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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农村改革关键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国家惠农强农富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中国粮食产量连续九年增产,农民收入连续九年保持较高增速,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农业农村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好形势。但应清醒地看到,“三农”问题的解决远未达到理想的程度。

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是进入新世纪后确立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方针。从过去10年的实践看,从2000年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到2006年彻底终结了具有2600年历史的“皇粮国税”,在“少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政策范围不断拓展,在“多予”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中央财政“三农”投入从2003年的1754.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2286.6亿元,8年间增长了6倍,年均增长25.4%,远超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年均增长11.04%,也超过全国财政支出年均增长19.23%的水平。“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三农”支出29623.8亿元,年均增长23.6%,投入总量是“十五”时期的2.6倍;2011年一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规模达到12286.6亿元,超过“十五”时期五年的总和(9580亿元)。无论是“三农”投入的增量,还是增幅,近几年都是很高的。

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归根到底是受制于城乡二元结构。当前,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城乡二元矛盾远未解决,且城市二元矛盾又逐步显现。城乡之间“二元结构”形成的差距是中国发展中最大的差距,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形成的差距则是最突出的差距。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甚至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和工业的发展。虽然过去10年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城乡关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仍然不平等。

农民需要政策激励,更需要制度公平。在制度上保障农民获得平等发展机会,享有平等权益,需要继续巩固“少取”成果,加大“多予”力度,更要做好“放活”这篇大文章。

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有加重趋势。农民权益易被侵犯,根本原因是中国土地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核心是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重大制度缺失。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善外,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法律法规不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残缺不全,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样一块土地,因为所有制不同,在权利设置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巨大鸿沟,这样一种土地权利二元格局,使得集体和农民难以分享土地长久的增值收益。

目前,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利益分配机制刺激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所形成的收入,用以补充正常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为城市扩张资金。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

从理论与各国的实践看,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是处理农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最重大政策课题。要立足现实,尊重历史,正视未来,在充分考虑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意识形态等约束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权利(包括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及自由的转让权),使农民感觉到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当前,需要抓紧做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项工作。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

二是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应尽快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各项政策。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期限,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设置风险防范机制。允许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权由承包农户永久持有,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承包农户按承包权收取租金,拥有经营权的承租者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转让、抵押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严格用途管制,防止直接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实行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公平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集体采取留用地、物业置换、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增大失地农民的财产补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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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韩俊   关键   农村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