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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理】新就业形态释放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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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经济社会逐步恢复阶段,就业压力逐渐凸显。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其中稳就业居“六稳”工作之首。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PP、移动支付等新技术的出现,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微经济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带动了各类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催生了大量新增就业机会。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新就业模式,无人经济、无接触经济、宅经济、线上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大量出现,电商平台就业模式、共享经济就业模式等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为各种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

新就业形态在复工复产阶段释放出发展潜力

目前,“稳就业”工作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是就业总量压力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信心偏弱,用工需求下降,就业预期走低。另一方面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难与用工荒不断交织,即就业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匹配。新就业形态不仅有助于缓解当前的就业矛盾,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新就业形态对实现劳动者就业,促进复工复产,实现更高质量和充分就业的目标有重要意义。首先,新就业形态延伸了就业链,创造了新的就业从而缓解就业压力,是解决当前就业总量的重要抓手。新就业形态可以自由、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更大程度释放劳动者自主性。平台经济下的就业新业态在疫情期间得到更为清晰的显现,电商平台需求量激增,短视频、直播平台火热,在线医疗、线上教育、云办公等形式也得到了大规模普及,就业结构正在发生着改变。其次,新就业形态有助于破解当前结构性矛盾。从劳动力市场搜寻匹配理论来看,搜寻有助于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信息,而信息不对称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摩擦性失业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平台就业模式可以大幅度匹配到适合劳动者工作和技能的工作,有效精准地供给劳动力,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搜索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结构性失业的风险。

新就业形态在后疫情时代的发展策略

新就业形态在减轻政府就业压力的同时也为未来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对此,需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和社会参与等多方协作,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一,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台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政策。新就业形态在吸纳就业、扩大新增就业空间,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新就业形态作为新技术和新业态发展的产物,需要以制度创新促进新就业形态的潜能进一步释放,促进新就业形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要积极探索促进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有关政策,并将其作为宏观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复工复产重点领域的平台企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在信贷、融资、减税降税等方面提供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是加大政府部门监管服务力度,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政策和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新就业形态的认定边界,加大监管力度,创新劳动者保险保障的机制和模式,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第二,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平台经济发展。当前,网络平台的准入门槛低,平台对分散的从业人员监管力度不够,因此,要明确企业权责,政府应为新就业形态的平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接入电商平台、分享经济平台生态系统的能力,降低平台运营风险。另一方面,加强行业管理与规范,政府部门与主管领域内重点平台协同,以平台为抓手促进复工复产和稳就业,合作开展岗位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此外,随着就业的各项措施的发布,应重点关注政策实施的可及性与实施效果,利用平台大数据为公共治理提供解决方案和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第三,完善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进更加公平就业保障相较于传统的就业形态而言,新就业形态呈现去单位化、平台化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特征,面对多样化、灵活化的新就业形态的行业,社会保障机制应就新就业形态市场从业人员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探索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特点,政府应研究制定适合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契约、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劳动基准,确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标准。其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应重点考虑新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社保费率,并将其最大限度地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内。再次,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善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充分发挥工会维权职能,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动态的就业稳定和持续的社会保障。

(张苏媛: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商业大学基地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新就业形态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