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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三不”制度建设的宪法资源

作者:朱学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过往的实践表明,腐败不仅会削弱国家治理能力,也会侵蚀党的执政权威。反腐既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党的执政权威的要求。因此,推进“三不”制度建设,构建体系化、科学化的长效反腐机制,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据此,推进“三不”制度建设,就要从国家法律和党章、党规、党纪中汲取资源。这里简要谈一下如何从宪法当中汲取资源,主要包括三个要点:

第一,2018年第五次修宪以后,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本条规定可以作为“三不”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法治反腐、制度反腐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法治的推进和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政治动力,在我国这种动力的最重要来源便是党的领导。

第二,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们过往在实践中积累的许多制度资源,都可以追溯到本条款。比如,通过观念引导、案例展示等方式进行事前预防,防微杜渐;通过考核、问责等方式开展事后监督;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进行过程性监督,等等。未来随着实践的推进,还会有更多新的制度设计可以被纳入到本条款之下。

第三,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条款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主要依据。它所指向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公民举报信息的收集机制,充分发动普通民众监督腐败的能力;对公民举报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提高监察部门的回应性;对领导干部的保护机制,及时澄清不实举报,防止公民滥用监督权,等等。

以上是个人一些粗浅的思考,很不全面,有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比如,无论是宪法还是一般性立法,如何能够进入主观层面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不想腐”的目标?除了宪法,党章、党规、党纪等党内法规针对党员干部往往设定了更高的责任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可以适用到其他非党员干部中,也值得考虑。总之,围绕“三不”制度建设,应当以宪法和党章为基础,实现法纪合力、法纪贯通,提炼出高效的预防与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三不”制度建设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