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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有担当,需要制度保障与民情支撑(2)

核心提示: 担当是与公共职位相联系的履职责任,应当是官员的一种必备精神,但官员的担当精神需要有以利益为出发点的现实基础和时空环境。需要避免仅从精神和原则层面要求官员有担当,而是从实操性制度和支持性民情角度形成官员有担当的可持续性。一方面从履职有依据、激励有效果、监督有意义三个角度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责任履行—追究链条,另一方面应系统性地加强公民教育,涵养人人平等、有责任感、能参与的民情基础。

使官员有担当的制度还体现在监督有意义。监督的意义首先不在于惩处,而在于纠错。我国对官员的监督有党纪政纪和法律,在组织架构上有纪委、监察,还有政协和公众监督,但监督是否有效,需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公众评价的效度。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得不完整,就不能使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官员的言行,进而产生不满或对立情绪,在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时候也就难以就事论事地进行评价,而受到情绪的左右。因此,要使官员有担当,还需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在此基础上,开放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渠道、程序和机制,开放社会公众对官员言行进行评价、监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反馈。

我国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应进入制度精细化时期。在使官员有担当这个问题上,更需要避免原则性规定,更需要围绕公共职位及其责任的确定、追求踏踏实实地进行实操的可行的制度建设。从政府职能、公共职位职责入手,以更清晰的职责描述、更具体的职能边界、更实操的机制和程序来构筑常态化、制度化的责任链条和激励、监督链条,将官员运用公权力谋私利的利益冲动约束于制度链条中。同时,扩充政府系统的包容性、透明度,使官员所处理的公共事务可知晓、能参与,从而使持有公共职位的人在进行利益计算的时候不得不把自己的个人利益放到公共利益之后,增强相关制度的刚性和韧性,为官员的担当提供坚实的制度硬件。

有责任感的民情是官员有担当的软件要素

民情是什么?民情就是一个时代人与人相互影响所形成的社会精神风貌,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共识,而对官民关系应当是什么的判断也在其中。正如马克思精辟地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社会关系的总和既塑造着每一个人,也被传承着既有文化传统、信仰体系和制度的社会所塑造,由此形成一股弥漫于社会关系中的相对稳定的情感、情绪和精神,这些情感、情绪和精神在一定时段内就成为人们言行的制约因素,甚至比制度的制约性还强。例如,民众通过上访这一行政干预方式来寻求自己心中的正义,这种行为所反映的民情,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且这种信任并不对宪法中规定的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划分加以区分,而是将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机关笼统归为“官家”来追求自己心中的正义,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主张正义和权益维护渠道的使用遵从的是基于成本—收益基础上的理性选择,而非政府所倡导的秩序。当政府所倡导的秩序目标与自身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对于个体群众来说,自身的利益是优先的。这种民情从积极角度看,说明我国个体意识已经充分觉醒,但从消极角度看,却反映出我国公民教育的苍白甚至失灵,也说明从传统的大一统、全能主义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的过程是艰难的。

一方面,全能主义政府与传统的士农工商社会结构和官文化的深刻影响相结合,使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的是不对等的父爱主义关系,政府对社会公众承担无限责任,官员由此可能会滋生父爱权威的高人一等的任性;另一方面,公民教育的缺失使每个个体又在面对政府的时候强调自己应得的利益而规避应承担的责任和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处于父爱权威的官员和缺失公民责任感的个体就不约而同地达成了某种“共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官员借助政府体系的科层制组织特性规避自己的责任,社会成员则借助自己对于官员的相对弱势也规避自己的责任,双方都陷入路径依赖困境中,既抱怨既有社会行为逻辑,又不愿意打破旧的思想意识。

因此,要使官员有担当,还需要涵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相匹配的民情,在以简政放权和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有限政府建设落到实处的同时,还需要同步系统性地加强公民教育,使社会成员对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及其效力有清楚的认识,对宪法和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责任及其承担方式都有清楚的认识,且有体验、实践的充分机会。惟其如此,才能逐步扭转轻视程序和权力属性而找更高级别权力行使者寻求自身正义的民情,才能逐步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情。惟其如此,人们也才能够把公共职位看作是众多工作职位中的一种,并不高人一等,相反,由于受代议制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约束和纳税人供养,承担官员角色的人才能够始终对掌握公器并不等于公器就属于个人有清晰的认知,从而秉持战战兢兢地履职这一正道。

如果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操性制度和人人平等、有责任感、能参与的民情支撑,则官员的担当必将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我们对官员有担当所要达成的目标就是既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平衡,又使官员都充满干劲。在可行制度和责任感民情的支撑下,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担当,底线就在于不打折扣地履行其公共职位的职责要求,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高线就在于在秉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主动作为,主动地、创造性地融合公众参与,和社会公众一道处理公共事务,形成解决问题、共同发展的合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7页。

责编/孙娜    美编/ 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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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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