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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知道这些,在互联网金融中裸泳也不怕

黄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学博士后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有一点我认为应该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金融消费者”的二次发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痛心地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起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进行紧锣密鼓的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规章。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爆发主要是金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2013年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且试图应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我认为这是全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的第二次发现,并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最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

互联网环境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实现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的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比如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互联网展示的某一种产品就可以实现。

另外,金融消费者通过网络建立QQ群和微信群维权,集结起来可以跟商家进行谈判索赔求偿,这些在我国都已有了实践的案例。比如网贷之家,就曾经多次在P2P跑路事件中聚集那些受害者,代表他们进行维权活动。还有金融315网站成立以来,专门开设了维权专线,发布有关维权案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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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标签: 互联网   金融   黄震   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