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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宪法实施有着怎样的积极效应

核心提示: 宪法是我国法律的基础,行政法作为我国诸多法律的一种,是宪法的分支。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关系来看,行政法不仅丰富了宪法的原则性,补充了宪法的缺口,并使得宪法得到了具体化的实施,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推进着宪法的完善与修改。

【摘要】宪法是我国法律的基础,行政法作为我国诸多法律的一种,是宪法的分支。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关系来看,行政法不仅丰富了宪法的原则性,补充了宪法的缺口,并使得宪法得到了具体化的实施,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推进着宪法的完善与修改。

【关键词】宪法 行政法 主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   D911   【文献标识码】A

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效力代表,是所有法律制定与执行的根本。无论是社会稳定,还是政治制度建设上,宪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宪法的存在为国民民生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化进程,实现了对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基础保障。

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是各种社会关系间的综合,对社会发展起到了规范性作用,也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实行起到了监督作用,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下宪法实施的困境

我国沿用至今的82年宪法,在总结了诸多经验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对公民各项权利的维护。但是很多人仍将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看作“纸上的权利”,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审查制度不完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属于高级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的有效力,是确保其最高法律地位的根本途径。我国《宪法》将违宪审查的主体确立为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2000年《立法法》出台以后,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些立法并没有被列入违宪审查的范围中:一个是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另一个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基本法律没有被纳入审查的对象范围内,主要是人们更倾向于相信,人民代表所立下的法律不会侵犯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也不会涉及到违反宪法这一项。但事实上,人民代表所立的法律,不代表其没有违宪的可能。我国地方政府数不胜数,其中的违宪行为更是难以掌控。“两高”司法解释、国家机关的相关职务行为,也没有被列入违宪审查对象的范围之中。

此外,我国也没有确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承担违宪的审查与研究工作,但法制工作委员会并不是宪法违宪的专门审查机关,由于其日常工作较为繁忙,所以违宪检查往往被一拖再拖。

二是诉讼制度缺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20项,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十分丰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是以人民意志为代表的最根本利益,但是这么说来,有些泛泛而谈。这就需要宪法与其他法律相融合,实现宪法对人民权益保护的具体化,以此维护其诉讼权利。法律在制定上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宪法性权利,任何争议在法律穷尽之后都需要回归到宪法本身。但是宪法的效力体现不等同于公权力与其实施的情况,还需要融合公民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一种合理、有效的机制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他们就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只有行政法与宪法共同走上协调发展的道路,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制度框架的构建

在法律意义上,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利用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益这一方面体现尤为明显。一方面,行政法的长期发展需要宪法的一系列原则做指导,同时宪法理念的更新也与行政法的发展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行政法的逐步更新升级会对宪法起到填补、修正的重要作用,进而促进宪法日益完善,对二者的研究也是社会法制构建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是行政法完善的迫切需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在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也从幼稚逐步走向了成熟。二十一世纪之初,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作用日益深入。后来,行政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刑法、民法时代后的另一个可延续和发展的法律时代。理清行政法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关系,明白行政法对宪法的作用,也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确定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作用,对二者的健康发展、长久立足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是改变宪法滞后现状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革,当下的国际关系、国内经济状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宪法规定的滞后性使得其在执行力方面稍有不足,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牵制了行政法的完善与发展。能否利用部门法为宪法提供有效的素材,已经成为改变宪法滞后性的重要途径。随着各项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一些法院批复也将带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升,进而推动宪法的适用性。我国的部门法推动宪法发展的个案已经存在,所以,重新认识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认真汲取其中的经验与营养,对宪法的进步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行政法、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变迁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不容小觑。只有行政法与宪法共同走上协调发展的道路,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制度框架的构建。

行政法为宪法提供保障,进行补充,完善依据

行政法为宪法提供保障。行政法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配合宪法,对我国的相关法律部门实行监督。行政法的法律条文、条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既遵循宪法的意志,也受到宪法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在当下社会发展中,根据行政法来执行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地体现宪法的意志与精神,行政法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环境,也在民众心中树立了良好形象。这样一种法律法规,可以最大程度上对权力部门进行约束,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基础性保障,同时也便于政府部门对宪法进行学习与理解。行政法实现对相关部门的管理、约束,让相关人员更加负责、认真地对待日常工作,让国家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保证人民可以真正地当家作主。

行政法对宪法进行补充。宪法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其条例内容难免比较概括、不够详细。由于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中处于根本性地位,不能随意更改,需要有严格的程序才能够变更。行政法的出现,就很好地应对了这一问题。总体来看,行政法的制定、实施要比宪法更为精细。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些法律存在漏洞、不足,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行政法本身就是宪法的精神体现,实现对行政法的补充与完善,尤其是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民生工作、社会发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的不足,就可以给予修改。行政法可以对宪法进行细致而有针对性的补充,所以对行政法的完善,也是对宪法的间接补充与完善。

行政法为宪法提供完善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更改上不能太过随意,需要慎重。我国宪法的局部更新进程虽然较为缓慢,但这并不代表宪法是死板的、不容更改的。在时代发展的敦促下,宪法需要作出一些更新和调整。宪法的更新和调整,需要参考相关资料,而这些资料的获得,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其衍生而出的各项法律的更新情况。行政法是宪法的一个重要衍生物,并且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行政法的更新对行政工作、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行政法的更新是民意变化的体现,这也是我国宪法在更新前可以参考的具有一定价值与实际意义的依据。

行政法巩固了宪法的原则性。在中国,行政法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巩固。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事实上,我国的行政体系一直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并没有落到实处。长期以来,我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逐渐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宪法的原则在行政法中被进一步深化。受到立宪方面原则、技术的限制,我国宪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纲领性和宣言性,缺少实用性,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公民都难以感受到宪法的潜能及其存在感。而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让宪法走下了“神坛”,进一步将宪政理念与我们的生活加以融合,进而使其在社会中得以推行。行政法体现的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基本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这些权利作用。由此也让民众深深意识到,自己守法的同时,也要求政府守法;自己违反法律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政府违法也需要承担责任,这些对政府的约束性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

行政法作为宪法制度的具体化,是对宪法价值追求的体现。由此可见,行政法的执政水平会影响到宪法的制定水平,二者相辅相成。从这个层面上讲,宪法进一步为行政法指明了方向,而行政法则成为了具体的、动态的宪法。

行政法的实施不能出现脱离宪法、架空宪法的情况

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教授曾说过:“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迈耶教授所处环境的局限性,使他开始思考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得出了这样一个消极的结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逐渐意识到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异同寻常的亲密,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双重作用。行政法的实施不仅会对宪法产生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一是行政法的实施会出现脱离宪法的可能。当下的违宪审查并不明显,相关制度、工作人员的安排也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所指定的法律如果违背了宪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更正。行政法也属于这个范围内。如果行政权的无限扩张没有得到宪法的控制,那么就会违背国家宪法的原则、精神,行政法就无法发挥有效的国家权力。所以,在对宪法进行具体化、解释性的立法方面需要慎重,也需要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才能够进一步实施。

二是行政法会出现架空宪法的可能。行政法与宪法相比较,更具有贴合实际的特点,也更加紧随社会的发展脚步,在生活实际当中,我们大量使用的也是行政法。所以,随着宪法各项规定逐步渗透到行政法当中,行政法便逐渐成为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而宪法的作用则会被人所忽视。长此以往,宪法被行政法等一系列具体化的法律架空等情况也是可能出现的。

行政法对宪法的实施,毋庸置疑有着推动、发展的作用。同时,行政法的过度具体化、过度现实化也有着“篡夺”宪法地位的风险。我们应从良性和恶性两方面来看行政法的立法与执行,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宪法至上”理念的构建。

(作者单位:汉口学院)

【参考文献】

①章志远:《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重新审视》,《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11月。

②黄泓燕:《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对宪法的重要性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1月。

③宋东明:《我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现实依据论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

④杨钧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论》,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责编/周素丽 王妍卓(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责任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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