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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有限政府市场经济体制 (2)

若干新矛盾新问题渊薮仍在“强势政府”

但是,旧的矛盾问题解决之后,新的矛盾问题又出现了。而若干新矛盾新问题渊薮仍在“强势政府”。

最突出的矛盾问题莫过于腐败。这已引起极大公愤,极大地影响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体制外”各界人士及社会大众纷纷谴责,“体制内”有识之士也无不忧心如焚。“腐败”即权钱交易,而“权”之所以能交易,又在于它可以通过控制市场而产生或制造“租金”。只要权力能产生或制造“租金”,就必有人来购买权力,同时也就必有某些政府官员铤而走险搞权钱交易。而政治权力产生或制造“租金”的能力又显然与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参与市场并对资源配置所起作用的程度成正比。所以,只要“强势政府”存在,腐败就不可避免。

其次是收入分配不公平。这也引起普遍的社会不满和不安,尤其是广大低收入阶层或“弱势群体”,可谓怨声载道。现在突出矛盾问题已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准确地说是“患收入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公务员领导干部权力寻租,受贿贪腐;二是部分市场人士通过利用公权力寻租扭曲市场,破坏公平交易及竞争;三是部分国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过大;四是部分行业垄断,利润及薪酬长期大大高于均值;五是民企老板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缺乏必要的平衡机制。收入分配不公以至于为“患”,并引起普遍不满甚至怨声载道,很大程度也正是因为政府强势干预、参与市场从而妨碍特定的“市场公平机制”,进而扭曲收入分配机制所致。

其三是经济结构升级调整及相应的资源配置优化迟钝。多个产业产能过剩与高端产业产品高度依赖进口长期并存,表明经济结构升级调整及相应的资源配置优化迟钝。这不能说不是一个严重的矛盾问题。而经济结构升级调整及相应的资源配置优化之所以迟钝,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强势政府”。一是在各地方政府强势干预、参与、争取或运作下,重要产业资源及市场往往被“诸侯割据”,很难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全国性规模经济或必要的全国性集中度。二是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强势干预、参与、争取或运作下,新兴产业也往往一哄而起,很快形成过剩产能。三是政府强势还往往阻碍产业资源的全国性转移流动,障碍产业资源从过剩产业向必需亟需产业转移流动,进而障碍产业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四是由于政府强势干预、参与,本应死掉、淘汰或兼并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往往受到强势保护或救助而继续苟活。

从“强势政府市场经济”到“有限政府市场经济”

要解决上述矛盾问题,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就是“去强势政府”,从而建立“有限政府市场经济体制”。从“强势政府市场经济”到“有限政府市场经济”,已是必然选择。

其选择之必然性,从根本上讲,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如下六条基本定理:

定理1: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并非无所不能,相反,其决策所需相关信息往往不完全不及时,其自身努力行动及其决策的贯彻落实往往缺乏直接利益攸关动力,由此决定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能效极其有限。

定理2: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并非完全出于公心,政府官员难免有自身利益追求,其目标函数不可能完全排除自身效用或利益因子,如果没有强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约束,利用公权力牟取政府官员个人或集团利益,主动或被动寻租,亦即贪腐,不可避免。

定理3:超过一定临界,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有效性、廉洁性与其调节、干预、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程度成反比,其调节、干预、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程度越广越深,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将越低效。

定理4:政府与市场都有缺陷,因而“无限政府经济”与“完全市场或无政府经济”两个极端都将极化各自缺陷,让社会付出极大代价,或迟或早不可行而难以为继。

定理5:政府的公共性属性决定其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及相应的资源配置方面优于市场,而市场的私人性属性决定其在私人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及相应的资源配置方面优于政府,在人们绝大部分需求为私人需求进而只能由私人产品或服务来满足的社会中,产品或服务供给及相应的资源配置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定理6:在特定时期特定国情环境下,政府与市场存在最佳边界,接近此最佳边界的经济体制为最佳经济体制,最佳的经济体制安排或改革即通过反复试错去发现并接近此最佳边界。

上述定理其实也是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既然是客观规律,就得遵守,违背它就将受惩罚。“无限政府计划经济”的失败,让我们受到了惩罚;“强势政府市场经济”新矛盾问题的出现,是另一种惩罚。客观规律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将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所以说,从“强势政府市场经济”到“有限政府市场经济”,已是必然选择。

基于以上认识,就应朝着“有限政府市场经济”的目标体制,进一步改革目前的过渡性“强势政府市场经济体制”。对症下药,我们就应该:

其一,进一步大力清理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存量,同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严控行政审批事项增量。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就继续简政放权、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做出重大部署。笔者以为,一方面应进一步大力清理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存量,将其压缩到最少,另一方面更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杜绝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严控行政审批事项增量。

其二,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运用也应有限度,任何级别的政府机构及领导都不能随意动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调控。这方面也应有立法,让中央政府乃至最高行政长官的宏观调控决策也有法可依,也受到必要的限制。形势再紧迫,理由再充分,也不能任由长官意志随意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宏微观经济。这也应该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纪律。

其三,反思“经济财政”的合理性,进一步大幅减少政府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债务融资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政府财政资金对非公共竞争性经济领域的投入和参与,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社会必需亟需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

其四,弱化并限制地方债务融资。应妥善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存量风险,同时严格限制增量。 财政部代发地方债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都应慎行,以防强势地方债务融资挤占银行信贷及其他社会融资,从而给非政府或民营经济留有足够的融资资源。

其五,除市场机制失效的自然垄断、社会公益性领域保留国有企业之外,国有企业逐步退出非公共、竞争性领域,至少在非公共、竞争性领域应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或半垄断地位,而最大限度向民间资本开放,任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竞争,由公平竞争决定其市场份额。

其六,限定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微观机构存在,尤其应排除其超权限存在。各级政府不能随意控股、参股各类大小金融机构,而应有限度,同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控股、参股也要按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参与公司治理,而不可直接经营或干预其所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对非国有或民有金融机构随意决定派遣高管人员,而应让民有金融机构真正民有民治民营。

其七,必须处理好经济活动中“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的关系,不允许“政治权力”随意支配和限制“财产权力”。应该坚决摈弃政治权力大于财产权力的“官本位”理念。发展市场经济,就应尊重财产权力。正当的财产权力不仅应受到政治权力的尊重,而且应受到政治权力的保护。倒是政治权力应被关进笼子而更好地服务于正当的财产权力。这也应该有相应的立法,让政治权力拥有和行使者望法生畏,不敢随意支配和限制财产权力,真正让一切正当合法来源与运用的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述七个方面每一方面都可能是伤筋动骨的改革。但惟有伤“强势政府”之筋,动“强势政府”之骨,才可能彻底改革“强势政府市场经济”而转向“有限政府市场经济”,才可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才可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可能释放出更大的“改革红利”。

经济体制中“有限有效而廉洁的政府”,也算是我们的一个“中国梦”吧!■

作者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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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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