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企分离
德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民营化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改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并使两者分离,形成独立于政府的经理集团,并置于众多股东的有效监督之下。通过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改善和加强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变国有企业单一化的管理形式为多样化的管理。
4、大胆重组
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两个:为政府摆脱财政负担,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率。从改造及变革的方式看,大体采用了股份制、承包制和租赁制等,其中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股份制的有点显而易见——便于政府控制;产业门槛较低,民营企业的进入有利于形成“强鱼吃弱鱼,快鱼吃慢鱼”的竞争格局。在这方面,美国政府战后曾把大部分军工企业出售给私人垄断企业,80年代以来又先后出售了铁路货运公司、电力销售机构、全国铁路客运系统等国有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5、完善产权制度
英国、俄罗斯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时都出现因私人垄断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混合所有制前面单设一条“完善产权制度”。在“放”之前强调产权制度,这就等同于设置了一个保障线。要设立合理实用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建设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公正监督和公正执行的司法体系。
6、去“官员化”,去“外资化”
俄罗斯国企改革中的内部私有化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其外部私有化则又使旧体制中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内外私有化让权势阶层迅速致富,从而引起了社会不满。要真正做到政企分离,使政府官员退出民营化过程,就要建立官员不越位的制度,使民营化的成果可以归国民享有。与此同时,还要警惕外国资本利用民营企业购买国有资产,防止产生国家经济不独立的恶果。
7、把控“民营化”进度
从俄东激进改革失败的教训看,我们应该放慢“民营化”的脚步。由于我国“民营化”配套制度还没有跟上,如公正健全的“民营化”监督体制,民主透明的“民营化”运作机制等。因此,我国目前的“民营化”也只应处于增量改革阶段,而非大规模的“存量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