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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为约束公权力做些什么(2)

核心提示: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深入推开,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也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制约公权力方面的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二是将行政协议纳入法院的监督范围。行政协议属于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形成合意的双方行政行为,区别于属于单方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前不属于法院的监督范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受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从而将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

三是将非法定类型的一些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监督范围。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类型以外,政府还采用很多其他的行政方式实施行政权力,比如发放补贴、作出承诺等,这些非法定类型的行政方式是否可诉,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受案的基本范围划定为“行政行为”之后,就可以在具体个案中,依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内涵,判断非法定类型的行政方式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从而将更多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纳入法院的监督范围提供了制度空间。

关于裁判。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判决、变更判决。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该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上的给付判决形式,也因此赋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的权利。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完善和增加,《行政诉讼法》为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组织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渠道和机制。

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不遵守立案登记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对非诉执行行为的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间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此时相对人己经丧失了诉权和行政复议权利,但是丧失诉权和复议权的原因很复杂,有的还不是相对人的原因,因此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申请要进行审查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官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职业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方面,并通过司法裁判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有了很大的变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同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为贯彻落实这一改革要求,2015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5年7月起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选择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两年。

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时,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

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举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并且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且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不适用调解。人民检察院或被告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上诉,其他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最后要特别提到的是,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党内监督权威强、效率高、力度大、效果好,同时也应当更加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作者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责编/高骊 肖晗题(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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