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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处处碰壁,无处遁形

核心提示: 压缩“老赖”生存空间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在二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自身任务的法院系统,必须对这项目标的实现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同时要对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法院执行部门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需进一步完善以限制高消费的方法间接强制履行的制度。

【摘要】压缩“老赖”生存空间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在二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自身任务的法院系统,必须对这项目标的实现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同时要对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法院执行部门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需进一步完善以限制高消费的方法间接强制履行的制度。

【关键词】“老赖” 失信行为 信用惩戒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哪些属于“黑名单上的老赖”

俗称“黑名单上的老赖”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发布)中的定义,指的是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以虚假的诉讼、仲裁等种种方式妨碍、抗拒、规避执行或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令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被执行人。一般而言,失信被执行人不同于另一类被执行人,即那些“家无恒产”且从事的工作只有十分有限的收入、往往被称为“弱势”群体的自然人。他们成为债务人的不少情况下确实无力履行。但失信被执行人多为“有头有脸”的自然人或法人,甚至不乏“身家千万”的人物。他们具有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欠缺的是作为基本道德的诚实信用,表现为欠了债却千方百计地逃债“赖账”。这些人物中比较典型的,可以举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某两名当事人为例子。

案件起因于一家公司以返还借款为由起诉另一家公司,请求金额达八千多万元。被起诉的公司对诉讼请求全部承认,只是辩称借款全部投入某房地产项目,暂时无力偿还。起诉的公司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房地产项目的许多房屋予以查封。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作出判决。原告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出自己已经和成为被执行人的被告协商好了,同意其出售被查封的房屋,价款全部打入原告的账户,房屋则过户到购买者的名下。在此过程中,若干名案外人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诉和执行异议,主张该案的原告和被告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调查案件事实并依职权收集证据,查明了作为本案原被告的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二人利用多家关联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制造虚假诉讼,企图逃废巨额债务的事实。据此,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对原被告双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了各罚款50万元的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公司欠了巨额的债务,且一部分债权人依据已获得的胜诉判决申请执行。在这些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阻止法院执行其财产和妨碍债权人实现权利,与自己的配偶相互串通,通过关联公司起诉并虚构借款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骗取法院的判决,利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企图达到合法转移财产以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幸而在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遏制虚假诉讼的努力之下,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及其非法目的并未得逞。不过,对于如何治理执行程序中的失信行为,上述案件作为一个典型事例有可能提供若干有益的思路。

不诚信行为终究会“露出马脚”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妨碍、抗拒、规避执行的手法多种多样,许多情况下都做得十分巧妙或隐蔽而难以识别。但毕竟“纸包不住火”,不诚信行为终究会“露出马脚”。以上述案件为例,作为原被告的两个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签订多份借款合同,虽然明确约定借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实际上交付的大部分款项却被迅速地转移给其他关联公司,相当一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进作为出借人的公司账户。更有甚者,原告起诉之后在第一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其依然在向被告转款。另一方面,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告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财产保全,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却居然以自己的房产为理应是利益对立方的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这些情况说明,不诚信的行为总会留下痕迹,越是“机关算尽”就越是容易“穿帮”或者“出丑露乖”。在我国社会和市场的征信体系日益发展完善的大趋势下,给不诚信行为留下的空间或余地也将进一步收紧。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的种种不诚信行为既然目的在于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权利人的强烈抵制和积极追究。在上述案件中,有多名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和公司分别作为案外人申诉、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为法院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及信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执行程序上存在着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渠道的多种制度安排,对此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遏制失信行为、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今后还应更加强调并鼓励律师等法律专门职业的从业人员发挥正面或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强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对于明知或过失地为不诚信行为提供帮助的从业人员进行惩戒;另一方面,也应从制度上努力给代理权利人对失信行为进行追究的律师创造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目前,一部分法院仍在试行的申请及颁发律师调查令,就是这样一种值得关注的尝试。

遏制不诚信行为,压缩“老赖”存在的空间

当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不诚信行为,切实压缩“老赖”存在的空间,归根结底必须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和“风清气正”的诚信氛围。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建立“老赖”黑名单系统,制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的司法解释,在这一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经最高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了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进入2016年以来,强化对“老赖”加以制裁的重头文件频频出台,信用惩戒机制的建设加快了步伐。2016年1月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份重要文件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的限制,从更大范围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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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晗题]
标签: 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