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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小鲜@基层之治 |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性、民族性和实践性(2)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民族性”

“国家治理”是一个具有浓郁中国气息的概念。虽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运用,但“国家治理”(英文为state governance、country governance或者national governance)的说法并不多见。在诸多的治理评估体系中,仅有英国国际发展部2006年为了实施国家援助计划提出了国家治理分析(Country Governance Analysis)的评价手段,但这也是站在主权国家之外居高临下地对贫困国家的治理状况进行评估。汉语“国家治理”概念是从传统中国的“治理”展开的。“治理”一词最早见于《荀子·君道》:“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当代较早把“治理”与“国家”联系起来的文献是张静惠于1995年12月在《北京政协》发表了一篇文章《治理国家贵在严——新加坡见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治理国家”的表述便频繁出现,主题基本上都是围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展开的。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之后,有关“法治”与“德治”的讨论使“治理国家”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西方治理理论强调“法治”,于是中国的“治理国家”概念便成功与西方治理理论嫁接起来,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概念便应运而生。从此之后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国家治理”基本停留在学术层面,而且是政治学、公共管理学领域。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治理”便上升到国家战略和政治层面,而且在治国理政各个领域被广泛运用直至当前。

当然,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治理”之“治理”既不同于传统中国的“治理”,也不同于西方的“governance”,而是包括古今中外各种积极因素在内的“治国理政”。

西方现代治理理论是在上个世纪后期兴起的。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银行率先使用了“治理”(governance)、“善治”(good governance)等概念,并组建专门团队研发治理评估体系,并对世界各国治理水平进行评估并发布报告。基于世界银行的高度重视及其世界影响力,很快引起了学界的普遍重视,并不断赋予“治理”以新的内涵,治理理论也被广泛运用于除政治学以外的其他领域,而且很快流行起来成为一门“显学”。西方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主要有:管理主体从传统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政府职能从传统的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由强制、对抗走向协商、合作;要求政府更加突出其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及有效性等特征。

当治理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实践之后,治理评估就应运而生。治理评估的标准被称为“善治”。何谓“善治”呢?不同评估主体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1992年世界银行在《治理与发展》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公共部门管理、问责、法制、信息透明的善治标准。此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盟委员会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便于对外投资或提升内部治理,也提出了各自的“善治”标准,包括民主、人权、法治、问责、回应、参与、透明、开放、公平、廉洁、效能、可持续发展等多个维度。由于治理评估具有批判现实和引领未来的功能,也逐步被一些非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

西方治理理论被引入中国的标志性的事件是2001年6月15日,中国行政管理学院、北京行政管理学会和北京行政学院联合举办“治理理论与中国行政改革”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治理的概念界定、思想体系以及对我国政治与行政发展的借鉴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俞可平在这个会上作了题为《作为一种新政治分析框架的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发言,不仅介绍了西方主要治理学者及其观点,还阐释了“善治”的内涵,即:“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活动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他认为,善治包括六个要素: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法治(rule of law)、回应(responsiveness)、有效(effectiveness)。基于善治理论,2009年俞可平团队出版了《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一书,系统梳理了世界上较有影响的各种治理评估体系,并提出了“中国治理评估框架”,之后年度性地出版《中国治理评论》辑刊,成为中国治理研究领域最有影响力的成果。在此期间,一大批有影响力的学者加入到治理研究领域,也提出了各种治理评估体系,例如包国宪提出的“中国公共治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胡税根、陈彪提出的“治理评估通用指标”,何增科提出的“中国善治指数评估体系框架”,臧雷振和张一凡提出的“治理创新评估体系”等。

概括来说,许多中国学者所依据的“善治”标准都是直接从西方“拿来”,虽然其中含有某些属于“人类共同价值”(人类价值 Human Values)的因素可以为我所用,但总体来说,无论是“治理”还是“善治”本身就蕴含着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强调“小政府大社会”“多元主体”“多中心主义”“绝对人权与绝对民主”“彻底私有化、完全市场化、绝对自由化”等。王绍光曾指出,“在过去二三十年,许多热衷治理研究的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公共管理已经发生了‘范式转换’(paradigm shift)”,即“从‘政府’(government)转为‘治理’(governance)”。他们主张,“第一,政府不应该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唯一角色;第二,权力应该更广泛地分布,从政府单极分散到许许多多个独立的、非政府的权力中心;第三,市场优于政府,凡是市场能办的事情就应依靠市场,市场是优先选择。一言以蔽之,所谓范式转换,说到底就是要改变国家的角色。”以至于“中国学者广泛认为,治理就是无需政府的公共管理”。显然,西方的“治理”和“善治”理论所蕴含的新自由主义的价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不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辩证看待、批判吸取西方治理理论的合理因素,探讨体现“民族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因此,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要广泛吸收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但另一方面也要保持自身的“民族性”。

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出发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

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在目标上,就是要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在过程中,就是要构建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在主体上,就是要培养人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格。

第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性,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增进和改善民生。

当然,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秉持其“民族性”的同时,还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态,一方面要坚持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一切制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的障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坚持对外开放,广泛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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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