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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投资协定发展趋势及中国应对(3)

美国企业对中国政府有关投资方面提出了以下希望:第一,关于准入前投资制度。中国应尽快推进切实可行的开放性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扩大在中国的业务。删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需要获得行政审批和许可证的规定,依照在第四轮和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做出的承诺,适应中国当下的经济需求,即时开放服务业和其他产业市场。第二,关于《外商投资法》方面。中国应确保其符合正在进行的BIT谈判的精神和目的,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外商投资制度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和公平性,给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明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根据《外商投资法(草案)》拟订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上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统一成一份简洁、高效、定义明确的负面清单。第三,关于国家安全。中国要明确国家安全的定义,并从定义中删除经济安全(或相关经济考量),要与高标准的BIT和经合组织《指导意见》的原则保持一致。在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或措施中进行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定义,为入境投资流动提供最大的机会。第四,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政策。中国要对《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执法不一致和不明确,确保经济数据跨国界的无缝流动,避免限制贸易的数据本地化政策,公布有关“安全可控”政策的规定——特别是银监会下发银行内部的第37号和319号文件,争取以开放透明的方式修订政策,为公众征询提供明确的机会。在没有向外国和本国商界公开透明地征求意见之前,停止安全可控政策在各行业的扩散。第五,其他问题。中国要修订《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允许非政府组织积极推动双边关系,并为中国经济创造利益,确保中国为支持本国经济增长——包括为了支持推动制造业、国企改革、国内企业境外投资——而制订的计划中,没有歧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容。

美国企业认为目前中国服务业开放存在多方面问题。会员企业认为,在服务业中,中国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正当执法程序缺乏透明度、不平等行政审批或不明确监管障碍等问题仍然需要加以解决。主要观点包括:增长放缓、市场准入和政策不确定性导致投资减少,受访者对政策的执行比对政策本身的看法更为负面。无论在哪个行业,受访会员企业都认为,市场准入限制是抑制其在华投资能力和意愿的主要因素。服务业和信息/知识型服务业认为,本土合作者和股权占比要求是第二大抑制因素。而研发密集型行业和资源及工业企业则认为,政府资金仅向本国公司开放,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清晰度或一致性,行政审批不明确或不公平,标准设定过程将外资企业排除在外或对外资企业予以不公平对待,司法和执法程序不公平、缺乏透明度和有效追诉措施,一些执法活动专门针对和打击外资企业,这些是主要抑制因素。

2015年9月15日,在习近平主席访美前夕,94名美企CEO致信习近平和奥巴马,表示愿促进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美国公司认为BIT将为其在华运营带来诸多益处,且会产生深远影响,65%的受访者认为BIT将有助于或大大有助于降低中国监管环境的复杂程度,这也是会员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受访者认为BIT将增加外资企业市场准入机会,保障外资企业能够在更加公平的环境下与本土企业开展竞争。在该信中,94位CEO支持高标准的美中投资协定,呼吁两国领导人强调投资协定的重要性。这94家大公司名单包括了美国几乎所有的重要企业,如工业企业波音公司、美国铝业、通用电气、福特汽车、卡特彼勒、霍尼韦尔、西屋电气、哈雷摩托车、埃克斯美孚;IT巨头英特尔、IBM、Facebook、思科、苹果、惠普、英威达;食品企业雅培、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好时、强生、美赞臣;金融集团高盛、摩根大通、美国国际集团、美国运通公司、花旗集团、摩根士丹利、穆迪、维萨、万事达以及宝洁、安利、沃尔玛、彭博社、孟山都、辉瑞等知名企业。CEO们指出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两国经贸关系稳步增长,两国每年有超过6000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在这个稳固的基础上,在各种压力下或在外交紧张时期,甚至严重的经济危机时,中美经贸也一直保持稳定,两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加强和扩大这种关系。CEO称他们强烈支持美中迅速达成有意义和高水准的投资协定,对两国的投资者提供相同的待遇和一系列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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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国际投资   协定   中国   趋势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