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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4)

党内法规是党的主张和党内规章制度的高级形态,国家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共同载体,二者都是实现法治的必要前提,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党治国理政既需要依靠党内法规,也需要依靠国家法律。如前所述,有的国家以国家宪法和法律形式直接规定政党的组织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经费和执政程序等事项,在中国治理手段“双轨制”的国情下,径直由国家法律对部分党务、党的领导和执政程序作出规定,从而取消党内法规,目前在理论和技术层面都颇有障碍,实践上也不具可能性。然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在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程中,会有一部分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改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承载,因而党内法规的数量有所起伏,这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然,并不代表党内法规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综合前述分析,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将是并存并行的规范体系。然而,基于法治的普遍规律和中国的现实国情,首先应当遵循以下两点原则明确二者的关系定位。

第一,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禁止党内法规逾越。法治思维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在我国的社会调整系统中,以宪法法律为核心的法律系统是最重要的、最权威的系统,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手段都不得与之相对抗,同时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都必须遵守。政党作为政治组织,在选举、执政和党内治理等内外部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概莫能外。我国吸取历史教训,在宪法序言阐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法律地位和法治权威层面上,国家法律无疑高于党内法规。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党的宪法观念也将超越将宪法视为确认事实的形式,而更加强调宪法是规范政治行为的,对政治主体具有引导和引领功能的基本规范,即便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内具有最高效力的党内法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恪守“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原则,这种取向在“四个全面”进程中被突出宣示。当然,应当注意到,党在特定场域和时域,以特定形式表达的主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会呈现出合法性与正当性层面的紧张关系,这是深化改革过程中时常出现的情形,比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与当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相矛盾,但这是执政党为推进各领域改革提出的建议,不属于党内法规,属于党的政策范畴,不能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这里有必要连带分析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是具有“法政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基于它的政策特征,在国家法与党的政策的对立中,党内法规应当属于政策的范畴”。我们认为,若此处的“政策”泛指党的主张,则尚无问题,但若是狭义的“政策”,那在中国语境下就会产生歧义。党内法规作为党的主张和党内规章制度的高级形态,尽管带有鲜明的政治意味,但与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同,它“将原则性的政策话语精准化,运用规范化的语言进行表达,程序化的方式予以贯彻,使之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表现为刚性、稳定的行为规范,而非建议、倡议等方向性、引导性话语,故其公共性特质与政策性色彩远远低于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党内政策性文件。同时,依据《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称《备案规定》)的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而“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时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党内法规并不属于“政策”的范畴,而且“政策”相较于党内法规而言是更上位的概念,往往成为制定党内法规的重要渊源。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将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相区分,同时说明二者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那些体现于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党内法规也较其更稳定、更可预期、更严密和更规范。因而政策性既非党内法规的首要属性,也非主要特征,不宜以“政策”定位党内法规,也不宜将其与党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相混淆。

因此,用以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是不被容许的,这一重要原则也为作为“党内立法法”的两个条例所吸收⑦,若党内法规逾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必须予以纠正。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完全无涉“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而是关乎宪法和法律普遍约束力的宪理法理问题,关乎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法治根基问题。有人认为不能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提并论“一较高下”,或是认为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而且党内法规仅在党内适用,那么党内法规就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这些观点显然违背常识、逻辑不通,无疑与法治精神相左,完全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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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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