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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行得正走得远,党员干部须做到这“十问”(2)

五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

《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六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七问: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定。原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现在条款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党员只要不属于规定与内部有关的几类不能炒股的人员,不是靠内幕消息和非法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八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

《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

九问:党员干部辞职后当“土豪”能否规避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保持艰苦朴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如果是发生在群众身上,别人最多是摇摇头,说句“土豪”。而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日前,一个村主任为了给独生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辞职,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没逃脱纪律的惩罚。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

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

《条例》把原来的“通奸”、“包养情妇(夫)”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更准。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两情相悦的事,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多数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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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