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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完善

【摘要】党的十八大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政治问题。推行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推行仍然面临巨大障碍。基于此,要完善政治合法性视野下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就必须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配套措施等。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 官员财产 申报公示 完善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领域内研究的重要课题,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目的,必须不断增强其政治合法性,因为政治合法性是执政集团稳固其统治和实现政治目的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大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反腐倡廉建设依然是一个长期、艰巨、系统的工程,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对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构成重大威胁。

政治合法性理论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政治合法性,也就是某个政权及其政权的代表为何能够获得其社会成员忠诚的问题。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是人民对党和政府忠诚不二的基础。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讨论较早就有认识,古希腊思想家对“正义”、“至善”的追问,以及现代契约论、自然法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等均是对政治合法性的主动研讨。我国古代大思想家孔子、孟子等人曾经阐述过统治者统治地位合法性的问题。孟子主张,只有君主的统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其统治才拥有合法性地位。齐宣王曾经问孟子:“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回答说:“于传,有之。”齐宣王继续问道:“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说:“賊仁者谓之‘賊’,賊义者谓之‘残’。残賊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认为在君主残暴失去仁义的状态下也就成为暴君,暴君实际上是自我放弃了君主的身份,所以,武王伐纣的“臣弑其君”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孟子的上述观点,包含了深刻的政治合法性思想,认为统治者一旦失去了仁爱而成为残暴的统治者,其统治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人民就可以讨而伐之、取而代之。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期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自此之后,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问题。韦伯基于对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研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其研究发现,那些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社会系统,建立、培养人们对该系统存在的普遍信念,决定了该社会系统的合法性。合法性决定社会系统运行的效率,如果一个社会系统具有合法性,那么此社会系统中的人们就会遵照执行这个系统上层命令。反之,缺乏合法性的社会系统当中,所谓“上层”的命令并无法得到有效的遵照执行,人们并不会尊重“上层”的指令。在研究中,韦伯将系统中作出指令者视为统治者,统治者合法性的程度决定了其下达的指令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和执行。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之下,政治活动的宪政基础决定了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就是下层对上层统治的认可程度,统治者如果得到社会民众认可与拥护,统治就会长治久安,社会就会和谐稳定。反之,就可能产生动荡,直至政权被推翻而被新的政权系统取代。

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韦伯的基础上对合法性理论进行了研讨。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只有人民群众相信政治领导人具有良好道德品性,才能保证政治合法性。尤其是在实行代议制民主后,官员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官员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使政治权力,其虽然作为“统治者”,但完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而一旦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腐败、权力寻租,那么就和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格格不入、背道而驰,政治合法性就会逐步丧失殆尽,统治者的指令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遵照执行。正是因为如此,要维持和增强政治合法性,就必须让民众有理由认为官员是清廉无私的,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就是让民众信任官员廉洁从政的最为有效的举措之一。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路径,官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时间、程序等申报自己和家庭的财产,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瑞典,当前全世界多数国家均予以推行。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保障官员廉洁性方面的特殊功用,被形象地称之为“阳光法案”。不同国家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表述可能不尽相同,但其大致内容却是较为相似的。一是在申报的主体上,均要求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这是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才可能拥有政治上较大的权力。多数国家还规定核心部门的官员即便达不到一定级别,也必须申报财产,因为核心部门的官员即便级别较低,也具有权力寻租的较大空间。二是在申报的内容上,要求申报官员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是在申报的时间上,通常要求官员每年年终申报,以及要求官员就任前、离任后申报。四是在接受申报的机构方面,通常规定了专门机关负责接受官员财产状况并负责核实、监督,多数国家还规定官员财产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甚至要求在网络上向人民群众通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是提升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政治领域内的“革命”,属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大意义,是提升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和执政合法性之间具有密切关联,两者呈现正比关系。政府行政的责任、义务明确,并且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负责到底,就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政府就具有较高公信。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实际上代表社会民众对政府的评价,即政府能够通过自身的行政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阳光透明。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以民为本、是否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行政是否公开透明是对政府公信力进行判断的尺度,行政的不公开、不透明必然导致腐败行为,最终导致政治合法性的降低。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有利于国家专门监督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官员从政廉洁性进行监督,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官员“自证”清白的有效方式。只有维系整个政治生态系统的平衡,政治、社会才是稳定和谐的,经济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政府权力、民众权利之间的均衡是维系政治生态系统平衡的主要方面。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博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两者之间只有总体上保持平衡,才能实现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代议制民主政治背景下,政府的权力逐步削弱、民众的权利逐步加强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在民众的授权下代表公共利益而开展一切行政工作。官员是政治权力的主体,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民众的、集体的、国家的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之时,官员的私人利益必须让步于公共利益。我国近些年来经济总量节节攀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确实比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腐败案件频发多发,导致社会民众对官员的人品产生了怀疑,对政府公信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促进民众信任官员、信任党和政府的有效的手段,是官员“自证”清白的有效方式。

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官员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举措。我党自建党以来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党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我国各级官员在成为干部的初期,大多数都具有十分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也确实能够按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开展一切工作。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顺利推进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级官员所面临的诱惑不断增加,部分官员私欲膨胀,完全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极大损害,对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带来了巨大挑战。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能够“倒逼”官员在其行政过程中主动区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认识到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带来的严重后果,包括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这就能够有效提升官员廉洁从政的意识,自觉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现状

我国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积极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作为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新鲜产物,在我国亦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1987年,担任全国人大秘书长的王汉斌第一次建议我国普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88年,国家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局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将《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其立法规划。1995年,“两办”下发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官员按照规定申报收入状况,“两办”于1997年再次下发规定,要求各级官员对包括财产收入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有关组织及时报告。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下发“规定”,要求现任省部级官员及时报告家庭财产状况。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党内重要法规予以颁布施行。2010年,“两办”下发“规定”,要求各级官员及时报告包括家庭财产在内的个人有关事项,并对相关程序、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十八大上,官员财产申报成为党代表们讨论最为热烈的重要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①十八大之后,我国切实加大了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地区进行试点并且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已经“呼之欲出”,总结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更好地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以党内法规、政府规章为主,还未上升到法律的层次。②二是目前已经制定出台的制度未得到有效遵照执行。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党内法规、政府规章要求官员报告其个人财产,但未得到有效的遵照执行。三是缺乏官员财产公开公示等配套制度。按照目前现有制度,对官员财产的报告进行了规定,但“只报告不公开、不公示”,严重降低了该制度应有的效率。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我国虽然出台了许多党内法规、政府规章共同构成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但远没有实现该制度应有的效果,主要原因为:一是我国特有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充分、不完善,影响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顺利上升为法律。同时,由于我国各级干部财产状况差异巨大,一旦完全公布官员财产则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二是我国特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一旦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能由于收入差距的过大而引发社会舆论的。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数量庞大,即便是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也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组织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此外,一旦迅速组织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能导致更多贪官携款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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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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