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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需要公众有序参与

核心提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课题。而乡村振兴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是乡村组织建设。积极培育乡村社会自组织,构建“政府—乡村社会自组织—农民”多主体协同共治的乡村社会治理新模式,是实施乡村组织振兴的必然选择。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课题。而乡村振兴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是乡村组织建设。积极培育乡村社会自组织,构建“政府—乡村社会自组织—农民”多主体协同共治的乡村社会治理新模式,是实施乡村组织振兴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乡村振兴  村民自治  社会自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也就是说,乡村振兴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是乡村组织建设,而这其中,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公众参与的社会组织,是单向的社会管理,与现代社会治理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完善乡村治理离不开有效的公众参与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促进村民参与乡村事务、完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最重要的保证。但从实践角度来看,一直以来,政务与村务、党务与村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普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某些地方,村民自治制度有名无实,无法发挥实际作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们在村民自治理论上的探索仍处于较浅的层面,尚不能有效地推陈出新,形成极具实践意义的创新理论;另一方面,现有的乡村治理探索活动多流于形式,缺乏系统化、有示范意义的治理实践。

从中国现代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讲,中国乡村治理就是由乡镇党政机关、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化的组织,依据政策法规、乡规民约、资源禀赋,为乡村居民提供现代意义上的物质和文化公共产品,促进乡村和谐有序发展。而目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缺乏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城乡差距较大;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各治理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协调机制不畅,群众参与不足;个别地区的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扰乡村治理,影响了乡村的和谐稳定;乡村的“空心化”“三留守”以及环境污染等社会、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等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出当前乡村治理中主客体关系不清,尤其缺乏有效动员公众参与的乡村治理组织来协调多元利益方,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为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实践,发挥村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促进乡村社会自组织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政务与村务、党务与村务的关系。

要处理好政务与村务的关系

如前所述,县乡一级政府与乡村社会中正式、非正式组织的有效沟通与积极互动,有利于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局面。然而,目前很多地方以输入外来资源的方式加强乡村基础秩序,比如现在实行较多的是上级下派“第一书记”到乡村任职,问题是部分“第一书记”只是“挂名”“监管”而已,难以真正带动群众开展村务治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推进乡村善治、发挥乡村社会自组织功能、顺应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必要的蓝图规划和机制设计。市场经济环境下乡村村务的有效开展,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村务工作相比,无论在村务内容、参与主体还是实施方式上,都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这就要求政府积极促进乡村社会自组织发育并使其参与村民自治进程,给予其政策性支持与认可。为此,政府应坚持培育、促进和管控、监督并重的原则,以积极姿态扶持、依法管理诸如红白理事会、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等乡村社会自组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各类社会自组织的作用,采取平等的姿态与社会自组织共同管理乡村社会事务。

在乡村社会自组织发展中,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应体现为引导、扶持、规范、监督、维护、整合。首先,应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放手培育“面向农村、服务农民、推动农业”的乡村社会自组织,真正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应积极与乡村社会自组织展开多层次、多领域合作,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其次,应在国家层面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金,创设乡村社会自组织发展保障机制,公共财政对乡村社会自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以及以农业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再次,为长远计,要储备乡村振兴战略所需人才,用专项资金为乡村社会自组织从业人员提供全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涉农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最后,在保护乡村社会自组织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对其应有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尤其应该制定明确的社会自组织行为规范,保障乡村社会自组织依法开展各项乡村建设工作。

党的领导是村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

乡村社会自组织是目前我国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中农民组织化参与乡村建设的有效形式。公共治理领域中的乡村社会自组织,既与经济领域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同,也与政府行政体制内的村民自治组织有很大差异。它是以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为目标,以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主要特征的自治组织。乡村社会自组织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组织运行是制度化的,它们有着特定的组织管理目标,即在政府的领导下,以组织化的形式将农民汇集在一起,协助政府处理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此过程中,乡村社会自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要得到合理协调。为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二是个别基层党组织的干部腐败问题越来越影响到乡村治理的有效开展,应该加以特别重视;三是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鼓励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村民选举,促进乡村社会自组织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四是乡村社会结构正在日益多元化,农民利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为保障村民在处理村务中的当家作主地位,政府的领导方式应该有所创新,以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变迁要求。

促进乡村社会自组织建设和完善,需要搭建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他们是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顶层设计落地的组织策划者和执行者。乡村组织是基层政权与乡民间的有效沟通者,其作用越完善,就越能使村务的处理责权明确、协调顺畅,从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当家作主地位。特别值得强调的是,随着乡村传统文化的复苏,不少地方重新修建了乡村祠堂以聚拢宗族,还出现了类似传统乡村社会的“乡贤”,形成了不少乡村非正式组织。这些非正式组织充当了“沟通者”“代理人”的角色,为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课题。而积极培育乡村社会自组织,构建“政府—乡村社会自组织—农民”多主体协同共治的乡村社会治理新模式,又是实施乡村组织振兴的必然选择,进而以乡村组织振兴为基础和载体,协调推进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和生态振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参考文献】

①魏后凯:《乡村善治要求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农村工作通讯》, 2018年第2期。

②苑丰:《农民组织化:驱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9期。

③张云英:《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12期。

④景跃进:《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转换——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再思考》,《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责编/杨鹏峰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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