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经济金融 > 国企 > 正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瞻:国企分类改革与监管新时期(2)

必须给国有企业具体明确的使命定位,对国有企业进行具体分类,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承担国有经济的不同的功能定位。具体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三大类:

一是公共政策性企业,主要是指处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企业,具体行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服务业、社会福利保障业、基础技术服务业等。这类国有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承担公益目标。

第二类是特定功能性企业,主要是指处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这类企业所处领域相对宽泛,具体包括军工、石油及天然气、石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而且这类领域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及战略变化可以变化,这类企业既需要充当国家政策手段,又需要追求盈利,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从而发挥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类是一般商业性企业。这类企业是除了上述两类企业以外所有的现有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与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其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

梳理113家央企的使命,

对现有国企进行分类改革和监管

现在国资委管理113家央企,未来改革的思路是按照上述国有经济功能定位的要求,对这113家央企逐一明确其存在对国家的意义、必要性和法律基础,从而具体界定每家央企的使命,进一步划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类。

对于公共政策性企业,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针对具体的企业可以专门立法,并建立严格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其收入和支出都要有严格的预算管理,对管理层考核的核心要求是能否很好地实现公共政策性目标。

对于特定功能性企业,可以采用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的形式,也可以成为国有上市公司,这类企业除了满足公司法的一般要求外,还要针对其所处行业建立有专门的行业法规来管理,这类企业要接受政府一定的预算管理,对管理层的考核要以经济目标为主,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对于一般商业性企业,可以采用相对控股的公司制形式,企业设立和运行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形式主要依靠对派出董事的管理,其收益主要是股权收益。

从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目标要求看,国有企业应该主要体现为公共政策性企业和特定功能性企业,要不断将国有资本集中在这两类企业。

而一般商业性企业,原则上不新设这类企业,从长期看国有股可以从这类企业逐步退出,从而保证国有资本集中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但从短期看也没有必要政府“一刀切”强行要求退出。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可以考虑开始不全面推开,先在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或者在一些央企进行试点,积累经验,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和监管,不仅有利于明确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而且有利于促进大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有利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上一页 1 234下一页
[责任编辑:王卓怡]