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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之梦:中国共产党的信念、探索与征途(2)

拨乱反正,法治伊始

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进行拨乱反正。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16字方针”由此面世。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示》指出,我们党内存在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指示》把能否严格执行《刑法》等七部法律,作为“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特别强调了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尽管在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依法治国”四个字,也没有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他却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勾画出了一个初步的蓝图。虽然在他的著作中只有一次提到“法治”一词,但却十分重要。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几千年来,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是法治还是人治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在自己的著作和讲话中反复论证过这个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包括(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在内,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场合和从不同角度论证,并一再强调,不能把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身上。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时指出,我们今后可以避免“文革”悲剧重演,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为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⑤

“制”“治”之变,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特别是在党与法的关系上,不再是把法当作党的政策的补充,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人要依法办事,强调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改变过去那种“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局面,确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新局面。⑥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更加明确了党与法的关系。江泽民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代表,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促进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1990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遵守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1991年,江泽民同志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⑦

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1995年下半年,中央开始筹备第三次法制讲座,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是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他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⑧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从而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在起草十五大报告的过程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十五大第一次用“法治”代替“法制”,提出了“法治”目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目标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地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

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

第一,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是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做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也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符合历史发展需要的决定;更是中国走上稳定、富强道路的必然选择。

第三,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法制化,从而构建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对内要求通过健全党的规章制度,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以执行;对外要求通过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等,保证人民权利得以实现。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要求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基础,完善各个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制度,促使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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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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