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国成功创设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民主权利。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截至2016年7月底,共制定和修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67件,进一步夯实了少数民族发展权实现的法律基础。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行政首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截至2015年年底,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76.5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近3倍。在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10.7%,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同级公务员总数的8.3%。
——基层民主是基层民众维护和实现平等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国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地区,58.1万个村委会98%以上实行直接选举并制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平均参选率超过95%,6亿农民参加选举。在城市地区,全国已有社区居民委员会10万个,社区居委会干部51.2万名,志愿者540万名。通过直接选举、网格化管理平台、志愿服务、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社区联络员、社区网络论坛、民情信息站等多种途径,大大拓宽了居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提高了居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广泛推行。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64.3万家。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275.3万个,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会员总数1.09亿人。截至2016年6月,全国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502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6万个。这些社会组织的服务与影响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公共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发展决策的便捷渠道。国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由第三方居中评估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一些地方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法定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方法,广泛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2007年,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信息的公开,使公民及时、准确获取信息,保障知情权,进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执法效能。公众参与司法渠道逐步拓宽。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22万人。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4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万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9万余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近80万个,人民调解员390余万人,近8年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6700多万件。公众信访渠道进一步丰富,政治参与途径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实现公民信访网上投诉、办理、评价,并开通手机信访、微信公众号。2015年全国网上信访141万件次,其中建议意见14万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