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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政治与统一战线的互存逻辑探究

【摘要】统一战线形态在政党政治运动中不断变化、发展与升华。新型政党制度与统一战线在新中国立法路径中互为逻辑,改革开放至新世纪初,统一战线高级组织形态在立法路径中首先得以确立,实现首次飞跃;新世纪后,统一战线高级组织形态在新型政党制度的立法路径确立后,开启了统一战线工作形态的法规化道路,实现二次飞跃。

【关键词】政党政治  统一战线  互存逻辑  立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统一战线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极具智慧的政治创举。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政治形态脱离了封建家国制或封建城邦制的束缚,走向了依靠先进阶级引领国家发展的新历史舞台。

早期的政党政治环境无法孕育统一战线萌芽

政党政治具有广泛的理解视野。狭义而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选举中获胜政党组织政府的政治制度。这是局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狭义理解,并且只能解答两党制或多党制的问题。广义而言,政党政治即指“政党制度”,政党制度不仅仅局限在资本主义国家,任何一个进入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国家,在阶级对抗下都会产生政党,政党制度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严格意义上讲,政党制度并不是资本主义政治的专属名词。

中国最早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资产阶级政党,是1905年孙中山先生倡导成立的中国同盟会,但同盟会并未能承担历史赋予的使命。辛亥革命后期,当时比较大的政党有国民党和进步党等,袁世凯利用党派斗争,联合进步党压制国民党,当上正式大总统后,又组建听命于己的公民党以遏制进步党,并下令解散国民党和停止国会活动;到了蒋介石时期,国民党实行一党独裁,对其他党派和主义进行残忍迫害,先后颁布了《限制异党活动办法》等法令,提出“全国党化”的口号实行特务统治。

史实表明,在政党产生初期,虽然有政党之间的联合与制衡,但却遭到了封建势力或军阀政治的变相利用,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导致先是被袁世凯所代表的封建势力篡夺革命果实,其后又遭到蒋介石所代表的大资产阶级的残暴统治。大资产阶级没有选择联合全国民主力量的必然道路,而是采取打压和残害其他党派的手段维护自身地位及利益,注定是要遭到人民群众的抛离和唾弃的。

统一战线的战略理论与组织形态在政党政治中定式

不同政治利益的联合与制衡,从来都是政治舞台上司空见惯的现象。从古至今,政治联姻的思维一直存在。政治利益之间简单联合与制衡的低级形态,也随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以及民族解放革命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变化,逐步提升到“统一战线”的思维高度,这是政治利益博弈产生的高级形态。

统一战线战略理论与组织形态,是在政党政治运动中得到定式与发展的。统一战线,意指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完成历史使命与可以联合的一切力量所结成的联盟。统一战线的历史形态大致有两种划分:

第一种是参照“政党政治运动”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四种形态——即革命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种是根据细致的历史阶段,划分为九种形态,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抗日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统一战线、大规模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统一战线、“文化大革命”统一战线的破坏、新时期的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统一战线形态在政党政治运动中发展与升华

一是抗日时期民主运动促成政党的深入合作。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主运动中,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逐渐成为各民主政党合作的领导核心。在与各民主党派的深入合作中加强了在革命运动中的领导地位,成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具有广泛政治引领力的政党。

民主的政党制度是促成立法路径产生的政治土壤,抗日时期的民主运动,实际上为政党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历史环境。追求立法路径的进步民意不会止步,只会在寻求政治独立和民族解放的艰难坎坷中,不断揭露和挫败假民主的意图,在各政党的民主联合中,促进民主运动的开展。在历史上多次抗日民主运动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最终达成了公德利益的一致性,虽然处在国民党主导的非对称化和失序化的政党环境下,但中国共产党依然积极把握政治改革机会,尊重民主运动的民意,团结一切民主政治的力量,渐渐在政党联合中成为民主运动实践的倡导者和民意的凝聚中心,并将“工农联合”的思想进行了极大拓展,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思维形态。

不过,此时统一战线仍然属于民族与民主抗争的战略思维,尚未在政权中形成固定的组织形态。

二是统一战线组织形态在新民主主义政党融合关系中筑成。在国内解放战争即将取得胜利时,1948 年4月30日,毛泽东签发《中共中央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倡议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五一口号”共23条,明确包含了“统一战线”、“政治协商会议”等关键词,口号一发出,全国各方民主人士,纷纷发表通电、声明,热烈响应。1948年6月,中国共产党正式用“人民民主专政”取代“民主联合政府”。毛主席曾指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的形式是成立一个广大范围代表共同参与的民主联合政府,这是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到了1949 年 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各方代表共662人出席会议,共商国事,标志着统一战线在组织上的形成。

经历了百年风雨,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心愿终于实现,这正是建立在近代政党政治和统一战线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章“政权机关”中,写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是从临时宪法的高度,也即在立法路径的意义上,阐明了新型政党政治与统一战线的互存逻辑。首次在政权中得以确定,也是首次在宪法的高度上,确立了政党政治和统一战线的关系与形式。

新型政党制度与统一战线的巩固革新互为逻辑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低级组织形态,已经不适应政治的新形势。1954年宪法没有再提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及制度,特别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内逐步形成了‘两阶级一阶层’的阶级结构,‘统一战线’理论因而面临调整,‘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是否应当继续存在成为了问题。” 如何对待和处理中国共产党自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建立的与其他民主党派的融合关系,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构建新型政党关系迫切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1956 年4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论述党和非党的关系时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改革开放至新世纪初统一战线高级形态的首次飞跃。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统一战线的组织形态从低级迈向高级。1979 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作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致词,审时度势,革新理念提出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拓展了毛主席关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职能,新增加了“民主监督”的职能。1982年宪法更明确把新型政党关系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写入序言。宪法上的庄严宣告,表明“爱国统一战线”的立法路径,在与政党政治互为促进逻辑的长期发展中,首次在新中国正式宪法上得以确立,同时也是先于政党制度在宪法上得以明确,这是“统一战线”高级组织形态实现的首次飞跃。

爱国统一战线的高级组织形态确立以后,为梳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提供了战略依据,而新型政党关系就是建立在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基础之上。1989 年底,中共中央制订《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各民主党派具有“参政党”地位,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走上制度化的轨道。1993 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这是从立法路径上首次把新型政党制度在正式宪法中确立下来,再次证明了新型政党关系与统一战线的互存互进逻辑。1995 年 1月,全国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史无前例的又增加了“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在新时期的具体组织形式,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新型政党关系,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新世纪后统一战线高级形态实现的二次飞跃。21世纪以后,立法路径下的新型政党政治与统一战线,依然互存互进,互为逻辑,并且内涵外延都在持续不断的发展与升华。1997年的香港回归和1999年的澳门回归,实质上都是“一国两制”在“爱国统一战线”背景下不断深化的崭新实践,印证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全局性和战略性。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序言中的第十自然段第二句进行了修改补充,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进统一战线,较之前大大扩充了统一战线所囊括的范围。

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展,又继而推进了新型政党制度的立法发展与定型。200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新型政党关系已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2006年2月,在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指出,人民政协事业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也随之大大扩展,逐步涵盖了非公有制经济、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人才政策等全局视角,力求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优势和作用。

十八大以来,通过“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献计出力,扎实推进多党合作事业发展。2015年5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史无前例从法治思维上梳理统战工作,成为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推动了统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形态步入法规化的发展道路,这是“统一战线”高级组织形态的二次飞跃。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指出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

从革命、建设和发展以来的历史皆可证实,政党制度是和统一战线具有密切关联和不可分割的互为逻辑关系,爱国统一战线在立法路径上的推进与发展,极大的推动了新型政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新型政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反过来又必然推进爱国统一战线的法理化、制度化发展。

(作者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注:本文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多党合作与“四个全面”专题课题《政党协商机制建设的探索》(批准号:zdzx151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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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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