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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呼唤工程领域立法

自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自1997年至今,推行“依法治国”近二十年,我们国家修订和新出台法律一百多部,法制不断健全,覆盖人民群众吃穿住用行、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但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法律本身需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一些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新概念,也给建设现代法治体系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作为法学界应对生态环境危机挑战和反省人类一切工程行为所带来的能源浪费、环境破坏后果的重要修正和选择,工程法学被称作为工程与法学相交叉、相融合而产生的一次新革命。作为适应人类发展新需要的法治建设新方向,依法治国呼唤在一切工程领域,工程法能够规范所有工程行为,工程法学能够持续引领工程法发展。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关注“被忽视和冷落的重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重点领域立法的关键是“正确地识别或选择重点”。工程法和工程法学,可以说是“被忽视和冷落的重点”。这有其忽视奴隶劳动的历史原因,也有其法制传统“守旧”的思维惰性。工程法学研究范围已关注到工程本身与资源、环境、人民权益、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的诸多领域,成为关系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工程法和工程法学涉及三个层次事物:第一层次可以称为表层形态的实体的物,即人类创造物化形态,各种工程本身。第二层次是各种规范、法规、制度、具体政策等的制度形态,是精神形态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三层次是价值理念,如伦理道德、宗教、民族习性和价值观念等。它无声无形,但却直接指导各种规范、法规、制度的制定和产生。对工程本身而言,人类不仅要求其能被安全、舒适、高效利用,还要具有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良好外部环境。这就从能源方面、工程材料、技术要素逐渐扩展到了全面审度工程活动对人生活的人文环境、周边生态环境,乃至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工程的评价,需要将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与社会问题结合起来。这些问题都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是民生问题。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的法治,就是良法善治。

在绿色工程设计和实施行为成为时代潮流的今天,工程法就是治理工程领域的规范和重器,是在工程中体现生态善恶、生态良心、生态义务和生态正义的善治之前提。

技术决定论曾使我们的人造工程作为征服、改造自然的客体对象呈现出来,失去了对生态环境的伦理和法的关怀。20世纪后半期,生态理论及生命科学的发展已经动摇了传统工程的功利主义原则,开始思考人类的工程带来的负面问题。通过倡导热爱自然、敬畏生命的道德准则,促使人类选择符合绿色道德规范的行为,激发人类保护自然的热情,提升人类生态道德水平。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法,规定工程活动中的安全保障强制性责任和生态义务,使其成为工程界的善治之举和应尽义务。在工程后果上以生态正义为考量,实现人与自然之间,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公正,满足人的“健康、适用、高效使用空间”需要,使绿色工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为高质量工程应有的内涵。

工程法学是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是在人们越来越关注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结果的工程与自然生态的和谐这一背景下产生的。以绿色建筑发展为例,1993年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发表《芝加哥宣言》,号召以探求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认为经济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社会持续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与目的,环境生态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而绿色建筑应是三者的综合体,是经济、社会、环境生态持续发展理论在绿色建筑中的综合运用。工程法学正是人类反思传统工程行为后果,适应和满足以注重节约和环保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的人的需求,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产生的。

二、工程法学:从法治治理到价值共识的升华

工程法学最根本的精神和价值关怀就是由法治治理上升到价值共识。这更多地通过工程法学教育、宣传而实现。工程法学要扩大和渗透工程各方主体符合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价值理念、人居系统与自然系统和谐共生的共生观。在现今,一定的绿色工程法学观表现为一定的工程现象。“绿色工程”反映了工程对周围环境、历史环境以及与时代发展相伴随的社会人文环境的适应。“绿色工程观”的建立是人们在二十一世纪对工程科学体系的理解、认识以及文化的价值观基础之上的新型生态价值观。它蕴含着从局部考察到整体关照、从系统研究到研究系统、从静态理解到动态分析、从实体思维到关系思维、从人类中心到生态本位的理念转换。“绿色工程观”要确立整体性、动态性、关系性、系统性地对待人与自然的生态思维方式,要求用系统、整体、动态、联系、协同共生等生态特性的视角、思维、观念、原则来分析解决问题。“绿色工程观”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把人和自然任何一方看作自己的“对立面”或“异己的力量”肆意破坏。这样的价值理念关系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工程法的权威正是源自人民对“绿色工程观”的内心拥护,源自人们对“绿色工程观”价值信仰。

在生态危机向人类挑战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关注人为工程与生态,以及人为工程与人之间的和谐。工程法学在“绿色工程”的革命中应时而出,可以预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划的法治中国进程中,谁拥有了良好的工程法意识和理念,谁执行好了工程法规范和制度,谁就将在新一轮工程产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人类开始简单的筑巢居始, 可以说就有了“ 工程”。如今,工程既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机械制造工程等自然改造、运用型工程,也包括“希望工程”等社会工程,以及“夏商周断代工程”这类综合工程。工程及其产品丰富多样地、持续地改变,不断融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从我国工程法建设来看,已经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等基本法律,同时国务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通过了大量的工程建设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正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和实施下,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在过去的十多年中飞速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建筑业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但是,我国现有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已经表现出一种相对于工程建设实践需要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的表现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立法位阶偏低;广大农村民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缺乏有效立法;建筑用农民工资格缺乏法律规制;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绿色建筑法律体系缺失等。

从相关法律和法学学科来看,我们有《物权法》、《合同法》、《专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却没有系统的“工程法”、“生产法”、“造物法”。我们有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科技法学等,却没有“大工程(不局限于建筑、建设)”概念下的“工程法学”、“生产法学”、“造物法学 ”。期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力驱动下,“工程法学”能够引起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与思考,以此吹响工程法立法和工程法学研究的“集结号”。

(本文系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环境生产理论指导下的生态恢复产业法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FX076)

(作者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秘书长  山东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

[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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