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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3)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从宏观上看,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包含制定五年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制定等阶段,进入具体制定程序后,一般需要经过起草、审核、审议批准和报请公布等程序。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其他党内法规由制定主体自行组织起草。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草案则按不同权限,分别由上述制定主体予以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并且一般采用文件的形式发布。依照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经过起草、提出、审议(审查)、表决(决定)和公布等法定程序,此处不再赘述,但有两点应当引起注意:第一,国家机关立法过程中,普遍存在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就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做法,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立法法》修改草案两次向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请示汇报,其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此类“请示—指示”程序不是国家立法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与国家立法程序的交叉,而是党运用领导地位和执政权力的体现。第二,国家立法的表决(决定)程序依法通过会议作出,比如,尽管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但规章也要求经过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不得以行政首长签批或负责人传批等形式决定。而除了重要的党内法规须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政治局或其常委会会议审批外,部分中央党内法规、纪检条规、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均未要求必须经会议审批,因此,部分中央党内法规还可按程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签批,个别省市区党委更直接规定党内法规草案可以经书记等个人审批,这与国家机关立法程序殊为相异。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是用以调整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秩序,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则,因此,其适用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党组织和党员,尽管具体的使用范围会因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而有所不同,比如地方党内法规就仅适用于该省级行政区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当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作为其制度规范高级形式的党内法规应当调整到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党与参政党和群团组织的关系等内容,涉及党的领导、党管干部等重大原则,但从规范层面而言,党内法规在调整上述关系时,其调整范围也应当严守“党内侧”的界限,亦即不超出调整党内关系、维护党内生活秩序的党内治理范畴,上述事项涉及“党外侧”的,应由国家法律、组织章程、规则办法等规范予以承接。现行部分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延伸至一些非党组织团体和非党员个人,这类情形正是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的。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较为清晰,它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适用范围比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广,并且包含了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规范结构和行为规范标准不同。比照法理学一般理论,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在逻辑上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尽管党内法规的内容用条款形式表述,并且要求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但从现行党内法规的内容来看,除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纪律处分条例》)等少数以义务性规范为主的党内法规以外,其他党内法规一般并不具备完整的结构形式,尤其缺乏明确的责任条款。此外,由于政党特性、党内行文习惯和法规制定技术等因素影响,党内法规的词汇、条款较之国家法律呈现出更多的政治性言辞、宣示性条款甚至生活化语言,比如“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⑤等。国家法律的条款则一般具备完整的逻辑结构,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会设置专章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要求更为严格、标准更高,比如“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并不受国家法律调整,却是受党内法规规制、党的纪律处分的行为,这在理论上主要是基于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的先进性,“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

第六,实施方式不同。如前所述,规范是否具备国家强制约束力,是否直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软法”与“硬法”的重要分界。党内法规作为党内的行为规范,通过政治教育和宣传动员,依靠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对党的政治认同及其个人的政治自觉实施,并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作为保证,比如《纪律处分条例》第1条首先言明“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6条又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通过对“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审查和处分,直至解散党组织或开除党员党籍,以此严明党的纪律,保证党内法规的实施。国家法律则具备国家强制约束力,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有党员违反刑律被处以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但并不说明二者的实施方式相同,两种制裁不同的实施主体和先后顺序恰好映证了这种差别。当然,现行部分党内法规因涉及党外公共事务而实际上具备了“硬法”的色彩,例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这也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以及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在把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区别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认识到二者相互联系的一面,这也是二者衔接和协调的基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⑥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也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因而党既“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尽管党内法规的首要目的是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实现管党治党建设党的目标,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领导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党制定党内法规就必然以党章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人民意志为依归。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就必然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那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然有着显著的区别,但同时也有着本质一致的基础,那就是二者都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体现,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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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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