间建设与治理中来。集合村集体、村民、政府等不同治理主体,以及精准脱贫中获得的外部力量等多元能力,均衡多元主体能力与利益差异,建立农村人居空间健康化诊治、规范化建设、内涵式治理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形成农村人居空间治理的最大合力。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彦群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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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