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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基层干部干事动力的关键是什么(2)

建立基层“能上能下”制度机制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基层干部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和发展,但也有一些关键性问题需要解决。如许多干部“只能上”、“不能下”,即便是能“下”,也是很难实现的。这是因为,我们虽有相应的总体制度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尤其缺乏可操作性、有效实施的细则。以村干部为例,《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可罢免不合格村干部,但由于任职周期较长、无具体细则、监督力度弱、执行力不够等原因,真正被罢免者极为有限,哪怕是群众再不满意的村干部也得不到罢免。因此,要真正使基层干部队伍保持稳定,必须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

关于基层干部的“能上”问题应当注意:一是突破“界际”分别,将基层干部与国家干部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来统筹谋划。以基层干部为例,由于各种限制和偏见,他们往往较难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村干部更是如此,因为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升迁机会很少,这就限制了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实,国家在用人方面应打破区间、界限等阻隔,只要表现突出和优秀,哪怕是村干部也可得到提升,进入国家干部行列,而一些大有作为的乡镇干部更要委以重任。从目前情况看,虽然也有一些地方规定优秀村干部可成为乡镇干部,但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更没在全国进行推广。

二是突破刻板的基层干部提拔时间规定。现在的基层干部要一步一步升上去,那是很难升到高位和担任要职的。其实,对于优秀基层干部尤其是县委书记,可以进行大胆试点,让他们担任更重要职务。因为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的干部,远比那些身在高位却尸位素餐的“不作为”干部,来得重要和可靠。应大胆提拔德、廉、能、勤、绩均优的基层干部,必要时可超常规任用。还有,应注重从声誉好的普通党员甚至普通群众中选拔干部。

三是克服基层干部“唯上”才能“上”的局限。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干部任用制度的漏洞,即只要能得到上级认可,群众满不满意无所谓,因此不少地方任用干部时,民意只是走过场。这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让有的干部“带病上岗”。基层干部任用虽然要有上级组织的推荐和考察,但一定要将“民意”作为真正重要的因子,因为人民群众最了解基层干部。否则就会形成这样的局面:不该“上”的人得到升迁,应该升迁的却“上”不去。久而久之,干部用人信誉尽失,干部稳定也就无从谈起。

关于基层干部的“能下”问题,也要确立这样的改革目标:一是贪腐干部必须“下”,并且保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恒心和常心,让反腐永远在路上。只有这样,干部队伍才能不断纯洁,才会真正稳定。

二是将“不作为”的干部淘汰出局。所谓“不作为”,主要是指“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不想为”,其具体表现为怕事、懒政、平庸、为私几个方面。以往,对“胡作非为”的违法乱纪者是有相关的惩处措施的,但对“不作为”干部却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应针对“不作为”基层干部制定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真正起到使其“能下”的惩治规范作用。浙江省一些地区探索的基层干部“底线管理”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如浙江台州玉环县清港镇2014年出台《农村党员干部底线管理制度》,对农村党员干部容易违反的行为施行“底线管理”,它们是党纪国法底线、财务底线、工程底线、工作底线、品德底线及配合中心工作底线6大类,共分为25小项。制度规定,凡违反底线的干部,违者必纠。其具体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立案处理等。④

三是让没有创新性的基层干部“能下”。与“不作为”的基层干部相比,无创新性的基层干部不一定不作为,有的甚至将动静闹得很大;与贪官相比,无创新性的基层干部也可能清廉自律、勤政爱民,但就是缺乏创新能力,工作平庸无效。对此,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则,令其“能下”,将其岗位让给那些创新有为的基层干部。

当然,制度机制的规定是一回事,对之加强监管与实施是另一回事。事实上,我国在许多方面并不缺乏制度建设,问题关键是,如何将“能下”的制度机制落到实处,这就要求监管到位、实施有方、从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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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基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